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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扫盲——关于歧视、恐同、平等机会-摘自维基百科 [打印本页]
作者: 了凡 时间: 2012-5-27 22:33
标题: 扫盲——关于歧视、恐同、平等机会-摘自维基百科
本帖最后由 了凡 于 2012-5-27 22:34 编辑
歧视(英文:discrimination),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歧视总是以某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编辑]歧视的理论[编辑]品味歧视(taste discrimination)该理论由Becker在1971年提出,他指出当一个人为了维持歧视的偏好时,将会导致可供交易的对象范围受到限缩,因此他会付出一定程度的代价。这歧视的品味或偏好不限于雇主对劳动者的选择,也适用于劳动者选择是否就业及何种职业上。在劳动市场上雇主拒绝雇用边际产值大于边际成本的劳动者,称为雇主歧视,雇主将为其非理性的选择负担额外的成本。雇用成本将由w,升高为w(1+d),其中w代表净工资率,d表歧视系数。相对的,劳动者在劳动边际机会成本小于边际报酬之下仍拒绝进入劳动市场,其中必有非理性之因素。例如,为料理家务而退出劳动市场的妇女(蓝科正 1996)。
[编辑]统计歧视(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该理论由Phelps在1972年提出,他认为歧视是资讯不充分下的一种有效率措施。当雇主在录用员工之前,无法知道个别应征者的将来工作表现会如何,因此他对于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处于一种资讯不足的状态。虽然雇主为了确定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可以一一进行调查与研究,但这么做可能导致成本过高而不可行。因此会雇主会以其对团体差异的认知与刻板印象(stereotype)来做雇用决策。根据预期确认程序(expectancy confirmation sequence)的观点,则不难发现看似有效率的雇用程序,期使只是雇主的自证式预言。根据这观点,雇主期盼妇女会有某些特定行为(例如较细心适合文书工作、离职率较高等),因此指派例行性工作或提供不定的工作环境;反过来妇女也以相同的预期回应,更加深对刻板印象的定位。再者,人们会倾向保留既有的刻板印象而忽视其他相异的资讯。因此在考虑雇用与否时,雇主极可能忽略与两性特征预期不符的资讯,进而产生统计歧视(林钦明 1995)。
相较于品味歧视的研究方法将歧视当作一种偏好加以处理,统计性歧视则基于交易成本的理论说明歧视的成因。歧视的出现并非全然来自于不理性的偏好,当人在资讯不充分的情形下无法了解交易对象的属性时,统计性歧视便成为一种有效率的选择方法。例如目前在就业市场上,不论是公部门或私部门,往往以学历作为工作资格的限制,或作为决定薪资高低的标准。这种就业市场上的“文凭主义”作法也是统计性歧视的一种型态。严格来说,学历只能表示一个人通过学校方面的考试,但是并不能充分代表一个人的工作能力。这种措施之所以不被认为违法,主要原因应是在于学历与工作绩效之间具有着某种程度的统计关联性,因此以学历筛选员工是一种有效率的措施。
[编辑]歧视的种类常见的歧视行详列如下。
[编辑]性别歧视主条目:性别歧视
由于性别而导致的歧视。例子:
- 同工不同酬:不少女性的薪金仍然比做相同工作的男性为低。
- 继承:根据韩国户主制,若男户主去世,家中的女性没有继承的权力。(2005年,韩国宪法法院宣布户主制违宪。)
- 强奸罪:在香港、英国,男性若于女性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须负上强奸罪刑责,但男性即使在非自愿情况下被女性强行与他发生性行为,女性亦不须负上强奸罪刑责,仅会被控以罪名较轻的非礼罪。
- 性同意权法例:在香港,规定任何年龄的男性不得与未满16岁女性发生性行为,即使女方出于自愿,而男方未满16岁,男方亦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但任何年龄女性与未满16岁男性发生性行为却不会有相等控罪,即使有罪,亦只是罪名较轻的非礼罪或对未成年人士作出猥亵行为罪。
在大多数立法时,“性别”(英文用 sex)只指出生时生理上的性别,而不是社会身份认同上的性别,换性并不被考虑。1992年,人权委员会于“Toonen诉澳洲[1]”中表示技术意见,认为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部分提及性歧视的,也包括性倾向歧视。
[编辑]性倾向歧视任何人因为本身的性倾向(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而受到歧视。
- 一对同性恋伴侣被拒绝合租一住宅公寓。
- 有易服倾向的雇员被禁止使用与生理性别不同的洗手间。
[编辑]家庭岗位歧视由于一个人在家庭中所负的责任和岗位而所受到歧视。例子:
- 任何人若因为要照顾家中的长者、幼儿而影响其工作能力,如不能加班,因为这个原因而被解雇。
- 母亲在高级饭店用膳时为儿子喂食母乳,饭店却要求母亲去厕所喂饲。
[编辑]单亲歧视单亲歧视属于家庭岗位歧视的特例,指对于来自单亲家庭的人,特别是由于父母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在婚姻、工作等领域受到歧视。例子:
- 一些家庭中的父母对于子女交往对象来自单亲家庭的,简单粗暴的一票否决。
- 一些工作单位对于雇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对来自单亲家庭的雇员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单亲雇员更容易被解雇等。
[编辑]身心障碍歧视由于一个人的肢体残缺、疾病而受到歧视。残疾不限于肢体损伤。对于一位精神病康复者的歧视,也归入残疾歧视。例子:
[编辑]传染性不明或不高的疾病参见:世界爱滋病日患上,疑似患上传染病的人,或甚至只是疑似接触过病患者的,都会面对强迫隔离或社会排斥的情况。然而,一些疾病根本不会于社交场合中传染,一些疾病的传染性相当不明,但在无名恐惧之下,即使有关歧视的基础并无确实科学根据支持,有关人士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 一个人带原HIV病毒,而在社会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剥夺许多基本权利,例如被政府强迫隔离。事实上,爱滋病并不会于社交场合中传染。
- 麻疯病患者在许多国家都曾被强迫隔离,例如台湾的乐生疗养院就是隔离建筑。
- 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
[编辑]种族歧视主条目:种族歧视
任何人由于其种族问题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即属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不一定只限于有色人种。白人也可以是被歧视的对像。例子:
- 南非、美国在上世纪的种族隔离政策
- 元朝时期对“汉人”、“南人”的歧视。清朝年间对满汉犯罪量刑不同的歧视。
- 早年比利时殖民者在卢旺达进行种族歧视,扶植图西族势力的原因之一,是图西族比胡图族人个子高、肤色浅。这个偏向是后来卢旺达内战的导火索之一。
- 华人地区有很多对其他种族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例如:
- 在香港,对很多种族族群带有侮辱性份的称呼,例如“鬼佬”-白人、“巴基躝坦”-南亚族群、“宾妹”或“宾宾”来称呼菲律宾女佣或泛指所有来自菲律宾的人、“黑鬼”-黑人等,也算是歧视的一种。但香港人对国内新移民及内地人大,香港政府在立法会文件己说明不符合种族歧视,因为香港人与内地新移民属于同一民族、同文同种,故不符合“种族”的定义。
在国际公约上,“种族歧视”一词包括对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群的歧视,而多于一个元素的歧视方式(例如出生地与籍贯)也是种族歧视。
[编辑]地域歧视主条目:地域歧视
- 在香港和澳门这两个中国划分的特别行政区内,有部分人歧视中国大陆人士,一般会称中国大陆人士为“大陆喱”,意思就是来自大陆,又有“阿灿”、“大陆妹”(“妹”字本指少女,本来无贬义,后来却渐渐变成有贬义)、大陆鸡(指偷渡客)等称呼。与此同时,对于来自台湾的人亦会称呼为“台湾土佬”[2]。
事实上此种现象亦广泛存在于世界其他各国:如英国及爱尔兰。
[编辑]族群歧视对居住于同一地域但来自不同地区或文化背景有差异的人歧视
- 在香港,土生土长或已来港定居多年的香港人歧视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
- 支那人、蝗虫、大陆喱、大陆仔、呀灿、大圈仔、老表、支那猪、大乡里 (部份香港、台湾人对中国人的称呼)
- 在香港法律上,新移民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比起已来港定居多年的香港人申请容易及快捷
- 在台湾,戒严时在学校给予使用台语的学生在脖子上挂上“我讲方言”的牌,或是民间对于1949年以后移居到台湾的外省族群,称呼一些不雅之名词
[编辑]对其他特定身份人士的歧视[编辑]信念歧视在合理的情况下,实践一个人或一群人的信念,而在法律上及工作上都不予歧视,反而应当鼓励,以显示社会多元。然而,有部分宗教信念或政治信念是具歧视性或反人权的,社会人士针对实践歧视性与反人权信念而作出反对或敌视,很可能属于合理歧视的范围。
[编辑]宗教信念歧视任何人若因为其实践其宗教信念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宗教信念歧视。例子:
- 佛教徒要求航班提供素菜,但航空公司指对方可以不吃有动物成份的食品;
- 一位星期六要出席宗教活动(犹太教或部份基督教宗派)的老师,被学校安排于星期六返回学校当值;
- 同样地,一位星期日要返教堂的基督教徒被上司要求星期日出席公司活动,否则会被解雇;
- 伊斯兰教徒被禁止于工作期间抽时间祷告(伊斯兰教徒每日要祷告五次,当中除去日出和日落、午膳期间的午祷以外,尚有两次在工作时间)
[编辑]政治信念歧视任何人若因为实践其政治信念或政治良心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政治信念歧视。例子:
政治信念歧视与为保护“民主社会所需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歧视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编辑]年龄歧视由于年龄而导致的歧视。一般来说年纪较大的人会较易受到歧视,但是有时也有相反情况。例子:
- 一名雇主因为一名求职者的年龄而非工作能力而拒绝聘用。
[编辑]身高歧视由于身高异常,特别是个子矮,而受到歧视。例子:
- 雇主提出与具体工作无关的身高要求。身高低于170cm的男性通常不能获得晋升,一辈子生活在阴影之下。
- 电视电影中,就身高对矮个子的角色嘲笑比对高个子的角色更常见。
- 身高矮的男性被认为是很难找到合适的伴侣的。身高矮的男子不能够寻找到美貌的女子,因为几乎全部的女子喜欢个子高的男生。因此,身高矮的男生只能寻找丑,矮,胖的女性,就已经很满足。
[编辑]逆向歧视主条目:逆向歧视
逆向歧视不同于传统的歧视概念(如弱势团体受到歧视),指在反歧视条例、保障政策或积极平权措施下,使该被保障的群体(多数为弱势团体,如有色人种、妇女或不同性倾向者)得益,而令主流社会群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在美国,它常用在少数民族在公立学校有特定配额,有白种学生觉得此政策是逆向歧视告上法庭,因为黑人及少数民族可以比白人较低的分数被取录。虽然在一案例中,法院指此一指定数量少数民族配额措施是违反美国宪法,但收生时不设数量配额却倾向以较低分数收取少数民族却不判为违宪,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前后两者其实并无分别。
[编辑]合理歧视不是一切歧视行为都是无理的,以下是一些举例:
- 为保护“民主社会所需的社会秩序”(ordre public),直接危害社会民主的信念不可能被保护
- 为了社会共识下的道德所需(人兽交不为大多数社会所接受,歧视人兽交是合理的;但应否以道德理由支持限制针对乱伦与同性恋的歧视,就渐有争议)
- 有关歧视是建基于真实需要,不作出过多的歧视,而且有效力达到目标。例如需要以男性作男演员一职,导演相信由女性反串就有不同效果,因此只起用担当该角,这是合理的。
[编辑]歧视与法律和公约在世界不少地区,“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都是宪法上的权利,部份地区更将歧视行定为刑事罪行。不过,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歧视行为采取不同的标准。虽然亦有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的国际公约,但总括来说现时全球还未就各种歧视有一个划一的标准。
有时候法律本身已经构成歧视行为。直至今天世上仍有很多国家(尤其伊斯兰国家)的女性仍然没有投票权。即使在西方国家,鸡奸法和同性婚姻仍然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论。
[编辑]香港香港的立法局于1996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规管对性别、残疾和家庭岗位的歧视行为,并成立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条例。
最近香港政府正就种族歧视和性倾向歧视立法咨询公众意见,名为《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将于2006年12月1日刊香港宪报,12月13日交香港立法会进行立法首读。
[编辑]参看[编辑]参考- 《社会学与台湾社会》(精简本),瞿海源、王振寰主编,ch4社会化:083。
[编辑]外部链接[编辑]中国大陆[编辑]香港[编辑]美国
[backcolor=initial !important]查 · [backcolor=initial !important]论 · 编
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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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了凡 时间: 2012-5-27 22:35
同性恋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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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恋应被现今社会接受”回答“是”的比例。(2007年)
81%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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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
1% - 10%
无资料
同性恋恐惧症(英语:homophobia)简称恐同症,是指对同性恋者及行为的排斥,包括厌恶、仇恨、偏见和歧视,广义而言,也涵盖渲染、过分强调性别差异和性别气质,可推广至性别歧视的一环。
虽然这个词来源于心理学,但是对同性恋的恐惧不是一种精神病的术语。与广场恐惧症和其它恐惧症不同,虽然美国精神联合会和美国心理联合会仍然对这个现象进行研究,但是临床上的同性恋恐惧症是不存在的。新的精神学研究把对同性恋的深层仇恨与压制同性恋的心理状态相联系。(参看下面的“主观恐同者”)
对同性恋的恐惧在很多国家有法律上的定义,例如在有争议的同性恋恐慌防卫(gay panic defense)、精神障碍辩护(insanity defense)或在仇视罪行立法中。
目录 [隐藏]
1 语源学
2 这个词语的使用
3 语义学的争论
3.1 异性恋至上主义
4 恐同的后果
4.1 主观恐同
4.2 暴力
4.3 歧视
4.4 恐同的起因
5 参见
[编辑]语源学
英文单词homophobia是由心理学家乔治·温伯格(George Weinberg)在他的书《社会和健康的同性恋》(1972年)中创立的新语。它可以分解为两个希腊单字:homo表示“相同”,phobia表示恐惧。它看起来像homosexual(同性恋)和phobia(恐惧)的混合词。在这之前,温赖特·丘吉尔博士(Dr Wainwright Churchill)在他的《男性中的同性恋行为》(1967年)中曾使用过homoerotophobia。
[编辑]这个词语的使用
同性恋恐惧症通常暗示了对同性恋和同性恋本身的没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惧。
争取同性恋权利活跃人士用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例如,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本名为《同性恋恐惧症:仇恨背后的恐惧》(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的文章中声明道:
“对同性恋的恐惧歪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性生活的态度,我们对待陌生人、同事和其他人的态度,以及我们对公共卫生的态度,它向我们清楚地揭示了那些宗教极端分子是如何在宗教的名头下滥用人们的偏见的。”[1]
有的人认为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反对,只是把他们描述为非常的不寻常,不过这又似乎不是恐同性。例如Niclas Berggren在《独立同性恋论坛》(Independent Gay Forum)中争论道:
“一般来说恐同分子的见解并非来于理智的推导或辩论。这些理由、辩论一般都是后来加进去的。其目的只不过是为恐同症添加一些可爱的、可敬的表面而已。但这些反对同性恋的理由完全是错误的。”[2]
反对者并不认同这标签。例如,Jarrod Carter在1995年写给学生报纸的一封信中说:
“我不是恐同分子。那些同性恋者完全是在那里胡说八道。他们的解释完全是简化了这个问题。一般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恋,或怕成为同性恋。我既不怕同性恋也不怕自己会成为同性恋。我所反对的是在这个国家里人们对这种性异常有多么关注。同性恋不是酷,同性恋是不道德。”[3]
[编辑]语义学的争论
本来同性恋权利运动者用恐同(homophobia)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homophobic)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但后来却把这个词滥用在一切反对同性恋的人身上。但反对者认为这么解释homophobia是胡说八道,反对者认为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恋,或担心成为同性恋,而怕是因为他们相信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并担心“不道德的”同性恋真的获得其本没有资格获得的政治和社会权利。
包括反同性恋权利运动人士在内的一部分人,拒绝使用恐同(homophobia)这个字。他们认为homophobia这个字没有区分非理智的憎恨、恐惧同性恋的人和由于其宗教背景而反对同性恋的人之间的不同,其意义太过模糊。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则反驳说,并不是相信同性恋是错误的这个观念构成了恐同,而是特定的立场和行为,例如反对为同性恋提供平等权利和保护,构成了恐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判定某人是不是恐同,是看他具体的立场和行为,而不考虑他的观念是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哪怕只是观念上的反对和恐惧,也构成恐同)。普遍反对同性恋的“异性恋至上主义者”皆认同,同性恋者利用“恐惧”这个字来丑化和贬低异性恋至上主义者,误导群众认为反对同性恋者都出于无知以致于害怕和恐惧同性恋,而事实却相反。
[编辑]异性恋至上主义
一些活动分子把恐同称为“异性恋至上主义(heterosexual supremism)”(类似于“白人至上主义”)。反同性恋团体认为这是一个企图使得反对同性恋的人受到孤立的称法。
[编辑]恐同的后果
恐同的后果包括一个或多个:主观恐同、暴力和歧视。
[编辑]主观恐同
直接指向自己的对同性恋的恐惧成为“主观恐同”(internalised homophobia)或“自我不协调同性恋”(ego-dystonic homophobia),这可以引起一生的忧郁、自信心低下以及不美满的爱情生活和性生活。一些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把这归咎为同性恋青少年较高自杀率的原因。另为一些则认为是被人对他们的恐同行为造成的,下面将会提及到这个问题。
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与其他的同性恋恐惧者一样,对同性恋采取歧视和暴力的方式。一些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压制他们的同性恋心理,所以他们并不会完全觉察到他们的性倾向。有人甚至宣称很多的恐同者是压抑同性恋情感的人。[来源请求]
反对同性行为的同性恋也会遭受这样的痛苦。一些人选择贞节来避免他们的同性恋心理和信仰的矛盾。其他一些人会通过补偿疗法来变成异性恋者,虽然目前对于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是否有效和可取仍存在争论。(请看性取向的起因)
有时候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特别是政治家,被宣传组织或报纸暴露出来。通常说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是伪善的并应该被暴露。这是一个具有争论性的则略。
[编辑]暴力
参见:同性恋打压
在美国,对同性恋的恐惧的最极端方式就是谋杀一个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个人究竟是否是同性恋还是不清楚的。在这些案例中,被告会辩解道他们的行动是因为一时的恐惧:因为他们相信被害者正在“走向他们”。这种现象通常被同性恋社区认为是“同性恋恐惧防卫”。
当然,谋杀是恐同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它并不是经常发生的。更常见的是非致命的殴打、枪击、刀刺等等。在同性恋者之间广泛存在对身体暴力的恐惧,并且很多人因此移居到郊区地方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以及在同性恋社区获得更多他们自己的文化氛围。甚至郊区环境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有的年轻群伙可能会到同性恋社区里寻找目标。
[编辑]歧视
更通常的是,同性恋恐惧者通过歧视来表达他们自己。直到最近,对同性恋的歧视在西方国家仍然是公开可见的。一系列明显的非歧视法律和雇主资源改变的政策虽然有广泛的争议,但是也开始改善同性恋的待遇。但是,很多反同性恋权利组织表示,很多这些法律和政策在事实上是对异性恋的歧视。同性恋权利活跃分子并相信这些声明,并进一步宣称仍然存在很多微小的对同性恋歧视的方式。因为这样,同性恋者仍在讨论他们对被解雇、拒绝住房或各种方式的厌倦的担心和恐惧。
同性恋是受到纳粹迫害的一个群体。请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粉红三角形。
[编辑]恐同的起因
对恐同的起因目前还在广泛的争论当中,但人们基本上支持恐同的信念和态度是与恐同者自身的性取向没有关系的。
生育本能说被认为是恐同最本质的来源。对于父母,孩子如果是同性恋,这将会打破生物繁衍的链条,成为对本家族继续繁衍的潜在威胁。除了宗教,有种观念认为,人在死后其生命会和谐的在其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身体里和谐延续,而同性恋是在破坏着这样一种和谐。
一些性理论家解释道,男同性恋间的关系通常比女性恋间的关系更让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因为恐同者认为他们造成心里不舒服。同性恋关系一般被认为是自然的挑战。而对“性别角色越界”的惧怕,是恐同症另一个最主要的来源。研究报告指出大多数恐同者对于性别角色有着非常刻板的思想,比如“男性至上主义”。在西方国家,恐同者害怕同性恋将造成家庭、社会组织结构的瓦解;再者,多数男性害怕传统性别角色的颠覆将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优势地位和特权,导致恐同症在男性和女性社会化的过程中被强化。在西方传统文化里,男性已经被惯养出性别优越的观念,即对弱势女性的支配,而这一观念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当男性发现有传统所赋予他们的特权被挑战的时候,实行“性别角色越界”的男女同性恋则被他们视为是对其切身利益的威胁。
分析心理学理论一直认为恐同心理是恐同者压抑对自身同性渴望的一种结果。一个研究显示,恐同的“异性恋者”在观看同性性行为的图片时显示出性冲动的迹象,而同组的非恐同异性恋者则没有这种现象。[来源请求]
一些组织或个人声明对同性恋的反对,或积极反对,因为他们的宗教原则。这种原则鼓吹者通常会对针对同性恋的暴力事件进行谴责,但是在对待同性恋法律地位方面则表现出多种多样的立场。一些人相信这种态度鼓励的恐同者。请参看宗教和同性恋。
一些法律已经鼓励或合法化恐同者,例如在鸡奸法、28条以及区别对待同性恋和异性恋的自愿年龄。
[编辑]参见
国际不再恐同日
作者: 了凡 时间: 2012-5-27 22:36
同性恋恐惧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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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性恋应被现今社会接受”回答“是”的比例。(2007年)
81% - 90%
71% - 80%
61% - 70%
51% - 60%
41% - 50%
31% - 40%
2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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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料
同性恋恐惧症(英语:homophobia)简称恐同症,是指对同性恋者及行为的排斥,包括厌恶、仇恨、偏见和歧视,广义而言,也涵盖渲染、过分强调性别差异和性别气质,可推广至性别歧视的一环。
虽然这个词来源于心理学,但是对同性恋的恐惧不是一种精神病的术语。与广场恐惧症和其它恐惧症不同,虽然美国精神联合会和美国心理联合会仍然对这个现象进行研究,但是临床上的同性恋恐惧症是不存在的。新的精神学研究把对同性恋的深层仇恨与压制同性恋的心理状态相联系。(参看下面的“主观恐同者”)
对同性恋的恐惧在很多国家有法律上的定义,例如在有争议的同性恋恐慌防卫(gay panic defense)、精神障碍辩护(insanity defense)或在仇视罪行立法中。
目录 [隐藏]
1 语源学
2 这个词语的使用
3 语义学的争论
3.1 异性恋至上主义
4 恐同的后果
4.1 主观恐同
4.2 暴力
4.3 歧视
4.4 恐同的起因
5 参见
[编辑]语源学
英文单词homophobia是由心理学家乔治·温伯格(George Weinberg)在他的书《社会和健康的同性恋》(1972年)中创立的新语。它可以分解为两个希腊单字:homo表示“相同”,phobia表示恐惧。它看起来像homosexual(同性恋)和phobia(恐惧)的混合词。在这之前,温赖特·丘吉尔博士(Dr Wainwright Churchill)在他的《男性中的同性恋行为》(1967年)中曾使用过homoerotophobia。
[编辑]这个词语的使用
同性恋恐惧症通常暗示了对同性恋和同性恋本身的没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惧。
争取同性恋权利活跃人士用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例如,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本名为《同性恋恐惧症:仇恨背后的恐惧》(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的文章中声明道:
“对同性恋的恐惧歪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性生活的态度,我们对待陌生人、同事和其他人的态度,以及我们对公共卫生的态度,它向我们清楚地揭示了那些宗教极端分子是如何在宗教的名头下滥用人们的偏见的。”[1]
有的人认为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反对,只是把他们描述为非常的不寻常,不过这又似乎不是恐同性。例如Niclas Berggren在《独立同性恋论坛》(Independent Gay Forum)中争论道:
“一般来说恐同分子的见解并非来于理智的推导或辩论。这些理由、辩论一般都是后来加进去的。其目的只不过是为恐同症添加一些可爱的、可敬的表面而已。但这些反对同性恋的理由完全是错误的。”[2]
反对者并不认同这标签。例如,Jarrod Carter在1995年写给学生报纸的一封信中说:
“我不是恐同分子。那些同性恋者完全是在那里胡说八道。他们的解释完全是简化了这个问题。一般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恋,或怕成为同性恋。我既不怕同性恋也不怕自己会成为同性恋。我所反对的是在这个国家里人们对这种性异常有多么关注。同性恋不是酷,同性恋是不道德。”[3]
[编辑]语义学的争论
本来同性恋权利运动者用恐同(homophobia)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homophobic)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但后来却把这个词滥用在一切反对同性恋的人身上。但反对者认为这么解释homophobia是胡说八道,反对者认为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恋,或担心成为同性恋,而怕是因为他们相信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并担心“不道德的”同性恋真的获得其本没有资格获得的政治和社会权利。
包括反同性恋权利运动人士在内的一部分人,拒绝使用恐同(homophobia)这个字。他们认为homophobia这个字没有区分非理智的憎恨、恐惧同性恋的人和由于其宗教背景而反对同性恋的人之间的不同,其意义太过模糊。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则反驳说,并不是相信同性恋是错误的这个观念构成了恐同,而是特定的立场和行为,例如反对为同性恋提供平等权利和保护,构成了恐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判定某人是不是恐同,是看他具体的立场和行为,而不考虑他的观念是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哪怕只是观念上的反对和恐惧,也构成恐同)。普遍反对同性恋的“异性恋至上主义者”皆认同,同性恋者利用“恐惧”这个字来丑化和贬低异性恋至上主义者,误导群众认为反对同性恋者都出于无知以致于害怕和恐惧同性恋,而事实却相反。
[编辑]异性恋至上主义
一些活动分子把恐同称为“异性恋至上主义(heterosexual supremism)”(类似于“白人至上主义”)。反同性恋团体认为这是一个企图使得反对同性恋的人受到孤立的称法。
[编辑]恐同的后果
恐同的后果包括一个或多个:主观恐同、暴力和歧视。
[编辑]主观恐同
直接指向自己的对同性恋的恐惧成为“主观恐同”(internalised homophobia)或“自我不协调同性恋”(ego-dystonic homophobia),这可以引起一生的忧郁、自信心低下以及不美满的爱情生活和性生活。一些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把这归咎为同性恋青少年较高自杀率的原因。另为一些则认为是被人对他们的恐同行为造成的,下面将会提及到这个问题。
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与其他的同性恋恐惧者一样,对同性恋采取歧视和暴力的方式。一些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压制他们的同性恋心理,所以他们并不会完全觉察到他们的性倾向。有人甚至宣称很多的恐同者是压抑同性恋情感的人。[来源请求]
反对同性行为的同性恋也会遭受这样的痛苦。一些人选择贞节来避免他们的同性恋心理和信仰的矛盾。其他一些人会通过补偿疗法来变成异性恋者,虽然目前对于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是否有效和可取仍存在争论。(请看性取向的起因)
有时候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特别是政治家,被宣传组织或报纸暴露出来。通常说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是伪善的并应该被暴露。这是一个具有争论性的则略。
[编辑]暴力
参见:同性恋打压
在美国,对同性恋的恐惧的最极端方式就是谋杀一个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个人究竟是否是同性恋还是不清楚的。在这些案例中,被告会辩解道他们的行动是因为一时的恐惧:因为他们相信被害者正在“走向他们”。这种现象通常被同性恋社区认为是“同性恋恐惧防卫”。
当然,谋杀是恐同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它并不是经常发生的。更常见的是非致命的殴打、枪击、刀刺等等。在同性恋者之间广泛存在对身体暴力的恐惧,并且很多人因此移居到郊区地方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以及在同性恋社区获得更多他们自己的文化氛围。甚至郊区环境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有的年轻群伙可能会到同性恋社区里寻找目标。
[编辑]歧视
更通常的是,同性恋恐惧者通过歧视来表达他们自己。直到最近,对同性恋的歧视在西方国家仍然是公开可见的。一系列明显的非歧视法律和雇主资源改变的政策虽然有广泛的争议,但是也开始改善同性恋的待遇。但是,很多反同性恋权利组织表示,很多这些法律和政策在事实上是对异性恋的歧视。同性恋权利活跃分子并相信这些声明,并进一步宣称仍然存在很多微小的对同性恋歧视的方式。因为这样,同性恋者仍在讨论他们对被解雇、拒绝住房或各种方式的厌倦的担心和恐惧。
同性恋是受到纳粹迫害的一个群体。请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粉红三角形。
[编辑]恐同的起因
对恐同的起因目前还在广泛的争论当中,但人们基本上支持恐同的信念和态度是与恐同者自身的性取向没有关系的。
生育本能说被认为是恐同最本质的来源。对于父母,孩子如果是同性恋,这将会打破生物繁衍的链条,成为对本家族继续繁衍的潜在威胁。除了宗教,有种观念认为,人在死后其生命会和谐的在其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身体里和谐延续,而同性恋是在破坏着这样一种和谐。
一些性理论家解释道,男同性恋间的关系通常比女性恋间的关系更让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因为恐同者认为他们造成心里不舒服。同性恋关系一般被认为是自然的挑战。而对“性别角色越界”的惧怕,是恐同症另一个最主要的来源。研究报告指出大多数恐同者对于性别角色有着非常刻板的思想,比如“男性至上主义”。在西方国家,恐同者害怕同性恋将造成家庭、社会组织结构的瓦解;再者,多数男性害怕传统性别角色的颠覆将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优势地位和特权,导致恐同症在男性和女性社会化的过程中被强化。在西方传统文化里,男性已经被惯养出性别优越的观念,即对弱势女性的支配,而这一观念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当男性发现有传统所赋予他们的特权被挑战的时候,实行“性别角色越界”的男女同性恋则被他们视为是对其切身利益的威胁。
分析心理学理论一直认为恐同心理是恐同者压抑对自身同性渴望的一种结果。一个研究显示,恐同的“异性恋者”在观看同性性行为的图片时显示出性冲动的迹象,而同组的非恐同异性恋者则没有这种现象。[来源请求]
一些组织或个人声明对同性恋的反对,或积极反对,因为他们的宗教原则。这种原则鼓吹者通常会对针对同性恋的暴力事件进行谴责,但是在对待同性恋法律地位方面则表现出多种多样的立场。一些人相信这种态度鼓励的恐同者。请参看宗教和同性恋。
一些法律已经鼓励或合法化恐同者,例如在鸡奸法、28条以及区别对待同性恋和异性恋的自愿年龄。
[编辑]参见
国际不再恐同日
作者: 了凡 时间: 2012-5-27 22:38
香港平機會機構聲明
平等機會委員會是於1996年成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反歧視法例﹝法例﹞。目前本港反歧視法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
平機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
平機會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和種族的歧視
促進男女之間、殘疾人士與非殘疾人士之間、有家庭崗位與無家庭崗位人士之間及不同種族人士的平等機會
致力消除性騷擾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
就根據有關法例提出的投訴進行調查,並鼓勵處於紛爭中各方進行調解
根據法例,就出現歧視的情況及問題,進行主動調查
根據法例,制定和發出實務守則
不斷檢討法例的實施情況,在有需要時,擬定修訂建議,及
進行有關歧視和平等機會課題的研究
我們的抱負
建設一個沒有歧視、崇尚多元、包容共濟的社會,人人共享平等機會。
我們的使命
為實踐抱負,我們會
與社會各界建立夥伴關係
促進社會人士對平等機會和多元化的關注、認識和接納,進行教育,以預防歧視
執行反歧視條例;及
為歧視的受屈者提供途徑,討回公道
我們的價值觀
平等機會 我們是維護平等機會原則的先鋒
公平 我們會以公平公正的程序執行反歧視法例,作出正確的判斷
誠信 我們尊重真相,以誠信處事
敏感度 我們會以有禮、敏銳和熱誠的態度為市民服務,摒除官僚作風
活力 我們會歇盡所能、主動追究歧視問題
效率 我們講求工作效率,並以負責任的態度善用資源
透明度 我們保持高度透明,以便市民更瞭解我們的工作和表現
獨立性 我們會按照法例的規定,獨立自主地行事,不屈服於任何壓力或受不當影響
責任承擔 我們會對我們的決定及行動,向公眾負責,並準備承受任何對於我們職務上的監察
機構策略
為實踐我們的使命、有效地執行我們的主要職能,平機會會採取以下機構策略:
推廣平等機會
強調社會各界的責任,以促進平等機會,消除歧視
促進社會對平等機會、以及平機會所執行的法例的基本原則,有所認識與接納
充分應用科技、大眾傳媒和其他途徑,尤其是透過學校教育,向社會灌輸平等機會觀念
根據反歧視法例,制定實務守則和指引
投訴處理及法律服務
處理歧視投訴,鼓勵及協助進行及時且有效的調解
參與法庭上的介入和法庭之友角色
為受屈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包括協助進行訴訟
消除歧視
從政策和架構方面著手,透過進行正式調查,打擊系統性歧視
向政府和社會說明,哪些事違反平等機會原則
建立關係網和形象
積極參與國家人權機構亞太論壇的會議和其他相關的聯合國會議和審議會,以維持平機會在國際舞台上的應有角色
與相關組織發展夥伴關係,適當地合作、共用資源,以期發揮出最大的影響力
建立起平機會的公眾形象,提高平機會的聲譽,使公眾認識平機會是一間獨立、富效率、且有工作成效的機構
分發可用及清晰的資料,以推廣平機會的服務和工作成果
進行檢討及監察以便作出改善
提出立法及其他改革建議,並就社會上其他相關改革建議作出積極回應
每年檢討各部門的工作計劃
運作目標 1
處理公眾查詢及投訴
平機會將維持一套行之有效,亦富效率的處理公眾查詢及投訴制度
主要工作:
為服務使用者實行一套易用的程序
設立投訴資料庫和管理系統,以協助收集、分析有關查詢及投訴的資料,和為有關資料定出基準
為處理投訴的職員保持一份完備的、不斷更新的《投訴程序手冊》
為處理投訴的職員,在新入職的頭三個月內提供充分的入職培訓,教導他們如何使用《投訴程序手冊》、認識反歧視法例和投訴資料庫
持續為處理投訴的職員提供培訓,以提升他們處理投訴的技巧,並特別着重調解技巧
與香港其他處理個人權利的機構,及區內的反歧視機構保持互相裨益的關係,交流及分享心得
透過監察、調查服務投訴和收到的讚賞,務求令市民高度滿意平機會的服務
運作目標 2
推廣、教育及宣傳
平機會就平等機會課題與社會各界保持有效溝通及提供教育
主要工作:
與傳媒發展密切的關係,正面推廣平機會的形象
發展有效的溝通途徑,例如方便使用的網站及提出查詢和投訴的程序,以便向商界、政府和社會各界介紹平機會的工作及政策,和推廣平等機會
持續編寫有關平等機會的網上學習課程,供各界相關人士使用
與學校、教師和教育機構建立密切連繫
為社會、傳媒、公私營機構編寫和出版一系列資料刊物及通訊
為社會提供一般的和特地設計的平等機會和反歧視培訓課程和顧問服務
與商界結成夥伴,制定平等機會僱傭政策及良好常規
向公私營機構推廣設立「平等機會主任」一職,以推行平等機會政策
進行評估和其他調查,以評定平機會的宣傳及教育活動的成效
運作目標 3
政策及研究
平機會將進行檢討、研究及政策工作,以打擊系統性歧視,和協助把平等機會納入社會主流
主要工作:
檢視查詢及投訴個案的模式及趨勢,以找出僱傭範疇及非僱傭範疇的歧視性做法,然後提出打擊這類做法的建議
就有關正式調查的行動提出建議,以對付系統性歧視
就系統性歧視進行或委託進行研究,並推廣平等機會政策及做法
時刻留意和探討會對平等機會構成影響的公共政策問題,並對此提出建議或未來路向
在政策及研究方面與相關人士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與海外倡議人權的機構及團體建立及加強關係
進行有關平等機會的基線指標調查,監察公眾在看法、態度及理解上的改變
運作目標 4
法律服務
平機會將提供既富效率又有效用的法律服務
主要工作:
就反歧視法例的條文詮釋,提供內部法律意見
向受屈人提供法律協助,包括代表出庭,和檢討向服務對象提供法律協助的準則,以令受助人更易取得協助和發揮到最大的影響
與處理投訴的部門緊密合作改進服務質素,確保為作出投訴和及後申請法律協助的市民提供質素高、效率好的服務
藉介入人或法庭之友身份參與訴訟案,協助發展歧視法例的法學基礎
不斷檢討反歧視法例的工作,在有需要時,擬備法例修訂建議
為實施新反歧視法例做準備,包括發出實務守則和指引
運作目標 5
機構支援
平機會將有效地推行工作、管理員工和資源,維持有效率的機構支援程序和制度
主要工作:
透過入職培訓及溫故知新課程,維護平機會的價值及適用於所有職員的《行為守則》
協助規劃及執行平機會整體工作的優先次序和策略,並監察和檢討服務承諾,以瞭解其是否得到遵守,並且加以改善
為平機會提供富效率的秘書處服務,就有關平機會工作表現及運作事宜,與各平機會委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維持資訊科技系統的不斷運作,並使用有效的通訊及其他科技,令公眾更易於與平機會接觸;闢設不同的公開溝通渠道,以提高內部溝通
招聘、挽留和栽培具質素的職員,以支持平機會的目標
借鑑公私營機構的良好常規,制定、推行和在有需要時改進人力資源、行政及採購政策與常規,使之更臻完善
維持可持續的工作表現管理系統,並提高職員的生產力和發展
就平機會資金的運用進行審慎的財務管理,制定和每月作出財政報告,並按照累算方式作出預測
評估租用寫字樓的用途,務求以最佳條款為平機會定立新租約
不時進行管理或架構檢討,並實行有關建議,不斷作出改進,力求完善
作者: 西维 时间: 2012-5-27 22:43
本帖最后由 西维 于 2012-5-28 08:29 编辑
谢谢。
呵呵,男人永远都不理解女人那颗敏感的心。
妹纸你扫盲扫过就算了。安心睡个好觉。明天会漂亮点。
晚安~
作者: 镇州大萝卜 时间: 2012-6-9 17:36
我已经盲到看不到性别了,所以不认为同性恋有值得强调的地方。他人私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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