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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的新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井井回    时间: 2011-8-13 12:18
标题: 婚姻法的新解释
本帖最后由 井井回 于 2011-8-13 12:20 编辑

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2011-08-1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舒圣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8月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而这正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随着房子日益成家庭核心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
  简单来说,主要是两条: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而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舒圣祥)


作者: 井井回    时间: 2011-8-13 12:22
本帖最后由 井井回 于 2011-8-13 12:22 编辑

压制房价先拿丈母娘开刀
作者: 孙山    时间: 2011-8-13 14:03
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现在夫妻关系脆弱。
作者: 昔。    时间: 2011-8-13 16:00
婚姻的意义是什么?

作者: 西城四月    时间: 2011-8-13 16:17
以前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应该也是这么来的吧,这次更加明确了。

作者: 路滨逊    时间: 2011-8-13 17:20
有部分人利益受损了,但其实是解放大家。
作者: 蒜頭    时间: 2011-8-13 20:53
不解决房价倒先玩起丈母娘了嗎?

我觉得在法律内保持男女平等有利于女性独立,生活是越来越西化了
作者: 生铁    时间: 2011-8-13 21:04
只是增加了更细的法律解释,方便判案。不是条款有变化。
作者: 陈树泳    时间: 2011-8-13 22:34
西城四月 发表于 2011-8-13 16:17
以前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应该也是这么来的吧,这次更加明确了。

你又知道……我现在许多常识都是通过你普及的……
作者: 路滨逊    时间: 2011-8-13 23:25
但是我们的社会福利要跟得上,不然会造成一些人的悲惨境遇。
这个社会已经剥夺了她们7岁时的入学机会、18岁时分得田地的机会、22岁时的就业机会、50岁时的继续工作机会。她们需要有一定的保障。
作者: 蒜頭    时间: 2011-8-14 00:16
路滨逊 发表于 2011-8-13 23:25
但是我们的社会福利要跟得上,不然会造成一些人的悲惨境遇。
这个社会已经剥夺了她们7岁时的入学机会、18岁 ...

这个倒是。看了一些人的讨论,觉得问题是现有的法律中女方是弱势群体,而离婚对房产的再分配可以对女方进行一定的补偿来部分平衡这种关系。而当这一点变得不再对女方有利,但其它福利,法规又不足以补偿弱势方,本来公平的法律也站不住脚了。
作者: 路滨逊    时间: 2011-8-14 00:21
蒜頭 发表于 2011-8-14 00:16
这个倒是。看了一些人的讨论,觉得问题是现有的法律中女方是弱势群体,而离婚对房产的再分配可以对女方进 ...

这就是表面的公平。其实还不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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