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了凡 于 2012-5-27 22:34 编辑
歧视(英文:discrimination),是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歧视总是以某族群的利益为代价,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编辑]歧视的理论[编辑]品味歧视(taste discrimination)该理论由Becker在1971年提出,他指出当一个人为了维持歧视的偏好时,将会导致可供交易的对象范围受到限缩,因此他会付出一定程度的代价。这歧视的品味或偏好不限于雇主对劳动者的选择,也适用于劳动者选择是否就业及何种职业上。在劳动市场上雇主拒绝雇用边际产值大于边际成本的劳动者,称为雇主歧视,雇主将为其非理性的选择负担额外的成本。雇用成本将由w,升高为w(1+d),其中w代表净工资率,d表歧视系数。相对的,劳动者在劳动边际机会成本小于边际报酬之下仍拒绝进入劳动市场,其中必有非理性之因素。例如,为料理家务而退出劳动市场的妇女(蓝科正 1996)。 [编辑]统计歧视(statistical discrimination)该理论由Phelps在1972年提出,他认为歧视是资讯不充分下的一种有效率措施。当雇主在录用员工之前,无法知道个别应征者的将来工作表现会如何,因此他对于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处于一种资讯不足的状态。虽然雇主为了确定应征者的工作品质可以一一进行调查与研究,但这么做可能导致成本过高而不可行。因此会雇主会以其对团体差异的认知与刻板印象(stereotype)来做雇用决策。根据预期确认程序(expectancy confirmation sequence)的观点,则不难发现看似有效率的雇用程序,期使只是雇主的自证式预言。根据这观点,雇主期盼妇女会有某些特定行为(例如较细心适合文书工作、离职率较高等),因此指派例行性工作或提供不定的工作环境;反过来妇女也以相同的预期回应,更加深对刻板印象的定位。再者,人们会倾向保留既有的刻板印象而忽视其他相异的资讯。因此在考虑雇用与否时,雇主极可能忽略与两性特征预期不符的资讯,进而产生统计歧视(林钦明 1995)。 相较于品味歧视的研究方法将歧视当作一种偏好加以处理,统计性歧视则基于交易成本的理论说明歧视的成因。歧视的出现并非全然来自于不理性的偏好,当人在资讯不充分的情形下无法了解交易对象的属性时,统计性歧视便成为一种有效率的选择方法。例如目前在就业市场上,不论是公部门或私部门,往往以学历作为工作资格的限制,或作为决定薪资高低的标准。这种就业市场上的“文凭主义”作法也是统计性歧视的一种型态。严格来说,学历只能表示一个人通过学校方面的考试,但是并不能充分代表一个人的工作能力。这种措施之所以不被认为违法,主要原因应是在于学历与工作绩效之间具有着某种程度的统计关联性,因此以学历筛选员工是一种有效率的措施。 [编辑]歧视的种类常见的歧视行详列如下。 [编辑]性别歧视主条目:性别歧视
由于性别而导致的歧视。例子: - 同工不同酬:不少女性的薪金仍然比做相同工作的男性为低。
- 继承:根据韩国户主制,若男户主去世,家中的女性没有继承的权力。(2005年,韩国宪法法院宣布户主制违宪。)
- 强奸罪:在香港、英国,男性若于女性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她发生性行为,须负上强奸罪刑责,但男性即使在非自愿情况下被女性强行与他发生性行为,女性亦不须负上强奸罪刑责,仅会被控以罪名较轻的非礼罪。
- 性同意权法例:在香港,规定任何年龄的男性不得与未满16岁女性发生性行为,即使女方出于自愿,而男方未满16岁,男方亦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但任何年龄女性与未满16岁男性发生性行为却不会有相等控罪,即使有罪,亦只是罪名较轻的非礼罪或对未成年人士作出猥亵行为罪。
在大多数立法时,“性别”(英文用 sex)只指出生时生理上的性别,而不是社会身份认同上的性别,换性并不被考虑。1992年,人权委员会于“Toonen诉澳洲[1]”中表示技术意见,认为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部分提及性歧视的,也包括性倾向歧视。 [编辑]性倾向歧视任何人因为本身的性倾向(异性恋、同性恋、双性恋)而受到歧视。 - 一对同性恋伴侣被拒绝合租一住宅公寓。
- 有易服倾向的雇员被禁止使用与生理性别不同的洗手间。
[编辑]家庭岗位歧视由于一个人在家庭中所负的责任和岗位而所受到歧视。例子: - 任何人若因为要照顾家中的长者、幼儿而影响其工作能力,如不能加班,因为这个原因而被解雇。
- 母亲在高级饭店用膳时为儿子喂食母乳,饭店却要求母亲去厕所喂饲。
[编辑]单亲歧视单亲歧视属于家庭岗位歧视的特例,指对于来自单亲家庭的人,特别是由于父母离异形成的单亲家庭,在婚姻、工作等领域受到歧视。例子: - 一些家庭中的父母对于子女交往对象来自单亲家庭的,简单粗暴的一票否决。
- 一些工作单位对于雇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对来自单亲家庭的雇员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单亲雇员更容易被解雇等。
[编辑]身心障碍歧视由于一个人的肢体残缺、疾病而受到歧视。残疾不限于肢体损伤。对于一位精神病康复者的歧视,也归入残疾歧视。例子: [编辑]传染性不明或不高的疾病参见:世界爱滋病日患上,疑似患上传染病的人,或甚至只是疑似接触过病患者的,都会面对强迫隔离或社会排斥的情况。然而,一些疾病根本不会于社交场合中传染,一些疾病的传染性相当不明,但在无名恐惧之下,即使有关歧视的基础并无确实科学根据支持,有关人士很容易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 一个人带原HIV病毒,而在社会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剥夺许多基本权利,例如被政府强迫隔离。事实上,爱滋病并不会于社交场合中传染。
- 麻疯病患者在许多国家都曾被强迫隔离,例如台湾的乐生疗养院就是隔离建筑。
- 中国大陆的乙肝歧视
[编辑]种族歧视主条目:种族歧视
任何人由于其种族问题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即属种族歧视。种族歧视不一定只限于有色人种。白人也可以是被歧视的对像。例子: - 南非、美国在上世纪的种族隔离政策
- 元朝时期对“汉人”、“南人”的歧视。清朝年间对满汉犯罪量刑不同的歧视。
- 早年比利时殖民者在卢旺达进行种族歧视,扶植图西族势力的原因之一,是图西族比胡图族人个子高、肤色浅。这个偏向是后来卢旺达内战的导火索之一。
- 华人地区有很多对其他种族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例如:
- 在香港,对很多种族族群带有侮辱性份的称呼,例如“鬼佬”-白人、“巴基躝坦”-南亚族群、“宾妹”或“宾宾”来称呼菲律宾女佣或泛指所有来自菲律宾的人、“黑鬼”-黑人等,也算是歧视的一种。但香港人对国内新移民及内地人大,香港政府在立法会文件己说明不符合种族歧视,因为香港人与内地新移民属于同一民族、同文同种,故不符合“种族”的定义。
在国际公约上,“种族歧视”一词包括对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群的歧视,而多于一个元素的歧视方式(例如出生地与籍贯)也是种族歧视。 [编辑]地域歧视主条目:地域歧视
- 在香港和澳门这两个中国划分的特别行政区内,有部分人歧视中国大陆人士,一般会称中国大陆人士为“大陆喱”,意思就是来自大陆,又有“阿灿”、“大陆妹”(“妹”字本指少女,本来无贬义,后来却渐渐变成有贬义)、大陆鸡(指偷渡客)等称呼。与此同时,对于来自台湾的人亦会称呼为“台湾土佬”[2]。
事实上此种现象亦广泛存在于世界其他各国:如英国及爱尔兰。 [编辑]族群歧视对居住于同一地域但来自不同地区或文化背景有差异的人歧视 - 在香港,土生土长或已来港定居多年的香港人歧视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
- 支那人、蝗虫、大陆喱、大陆仔、呀灿、大圈仔、老表、支那猪、大乡里 (部份香港、台湾人对中国人的称呼)
- 在香港法律上,新移民所能享受的社会福利比起已来港定居多年的香港人申请容易及快捷
- 在台湾,戒严时在学校给予使用台语的学生在脖子上挂上“我讲方言”的牌,或是民间对于1949年以后移居到台湾的外省族群,称呼一些不雅之名词
[编辑]对其他特定身份人士的歧视[编辑]信念歧视在合理的情况下,实践一个人或一群人的信念,而在法律上及工作上都不予歧视,反而应当鼓励,以显示社会多元。然而,有部分宗教信念或政治信念是具歧视性或反人权的,社会人士针对实践歧视性与反人权信念而作出反对或敌视,很可能属于合理歧视的范围。 [编辑]宗教信念歧视任何人若因为其实践其宗教信念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宗教信念歧视。例子: - 佛教徒要求航班提供素菜,但航空公司指对方可以不吃有动物成份的食品;
- 一位星期六要出席宗教活动(犹太教或部份基督教宗派)的老师,被学校安排于星期六返回学校当值;
- 同样地,一位星期日要返教堂的基督教徒被上司要求星期日出席公司活动,否则会被解雇;
- 伊斯兰教徒被禁止于工作期间抽时间祷告(伊斯兰教徒每日要祷告五次,当中除去日出和日落、午膳期间的午祷以外,尚有两次在工作时间)
[编辑]政治信念歧视任何人若因为实践其政治信念或政治良心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或者没有得到应得的安排,即属政治信念歧视。例子: 政治信念歧视与为保护“民主社会所需的社会秩序”的合理歧视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编辑]年龄歧视由于年龄而导致的歧视。一般来说年纪较大的人会较易受到歧视,但是有时也有相反情况。例子: - 一名雇主因为一名求职者的年龄而非工作能力而拒绝聘用。
[编辑]身高歧视由于身高异常,特别是个子矮,而受到歧视。例子: - 雇主提出与具体工作无关的身高要求。身高低于170cm的男性通常不能获得晋升,一辈子生活在阴影之下。
- 电视电影中,就身高对矮个子的角色嘲笑比对高个子的角色更常见。
- 身高矮的男性被认为是很难找到合适的伴侣的。身高矮的男子不能够寻找到美貌的女子,因为几乎全部的女子喜欢个子高的男生。因此,身高矮的男生只能寻找丑,矮,胖的女性,就已经很满足。
[编辑]逆向歧视主条目:逆向歧视
逆向歧视不同于传统的歧视概念(如弱势团体受到歧视),指在反歧视条例、保障政策或积极平权措施下,使该被保障的群体(多数为弱势团体,如有色人种、妇女或不同性倾向者)得益,而令主流社会群体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在美国,它常用在少数民族在公立学校有特定配额,有白种学生觉得此政策是逆向歧视告上法庭,因为黑人及少数民族可以比白人较低的分数被取录。虽然在一案例中,法院指此一指定数量少数民族配额措施是违反美国宪法,但收生时不设数量配额却倾向以较低分数收取少数民族却不判为违宪,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前后两者其实并无分别。 [编辑]合理歧视不是一切歧视行为都是无理的,以下是一些举例: - 为保护“民主社会所需的社会秩序”(ordre public),直接危害社会民主的信念不可能被保护
- 为了社会共识下的道德所需(人兽交不为大多数社会所接受,歧视人兽交是合理的;但应否以道德理由支持限制针对乱伦与同性恋的歧视,就渐有争议)
- 有关歧视是建基于真实需要,不作出过多的歧视,而且有效力达到目标。例如需要以男性作男演员一职,导演相信由女性反串就有不同效果,因此只起用担当该角,这是合理的。
[编辑]歧视与法律和公约在世界不少地区,“人人生而平等”的概念都是宪法上的权利,部份地区更将歧视行定为刑事罪行。不过,不同地区对于不同的歧视行为采取不同的标准。虽然亦有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的国际公约,但总括来说现时全球还未就各种歧视有一个划一的标准。 有时候法律本身已经构成歧视行为。直至今天世上仍有很多国家(尤其伊斯兰国家)的女性仍然没有投票权。即使在西方国家,鸡奸法和同性婚姻仍然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论。 [编辑]香港香港的立法局于1996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规管对性别、残疾和家庭岗位的歧视行为,并成立法定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条例。 最近香港政府正就种族歧视和性倾向歧视立法咨询公众意见,名为《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将于2006年12月1日刊香港宪报,12月13日交香港立法会进行立法首读。 [编辑]参看[编辑]参考- 《社会学与台湾社会》(精简本),瞿海源、王振寰主编,ch4社会化:083。
[编辑]外部链接[编辑]中国大陆[编辑]香港[编辑]美国
[backcolor=initial !important]查 · [backcolor=initial !important]论 · 编
歧视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