囫囵语通过分解和重构转变为句子,这不仅是施指的分节,施指的分节意味着所指的分节:整体的事情被分解重构为由特定元素组合而成的事情。从信号到语言的转变意味着事件囫囵地得到指示转变为事件通过单元及其相互关联得到指示。对于语言生物来说,现实不再只是一个又一个连绵的事件,而是一些由事物及其活动、属性、关系结合而成的整体。我们见到的总是狼从山那边来了,或狼在咬一只羊,或狼在逃窜,我们不只是看到这样一件一件整体的事情,而且把每一件事情都看成是一些元素的组合,例如狼和扑咬的组合。我们把事情分解为事物和它们的联系,我们从事物中分解出各种品质来,我们能够把性质和实体、功能和器官、形式和质料分开来议论。
语词对现实的区分,不同于机械分割,也不同于化合物的分解。这是形式上的区分。与分析一样,这不一定是把一个大东西分成一些小东西,例如把上衣分成领子袖子下摆,它还包括把上衣分成外面和里面,分成式样、颜色和质料。
我们看到这人生着一张白脸,但白能够脱离脸,脸能够脱离头,头可以脱离人,人可以脱离特定的环境。我们说狼来了、狼飞跑、狼扑咬,在这些句子里,狼这个词就指狼,而不指跑来的狼,或逃窜的狼。我们没有见过不动不静不灰不黄不在这里也不在那里的狼本身,但我们仍然可以单单指称狼。
现实中有没有独立的狼这种东西?同样可以问:现实中有没有独立的正义、圆圈、黄色、飞跑?正像没有不动不静不灰不黄的狼一样,世上也没有脱离了人鬼虎狼牛马的飞跑,没有不衬映在别的颜色之上的黄色。
然而,不正因为现实中有一种具有灰色能够飞跑的动物,有这样一种实体,从而才能有狼这样一个名词和它对应吗?狼和现实中的什么对应?当然是和狼对应。飞跑和飞跑对应,黄和黄对应。好无奈的鬼打墙!
所谓指称论,就是这样一种无奈的理论。我们不仅在名称-物体之间可以指,也可以在复杂的概念上指,例如我也会说“我用‘正义’这个词指的是罗尔斯意义上的那个正义”。我们在维特根斯坦、蒯因等诸章中已反复表明,仅仅靠指不能建立语词和对象的联系,只有当一切都并列坐落好了,指才有意义。指是对并列的事物作出选择。之所以在“我用‘正义’这个词指的是罗尔斯意义上的那个正义”这样的句子里仍然可以用指的是,是因为我把罗尔斯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和例如哈耶克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并列起来看待的。因此,指的标准情况是名称,而且,不是拿破仑指拿破仑,而是在一些人之中把一个人指出来,指认。其他的指,可视作指这个范型的延伸。
狼和实在的狼对应,假设和实在的假设对应,这种说法有什么意义呢?狼、跑、假如不是造出来和现实中已经一一排列妥当的实体、属性、活动和关系一一对应的,它们是功能各异而又联合配套的设施,我们依赖这些设施而能够把各个相异的整体事境分解为一些固定因素的组合,作为因素的组合来看待来述说来处理。语言不是用来和现实对应的。对应扑过来的狼还是逃窜的狼?大狼还是小狼?说来说去,还是只能对应狼本身。见到狼就说“狼”有什么意义?它并不能帮你识别狼。喊“狼”有一种作用,就像一个报警器到一定烟雾度就报警,它把自己的识别结果告诉别人。这是通常的信号。语词则不是在引起反应的意义上有意义。语词在语言系统里有意义。我们说“狼”,才始有狼之为狼,才始有不管大小不管飞跑还是静卧的狼本身。“道行之而成,物谓之而然”。
人们总在寻找词与物的关系,然而,词就是关系,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个词和一个物对应,不是词与物有某种神秘的对应关系,语言就是事物的区别和勾连。逻辑形式不是在语词和事物之间,仿佛一边是语词一边是事物,共同的逻辑形式作为两者的关系,把两者联系起来。而是:语言就是事物的逻辑形式--语言(命题、思想)之所以和现实有同样的逻辑形式,因为思想就是现实的逻辑形式。“命题显示现实的逻辑形式。”特别当我们考虑到逻辑、Logik、logos、logein本来就是说、道--语言就是事物能够被说出来的形式。西方思想中的“Am Anfang war logos〔泰初有道〕”和中国思想中的“道生万物”一脉相通。
但我们不觉得狼比飞跑和灰色要多几分独立性吗?不觉得飞跑和灰色总要有所依附而狼却是这些动作和颜色的主人和主体吗?当然觉得。狼、飞跑、假如是些不同种类的设施,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在句子中起作用。通过语言的机制,事境被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语法告诉我们某种东西是哪一类对象”。形状是依附在物体上的,行为举止是由一个主体作出的,这不是某个哲学家设计出来的本体论,这是我们在语言水平上看到的世界。并非先有主体才有行动,是我们把事件区分为、理解为主体和它的行为举止。这些不是形而上学的教条,而是体现在我们的语言之中的人类理解。从洛克到罗素的一系列哲学家断言实体/属性是经院哲学的本体论,他们反对这种传统的形而上学,把物体看作性质的组合,然而,用这种方式来反对“传统形而上学”不仅徒劳无功,而且只会发展出一种矫情不自然的新形而上学。我们应该反对的,能够反对的,是过度概括,例如把实体/属性的模式套用来分析正义概念,把行为概念套在睡眠之类的活动上,等等。
物体、形式、举止行为、关系等等首先是哲学范畴,这些范畴反映在语法范畴中,我们于是分出名词如狼,动词如飞跑,连词如假如,名词多用作主语而动词用作谓语,等等。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人独立于环境不似白独立于人,但这种独立仍是有限的,有限制的。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裸体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我们看到的是一些事情,一个人在做这个或做那个,或处在什么都不做的状态,或一个在做这个做那个的人。像斯特劳森那样说“张三喝水”这个句子关涉的是(about)张三,这是一种语法上的说法,不能由此推断张三在世界里而张三喝水不在世界里。如果在斯特劳森的平面上来论述,我要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跳不是物,运动不是物,但这些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除非你坚持不是旗子动,不是风动,是尔心动。但是到了这么高的境界,岂止跑跑跳跳不在世界之中,就是旗子就是风,也照样不在世界里,本来无一物嘛。
指称、描述、约定
区分现实不是完全任意的。区分现实需要形式指引。有些区分是现实给定的,张三之为个体而非张三的左一半是个体。张三“自然而然”是个个体,这一点无需约定。人们经常谈论名称的约定性质,那是就名称的声音而言,例如我们这里叫张三的,在那边叫John。但就名称所命名的个体之为个体而言,最少包含约定的因素。自然事物,特别是自然物种的类别,也很少约定的因素。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所强调的自然品类名称的名称性质〔非概念性质〕,即基于这一事实。
然而,有些区分虽然现实给出了某些指示,但这些指示不够鲜明,例如一个球滚到石头向我们的这一面,这时球在石头前面还是在石头后面?这里,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言说方式。也就是说,各种语言都有它特殊的约定。
有些约定是没有什么道理的纯粹约定,例如围棋规则规定黑棋先行。但约定并不都是完全没道理的纯粹约定,我们作出如此这般的约定,通常是有点道理的。汉语里有山脚、针眼的说法,英语里也有the foot of the mountain和the eye of a needle的说法,虽然我们不能由此推论所有语言里都有相应的说法。
一种约定可以由自然条件指引的,也可以是由另一些约定指引的。我们有了针这样的约定,才会有针眼这样的约定。换言之,一个约定可以是另一个约定的道理或“自然基础”。
约定使某些道理凸现,其他道理围绕着这些基本的道理组织起来,乃至于道理和约定的区别隐没了。我们对称道理和约定,但必须注意,约定并不都是鲜明的,像定义那样。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正是由于没有充分的自然基础,我们才需要约定。因此,约定通常是内嵌于自然基础之中,而不是建筑在自然基础之上的。恰恰是那些含有约定的语词才是概念,恰恰是那些约定和自然杂揉在一起的概念构成了最基本的道理。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哪些是概念中自然的、普遍的东西,哪些是特殊的、约定的东西,但是这种区分不是思想的自然起点,而是思想的结果。
概念成形中的约定因素和典故不同。领袖是从领子和袖子来的,英语相应于领袖的leader则与领子、袖子无关,但从领子、袖子到领袖仍是一种概念联系。断袖则不直接依赖于袖子的经验的经验内容。
概念成形和言说方式中的约定因素如今往往被统称为文化差别。然而,说那个足球是在石头前还是石头后不是什么文化差别。我们不如像古人那样简单地把这类差别称作“偶然的”,除非有证据表明这一差别和某种特定的文化系统地相关,也就是说,改变这个习俗就会连带改变这一文化中的别的习俗。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概念、隐喻、比喻等等之中都有文化积淀,例如英语里一般不用dog这个词来形成狗腿子、狗仗人势这样的表达式,例如汉语比英语更经常采用吃-食物的隐喻。
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待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经验/语法的区别、戴维森所说的世界/语言的区别:我们不能直接而单纯地从世界学会语言,语言学习可以被视作一种特殊的活动,这是因为每一种语言中都包含特别的约定。
这些约定内容是属于语言的,而不是属于语言加以描述的事情的。因此,像奥斯汀那样把描述称作约定是错误的。人们用指称/描述这对范畴来讨论的许多问题应从约定/自由使用来讨论。不仅名称是“固定指号”,所有的语词,就其为如此这般的约定而言,都是“固定指号”。美国的首届总统不一定是华盛顿,但美国的首届总统不能不是美国的首届总统。不仅尼克松是固定指号,美国、总统这些词也必须是固定指号,否则,在一个可能世界里,尼克松不再是美国总统,而成为美国司法部长,而在那个可能世界里,司法部长指的是我们这个世界的总统,那个可能世界就被还原为我们的现实世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