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蓝论坛

标题: 高莺莺案确认为跳楼自杀 其父涉嫌伪证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蹄子    时间: 2007-8-4 13:36
标题: 高莺莺案确认为跳楼自杀 其父涉嫌伪证
我个人认为这正是代表社会变化最集中的一种现象。当然这与黑蓝的立场是无关的。
作者: 小蹄子    时间: 2007-8-4 13:36
标题: 高莺莺案确认为跳楼自杀 其父涉嫌伪证
<><IMG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1230/1230831.jpg" border=0></P>
<>新闻发布会现场 </P>
<><IMG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1230/1230832.jpg" border=0></P>
<P>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 </P>
<P>备受媒体关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工作结束。今天(8月18日)上午,襄樊<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96.htm"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211.htm"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复查情况。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P>
<P>2002年3月15日晚,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调查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事隔4年,某杂志发表了《高莺莺之死九问》等报道,对高莺莺之死提出了种种质疑,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继转载,高莺莺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P>
<br>
<P>襄樊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省、市组成联合复查组,并邀请公安部有关专家指导、参与,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复查。 </P>
<p>
<P>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P>
<p>
<P>此前,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一直声称其女高莺莺是被奸杀的,并保存有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面留有精斑。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经对所提取的高天虎拭子的检验,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 </P>
<P>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在内的30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复查组有关负责人还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相关专题: <a href="http://news.qq.com/zt/2006/gaoyingying/" target="_blank" >高莺莺死亡谜案</A>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18 12:20:43编辑过]

作者: 生铁    时间: 2007-8-4 13:36
<>其实这样的内容和观察版不尽相符合。</P>

<>希望能贴一些对社会有更广泛影响的文章。代表社会变化的任何方面都可以贴。不一定是恶性社会事件。</P>
作者: 苏衣    时间: 2007-8-4 13:36
高莺莺案定论尚早 自杀之说仍有疑点 <BR><BR>  2006-08-12 09:54:2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BR><BR><BR>   <BR>  社论<BR>  <BR>  2002年,少女高莺莺在湖北襄樊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坠楼身亡。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她被强暴谋杀。其时碍于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的地方势力,家属申冤无门。直至孙楚寅案败露并于去年结案,媒体才于今年7月初披露高莺莺案,引起舆论震动,襄樊市成立专案组进行复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其结果不仅让人意外,而且堪称离奇: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罪被警方拘留,而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被鉴定为高父所有。前天,又有内部知情人士透露:精子鉴定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专案组已经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表明高莺莺是跳楼自杀的。虽然此人言之凿凿,但是专案组尚末正式发布结案报告,案情真相仍有待揭晓。<BR><BR>  而且,这位知情人的说法颇为牵强,如果高家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事实,那么自杀之说仍然无法让人信服。<BR><BR>  第一,高家人的核心质疑,都被解释为偶然事件。右耳后的伤痕,来自“坠落时的不规则撞击”;手腕及手背上的握痕,则是工作人员搬运尸体所致;腰带消失、裤子拉链洞开、鞋子不见、纽扣脱落,这些都是从高空坠落导致。以常人心态来看,这一系列解释明显缺乏说服力——如何这么多巧合就凑在了一起?<BR><BR>  第二,对四年前警方、法院以及老河口市委市政府的反常表现,缺少合理解释。事发当晚警察为何不到?市领导为何在事发第二天就急忙赶到?对付一个普通家庭,何必动用武警与警察?为什么抢尸?为什么要息事宁人?息什么事?对于所有这些疑问,这位知情人只能说,地方政府害怕群体性事件发生。每天都有自杀事件发生,为什么这一桩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BR><BR>  正是由于上面这些疑点,民间始终笃信高莺莺死于强暴谋杀。除非这些线索本身不属实,民间舆论的猜测就很难推翻。正因为如此,内裤精斑为高父所有,才成为关键性证据。以普通人接受信息的心理,如果高天虎确实伪造精斑内裤,那么高家所提供的其他证据,其真实性也都随之可疑。如今已知精斑判定来自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其权威性让人不敢轻易怀疑。但是仔细分辨其中是非真假,却仍有让人疑惑之处,还是不能由此完全相信高莺莺乃是跳楼自杀。<BR><BR>  首先高父所为让人难以理解。其一,高父当真愚蠢至此,有胆量在关键证物上造假?他既然知道要将这裤送去检验,可以验出精子存在,就偏巧不明白,再进一步的检验,可以验出精子来源?其二,高父是否当真丧尽天良,宁愿以伪证玷污女儿清白,也要无理取闹、恶意勒索?四年的“诈骗”之路处处碰壁,难道他还不明白自己的力量有多弱小?<BR><BR>  在这里,一个真诚而理性的关注者,会遇到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鼓足勇气去质疑公安部的鉴定结果,或者怀疑操作中有人故意陷害高父,那么他将失去对司法体系的信任,这肯定是灾难。另一方面,如果相信高父良心泯灭,自辱亲女,那么他将失去对人性的信任,这仍然是灾难。在这里,一个相对温和又合理的解释是,高父为了申冤,一时犯浑,作了伪证。但是这里面的预设,已经是高父有冤屈作为强大的动机。<BR><BR>  即使高家所握证据均为伪证,也只能消除与尸体细节相关的那些疑惑。当初事件处理程序中的草率荒谬,却是无法撤销的事实。不将这些事情的因由说清楚,公众就仍然不能信服地接受自杀的结论。实际上,昨日新闻一出,立刻引起公众满怀疑惑的关注。在各大网站上,网友留言过千,出言无不激愤,一边倒地宣告自己不相信:不相信高莺莺是自杀,甚至不相信公安部的鉴定。百姓情绪及网友之非理性,纵然有其偏颇之处,但是此案关注度如此之高,专案组如果要以自杀结案,则必须给出一个解释。这个解释要澄清事实真相,安息亡者之灵,慰藉生者之痛;这个解释还必须完整、有说服力、经得起理性的推敲质疑,方能维护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BR><BR><BR>
作者: 太上老军    时间: 2007-8-4 13:36
唉,这个吊案子,真是……
作者: 太上老军    时间: 2007-8-4 13:36
木有言语了
作者: 凌丁    时间: 2007-8-4 13:36
又一出《旧社会颂》啊!
作者: 吴学俊    时间: 2007-8-4 13:37
一个北京律师对"高天虎伪证"案的看法
<TABLE cellSpacing=1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 width=130><IMG src="http://rongshu.9you.com/usr_char/2/0/203948/body.gif" border=0><a href="http://vip.rongshuxia.com/rss/ps_user.rs?uid=203948"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作者: <IMG src="http://img.rongshuxia.com/images/vip/etc/online.gif" border=0> 吴学俊 <IMG src="http://www.rongshuxia.com/images/faces/xiucai_1.gif" border=0></FONT></A></TD>
<TD vAlign=top><BR><BR>(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BR> 湖北襄樊官~场地震的余波尚未平息,正被高莺莺案困扰的当局突然峰回路转。随着当地警方宣布高莺莺内裤精斑系其父高天虎所留,这位昔日为女儿之死奔走呼号的父亲身陷囹圄。尽管我们现在还无从得知事情真相究竟如何,但是毋庸质疑,警方的做法已经显然带有报复的痕迹。 <BR><BR>  将自己精液涂抹到自己女儿的内裤上,以此来证明女儿生前被他人强暴。从表面上看,警方所说的高天虎伪造证据的做法似乎很合情理,但是仔细想来却觉得荒诞至极。高天虎既然知道精斑能够证明女儿生前遭受到侵犯,那自然也应当知道或者大体上知道,根据精斑可以确定精液的“主人”。如果真是如此,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不是把故意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吗?同时,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很有可能使使真凶逃避制裁。如果将来将真凶抓获,但精斑却并非其所留,岂不抓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如此伪造证据也太白痴了。 <BR><BR><BR>  也许有人要说,高天虎并不知道根据遗留的精液能够鉴定出是何人所为,故他才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高天虎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警方确信死者是因遭受性侵犯而坠楼,故这是一桩刑事案件。且不说导致高莺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而非遭受性侵犯。通过媒体的报导我们可以得知,高天虎夫妇所怀疑的是:女儿是被他人推下楼致死的。但内裤遗留精斑仅能证实死者生前发生过性关系,既不能证明是自愿发生还是强奸者所留,也不能证明在此过程中是被他人推楼致死还是自己跳楼。也就是说,对于何种原因坠楼这一事实而言,内裤遗留精斑充其量起到提供证据线索的作用,而对于追究他人将女儿推下楼致死则无特别价值。可是,高天虎夫妇自始至终都主张自己女儿被他人推下楼的。<BR><BR> 假使的确是高天虎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但也并不构成伪证罪。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是当事人,而非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才能构成伪证罪。正如前面分析,高天虎夫妇如果仅仅为使警方确信高莺莺之死系刑事案件才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而并未提出是谁在强奸其女儿过程中将其推下楼。从刑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目的本身看,追究其伪证责任也有些牵强。 <BR><BR> 更为重要的是,高莺莺死后,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保存尸体,但却遭到了当地警方的拒绝。如果说警方对于高莺莺死亡现场的勘验、检查的轻率和马虎无意的话,但公安、武警强行将尸体抢走并火化的做法,简直就是蓄意毁灭证据。对于高莺莺死亡案,尸体是重要的证据。在高莺莺父母对所谓的鉴定结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再行委托鉴定。但不知为什么,当地公安、武警竟然凭借暴力强行将尸体抢走并强迫家属签字同意火化。正是当地警方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但使高莺莺之死成为无头案,也使高天虎有口难辩。造成这一切的,都源于尸体被火化。如故要追究高天虎伪证责任的话,更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甚至办案机关的责任。从对于刑事诉讼危害的严重性来说,伪造证据与证据证据不分伯仲。在某种意义上,办案人员毁灭证据比普通百姓为找证据为害尤烈。何况,在高天虎案中尚无证据证明高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但是,因为抢夺、销毁尸体是集体行为、是公安机关所为、是有权者决定的,故却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处罚,更不能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同样的事情,发生高天虎这一普通百姓身上,就落得个被绳之以法的下场。哎,也许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本来就是“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毕竟是因人而异! <BR><BR>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高莺莺案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就会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将高天虎绳之以法的合法性。高天虎为高莺莺之死四处上~访,势必与当地D Z部门势同水火。正是因为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落马,高莺莺案才为媒体所广泛报道。虽然襄樊官场的一把手孙楚寅落马了,但却不能保证其同党也悉数倒台。高天虎不断上~访势必影响某些人,甚至会使更多的内幕昭然天下。高天虎上~访的对象是谁?表面上当地公安机关,但实质是当地党委和政府。所以,即便要追究他伪证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由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这是因为当地党政机关与高天虎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尽管全国公安一盘棋到哪里都一样,但在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正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大体上相信、倚重所谓的法治原理。<BR></TD></TR></TABLE>
作者: 赵松    时间: 2007-8-4 13:37
草民小命值几钱?
作者: 册那    时间: 2007-8-4 13:37
人民需要司法公正
作者: 胫骨    时间: 2007-8-4 13:3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赵松</I>在2006-8-25 16:40:19的发言:</B><BR>草民小命值几钱?</DIV>
<>2铜板</P>




欢迎光临 黑蓝论坛 (http://www.heilan.com/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