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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飞机”是超范围经营(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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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陶北
时间:
2013-8-12 16:44
标题:
“打飞机”是超范围经营(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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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理发店店主李某等雇女子为客人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被以涉嫌组织卖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
5
年不等。被告人上诉,检方
2012
年以“不应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为由撤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近日,广东省高院发表官微称,提供手淫服务
(
“打飞机”
)
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
关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行为是否作为犯罪及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司法解释部门予以明确。
看后,我觉得佛山中院对被告人无罪释放是有道理的,既然“打飞机”不属于卖淫嫖娼,就不该以卖淫嫖娼定罪,既然无罪就该放人,这也充分体现了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看来这次公安局是狗拿耗子管了闲事。广东省高院称“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那么谁该对此事负责呢?这个“有关机关”应该是那个机关呢?既然此事不归公安局管,我想一定该属工商局管。众所周知,理发店的工作范围应该在顾客的脖子以上,而他们未经许可竟把经营范围延伸到顾客的肚脐眼以下,这是明显的超范围经营,由工商机关查处是绝不会有错的。如果认为“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建议在工商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划分:肩部以上归发廊,膝盖以下归足疗,中间三角区域设“禁飞区”任何经营单位包括推拿按摩(医院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这样工商部门执行起来就有法可依了。
作者:
陶北
时间:
2013-8-12 16:46
李银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2f42c.html?tj=1
程江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f925570102e0l6.html?tj=1
作者:
陶北
时间:
2013-8-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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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井井回
时间:
2013-8-12 20:16
5年太重了,应该改判。。
作者:
陶北
时间:
2013-8-12 21:56
井井回 发表于 2013-8-12 20:16
5年太重了,应该改判。。
已经改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
作者:
X
时间:
2013-8-12 22:18
5年,太过分了。
作者:
陶北
时间:
2013-8-13 09:53
X 发表于 2013-8-12 22:18
5年,太过分了。
改判了,已经。这是李银河们推动的“卖淫合法化”提案的重要一步。
作者:
西城四月
时间:
2013-8-13 11:04
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是个科班出身的团派,我觉得在他任内可以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多一点期待。
作者:
镇州大萝卜
时间:
2013-8-14 00:48
图很好。
作者:
西维
时间:
2013-8-14 09:52
这图看起来年代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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