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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为跟诗生活网管吵架,居然发现了这样的东西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敖    时间: 2007-8-4 13:09
标题: 因为跟诗生活网管吵架,居然发现了这样的东西
◇ 您在本论坛发表的作品,本站有权在网站内整理、编辑或引用;本站保留结集或单独发表本站所刊载作品的权力;
◇ 参与本论坛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也就是说你只要把自己的文字一贴上去,他们就可以获得你的作品的使用权:“本站保留结集或单独发表本站所刊载作品的权力“

这就是说只要他网站想编书,你的文字(不管是否是定稿)就会自动地让他随便使用。
这非常卑劣,以前文学自由谈也这么干, 我跟他们大闹一场,后来他们改了。 这个诗生活居然也这么做, 无论是谁做的这个规定, 他都是个法盲加无赖。

黑蓝网站上直接说明,一切作品版权使用权归作者。
颜峻的Sub Jam 工作室给我做的诗集上面也注明: 版权所有-----王敖

这都是明事理的做法。 这个诗生活, 非常过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14:03:26编辑过]

作者: 王敖    时间: 2007-8-4 13:09
诗生活的叶面上是这么说的

关于版权,诗生活首页有一个说明:
【版权申明: 本站点所有文章版权属原作者,其他网站转载请注明出处,传媒选用请与作
者本人或本站联系】

而发贴事项里面则藏了我前面指出的阴招,如果他们不做出改变的话,我建议大家都别去发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14:31:43编辑过]

作者: 疯人院逃犯    时间: 2007-8-4 13:09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作者: 疯人院逃犯    时间: 2007-8-4 13:09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17:43:27编辑过]

作者: 疯人院逃犯    时间: 2007-8-4 13:09
注:  前文所说的5---17项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为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17:34:28编辑过]

作者: 疯人院逃犯    时间: 2007-8-4 13:0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 星期七    时间: 2007-8-4 13:09
《黑蓝》为非牟利性电子期刊,作品版权属作者。
黑蓝文学网保留对本刊所载作品结集或单独发表的权利。
纸面出版物若要选用,可与作者或本刊编辑部联系。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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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黑蓝网刊上的。
也比较隐秘。
选入网刊时,已经没有通知作者。一进网刊后,就是被网站收缴了纸本的“汇编权”(属“著作权”之一种)。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面向论坛,范畴大;一个面向刊物,范畴小。话又说回来,不是好东西又哪能进网刊呢?幸好电子诗集里没有这样的规则,王版主可以“饮得杯落”(粤语,能吃得下饭的意思)。

原文所载地址:
http://www.heilan.com/heilan_17/mulu_17.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20:29:54编辑过]

作者: 王敖    时间: 2007-8-4 13:09
黑蓝文学网保留对本刊所载作品结集或单独发表的权利。

黑蓝如果不改这个,我就跟她没完。 就这么简单,诗生活如果不改,那随便它。
作者: 王敖    时间: 2007-8-4 13:09
另外,烧他妈跟我说广东话。
作者: 室外蟑螂    时间: 2007-8-4 13:09
星期七,你好....[em47]
作者: 星期七    时间: 2007-8-4 13:09
唔好太劳气啦(抱歉又是粤语,可能是周星爷看多了,汗~)

诸位不必多虑。
疯人院补充得很清楚了,法律就是法律,不以网站的自行规定为转移。如果网站真的敢不通知作者就汇编,使这阴招也没用,法官还是会支持作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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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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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不怕哈哈,想帖的照帖,官司照打,敢侵我的权?有发帖须知也没用,还是我赢。打赢了官司还要拿稿费!
不过现在出诗集赔死啦,话是这么讲,谁会去出?当然了,出散文小说集子又不同,还是有赚的。
作者: 顾耀峰    时间: 2007-8-4 13:09
以下是引用星期七在2004-6-4 18:54:01的发言:
《黑蓝》为非牟利性电子期刊,作品版权属作者。
黑蓝文学网保留对本刊所载作品结集或单独发表的权利。
纸面出版物若要选用,可与作者或本刊编辑部联系。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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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黑蓝网刊上的。
也比较隐秘。
选入网刊时,已经没有通知作者。一进网刊后,就是被网站收缴了纸本的“汇编权”(属“著作权”之一种)。
…… 原文所载地址:
http://www.heilan.com/heilan_17/mulu_17.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20:29:54编辑过]


对“星期七”的理解,有必要作出解释:
首先,黑蓝从来没有、也不希望出现哪怕只一丁点有损作者任何权利的行为或想法,因此,在“例行公事”般地写出以上那些声明时,我们在言辞推敲的谨严以“斟字酌句”来形容是毫不过分的。

其次,将作者的作品选入网刊,并不等于收缴作者纸本的“汇编权”,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不知道“星期七”认为“被网刊收缴了纸本的‘汇编权’”一说从何谈起,而且,尽管“星期七”也许是“出于幽默”而使用了“收缴”一词,但不可否认,其意思存在有指责“侵权”的成分,这个说法我们不敢苟同:撇开已有作者在作品被收入网刊后仍进入纸本出版这些事实不谈(这其实已表明黑蓝并没有“收缴汇编权”的权力,在客观上更没有这么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中必须要有“侵害事实存在”、“造成不良后果”,即,在客观上有使版权(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结果存在才构成侵权,请问“星期七”,你现在看到了这样事实和后果了吗?如果没有,“收缴汇编权”之类的影射“侵权”的说法要慎用。

第三,在网刊的第一条声明里已经开宗明义点出了《黑蓝》(网刊)的非营利性,更清清楚楚表明了黑蓝的“作品版权属作者”观点。但同时,作为黑蓝,也有必要保护“黑蓝”以及“黑蓝的作者”不被外界侵权,试问,如果没有经过黑蓝授权,有人打着黑蓝的旗号做书或进行其他行为,或以“黑蓝的作者”这一概念炒作其压根跟文学、跟黑蓝无关的作品,换了你当家黑蓝你会怎么办?这就是第二条声明的由来。

第四,再次郑重重申,黑蓝的一切作品,版权归属作者!
以上解释,不知你是否能够接受。

注:以上所谈“黑蓝”,均指“黑蓝文学网”。
作者: 作者    时间: 2007-8-4 13:09
版权天生属于作者。

能出诗集者有两类:一种是诗歌的上层建筑者,
一种是中产以上的有闲者。

自己出版诗歌总比帖在诗生活那种地儿强。
换言之,也比扔在任何一个论坛强。

再说,他们管理者的素质整体上一定比出版
诗集的作者要差,要不他们一定不会守株待兔在
网上谋生。

支持一下王的观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5 2:48:08编辑过]

作者: 魅儿奈奈    时间: 2007-8-4 13:09
支持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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