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德尔的数学实体是柏拉图式的,是概念世界的存在物。它既不在物理的世界中,也不在心灵的世界中。柏拉图意义上的存在是“很强的”。它要求存在者存在于一个概念、形式或理念等等构成的世界中,不在任何意义上为人的思想所决定。仅说数学对象是客观的,不由我们的随意选择和创造所决定,还不足以表明对象是柏拉图实体。哥德尔讲到这一点时曾说:“此点绝对不能决定这些客观的实体是什么——特别不能决定它们是在自然中,在人的心中,还是两者都不在。关于数学本质的三个观点准确地对应于关于概念本质的三个观点,传统上这三个观点分别被称为心理主义、亚里士多德的概念主义和柏拉图主义。”(“Some basic theorems o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见G?del,p.312,n.17) 这意味着它并不由于成为有限思想者的“研究对象”而具有存在性。而其他东西,诸如“飞马”、“摩西”或者历史上哲学家们所言之部分的“虚存”,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心灵,然则毕竟与人心有关联,因此也就很难说它们是柏拉图的。哥德尔的抽象实体的存在性质倒是与弗雷格的意义和思想的存在性质颇为相似,不知为什么在哥德尔表达他的数学柏拉图主义的几篇主要文章中,没有对弗雷格的学说给予应有的注意。不论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哥德尔与弗雷格在这方面有何种类型的相似性,他的数学形而上学观念与弗雷格的相应观念还是有重要的区别。在数学柏拉图式实体存在的证明上,弗雷格倚重于数学和逻辑本身显示出来的其真理或其陈述的真值的客观性质,它们不依赖于你和我的思考与信念。但与真相关联的所谓“客观性”不是符合论意义上的,比如不是一幅肖像画与某人相像那种意义上的。思想的客观性不产生于任何的符合,而仅仅依赖于思想作为柏拉图实体存在的形而上学特征。更进一步,真值本身也可以是柏拉图世界的存在物(就弗雷格对真概念的一种理解,或至少就其一个时期的理解来说)。如此真的思想与不真的思想具有完全一样的客观性。
弗雷格有关思想和数学柏拉图式实体存在的证明在三个方面表现出特色。第一个特色是他利用思想的可交流性作为一个证据。可交流性显然不是柏拉图世界存在的根据,但可以是证据。因此,虽则疼痛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具有第一人称权威,可关于疼痛的思想却能由医生和病人共享。共享与交流反过来支持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于是弗雷格论证的第二个特色是他要求心理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的严格区分,比如思想(thought)与思想的心理状态(thinking)、真与认为真之间的严格区分。第三个特色是他利用了日常人们对数学客观性的直观理解。毕达哥拉斯定理之真无时间性,不依赖于任何人是否发现和思考它。而且,没有任何人是这个定理的拥有者,就像拥有一件时装或一个感觉印象。此种非私有的特征留下了(但并非保证了)交流的可能性。弗雷格说:“一个思想并不像一个观念属于拥有它的那个人一样,特别属于思考它的那个人:每一个掌握这个思想的人都以同样的方式遭遇同一个思想。否则两个人永远不可能把同一个思想赋予同一个句子,而是每人都有他自己的思想;……不同人的断定之间相互矛盾则完全不可能了……” (“Logic”,见Frege, p. 133)
哥德尔对他的数学实体的存在有许多论证,最重要的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三个方面互有交叉,但侧重不同)。一个方面是在批评的角度上,以批评数学的约定论之不合理,来证明数学不是一种约定。这个批评的主要对象是卡尔纳普,他把数学解释为一种没有内容的逻辑句法,坚持数学直觉可以被有关符号使用的约定所代替。(“Is mathematics syntax of language?(1953/9-V)”,见G?del,p?356)与约定观念相联系的数学是我们的自由创造的观点也是哥德尔激烈批评的对象。第二个方面的论证部分地也是在批评的角度上,批评算法主义,同时解释哥德尔定理与判定机器能否思维这一问题的关系。在这个工作中,1951年哥德尔在布朗大学所作的吉布斯讲演具有代表性。他在那里提出的著名的选言判断,其中第二个选言支若成立则是对柏拉图主义本体论的强支持。(参见“Some basic theorems o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their implications”,见G?del,以及《理性的生命》,第4.4节)。
在一个数学的公理系统中,必有非定义的初始概念和对于它们成立的公理,使得定义和证明成为可能。“对这些公理,不存在其他合理的(且不只是实践上的)基础,除了要么它们(或它们所蕴涵的命题)可以直接被知觉(perceived)到是真的(基于词项的意义或根据对词项所涵攝之对象的直觉),要么它们(像物理假说一样)以归纳论证为基础被假设,比如以它们在使用中的成功为基础。”(“Is mathematics syntax of language? (1953/9-III)”,见G?del, pp. 346-347)在更早些时候,哥德尔谈意义或概念实体时也用了“知觉”这个说法:“不论怎样,错误在于词项的意义(也就是说,它们所指谓的概念)被断定为某种人造的东西,且仅在于语义学约定。而我相信,真理在于这些概念构成了它们自己的一个客观实在,我们不可能创造或改变,而只能知觉和描述它。”(“Some basic theorems o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their implications”,见G?del,p.320)就是在对抽象概念或意义的把握上,对抽象事物的知觉和数学的直觉实质性地进入哥德尔的哲学论证,胡塞尔的方法也就随之进入哥德尔的哲学视野。哥德尔说:“……人们很明显需要未定义的抽象概念和对它们成立的公理。否则,人们便没有了定义或证明的出发点。这个程序至少很大程度上在于意义的澄清,而那并不在于给出定义。……那么,事实上今天一个科学已开始其存在,它宣称拥有这种意义澄清的系统的方法,那就是胡塞尔所创立的现象学。”(“The modern development of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in the light of philosophy”,见G?del,p. 383)
第三个问题,就是说明有关数学概念特别是具有超穷性质的数学概念的直觉不是部分非柏拉图主义者也承认的那些直觉。直觉可以有多种解释,其解释关系到我们把什么想作直觉的根据或说基础。有一种是经验的直觉,是人类日常经验的某种心理学结果。承认自然数是此种直觉的产物,本身可以是一种非柏拉图主义的观点。另一种也可能是康德说的那种直觉或直观。算术和几何虽被认为有赖于此种直觉,但显然那种直觉并不能保证柏拉图式概念实体的存在。数学哲学中的直觉主义者所说的直觉,与康德的学说有某种联系,比如布劳维尔的“the intuition of two?oneness”。布劳维尔所依靠的这种直觉被他看作构造自然数的基础,可这种直觉也与柏拉图实体沾不上边。正如海丁所言:“mathematics is a production of the human mind”(Heyting,p?52)。
第一条颇有点含糊,我没有搞清“了解创造之物的所有特性”是什么意思,它的要求到底有多强。但至少一般地讲,创造者必对创造之物有完全的知识这一结论,本身需要论证;这并非是一个自明的命题。哥德尔为此所作的辩护与第二条有关。(“Some basic theorems on the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 and their implications”,见G?del,p.312)而第二条也不是自明的,需要有形而上学假定,而非直接可以使用的论证前提。第三条受到勒文海姆-司寇伦定理的某种解释的挑战,以及科恩对康托尔连续统假设独立性证明的挑战。(《理性的生命》一书中有细致的讨论)如何应对这些挑战还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Frege,1979,Posthumous Writings,edited by H?Hermes,F?Kambartel and F?Kaulbach,translated by P?Long and R?White,Basil Blackwell ?
G?del,1995,Collected Works III,edited by Solomon Feferman et 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eyting,Arend,1983,“The intuitionist foundations of mathematics”,in 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second edition),edited by P?Benacerraf and H?Putna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苏晓离(《哲学研究》2003年第7期)作者: Zen 时间: 2007-8-4 13:22
好文,不过对弗雷格《概念文字》和《算术基础》时代数学思想的说明不够正确。
弗雷格首倡的逻辑主义主张是以反经验论和回归康德先天论的面目出现的。与康德不同的是,他不认为先天必须依托于经验内容而显现,先天是可以独立呈现的,因为先天具有自己的独立对象,这就是逻辑对象,因此,作为真理律的逻辑系统就是先天规则的全部。
从这个意义上说,弗雷格并不如达米特所说是个实在论者,至少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实在论者,他整个体系的基础是唯心论意义上的先天论。为了从真理律理论构造出整个算术系统,弗雷格把引入了作为逻辑对象的值域,而不加限制的值域又引发了罗素悖论,解决罗素悖论的各种努力都要求对值域有所说,这就违背了弗雷格先天论的本意,先天知识不能包含任何经验对象的内容,对值域的限制则必须有对经验对象的承诺,于是,弗雷格最后很自然地放弃了逻辑主义。
对弗雷格思想的全面分析,可以参考斯鲁格的《弗雷格》一书,作为达米特的学生,他颇为成功地颠覆了达米特在弗雷格思想研究方面的大部分主张。作者: Zen 时间: 2007-8-4 13:22
另外,宇文同学请注意,上次《哲学研究》讨论课上,陈老师认为我引述的斯鲁格指称弗雷格体系的专名“真理律”有误,我回去查阅了一下,原书的确是这么说的。
也许陈老师认为我说的真理律是指所有的真定律,这的确如他所言是不可能的,丘奇说违反矛盾律的命题没有统一形式,所有的真命题也同样没有统一形式。不过,斯鲁格所言真理律,就是指“保真推理的定律”,这跟陈老师的表述并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