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蓝论坛
标题: (灌水)张元被捕了啊? [打印本页]
作者: 无非 时间: 2008-1-10 16:49
标题: (灌水)张元被捕了啊?
<p>还满震惊的,不过想想这还是个满适合他们被抓的理由的。</p><p><a href="http://video.sina.com.cn/ent/m/c/2008-01-10/12588422.shtml">http://video.sina.com.cn/ent/m/c/2008-01-10/12588422.shtml</a></p>[此帖子已经被作者于[lastedittime]1199955028[/lastedittime]编辑过]
作者: 边河 时间: 2008-1-10 17:13
<p>他们就没点新花样……吸毒,超速,骚扰儿童等等等等</p>
作者: 尚方翊剑 时间: 2008-1-10 18:18
张元作品给我感觉发飘(没有感情色彩的说),现在人也飘大发了(有感情色彩的说),找不着北了,倒是看上去很霉。咳,女儿都能演戏了,这爹榜样当的。
作者: 袁群 时间: 2008-1-11 20:40
<p>“搞什么的?”</p><p>“艺术家。”</p>
作者: 井井回 时间: 2008-1-11 20:42
那个说自己是艺术家的,看着做不顺眼。
作者: 子木 时间: 2008-1-12 11:10
最多判三年.
作者: 井井回 时间: 2008-1-15 00:04
哦,毒品,真是个深刻的话题呢。
作者: 生铁 时间: 2008-1-15 12:20
设想,如果你我成为公众人物,很多不是丑闻的事,也会成丑闻。
作者: 亢蒙 时间: 2008-1-16 17:16
<p>我总是会多多少少的联想到崔健,我真希望他不要吸毒。</p>
作者: shep 时间: 2008-1-19 14:47
崔健喜读了吗?!
作者: 林思南 时间: 2008-1-21 17:14
真不敢相信的..还看过他的<看上去很美>~
作者: 艾哲雪 时间: 2008-1-22 11:42
<div class="articleTitleW"><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f90ad01008gc0.htm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f90ad01008gc0.html</a></div><div class="articleTitleW"></div><div class="articleTitleW">艾未未BLOG上的</div><div class="articleTitleW"></div><div class="articleTitleW"></div><div class="articleTitleW"><a id="articleTitle">08.01.11 吸毒</a> </div><div id="articleBarButton"></div><div id="articleContentArea"><div id="articleTimeHolder"><span class="moon icon textIcon" id="articleTime" style="background-position:2px 3px"><font face="新宋体">2008-01-11 23:42:18</font></span> </div><div id="articleContentFontSize"></div><div id="tagsArea" _extended="true"></div><div class="middleSize" id="articleContent"><div><p align="left">服用兴奋类药物固然不好,有如吸烟饮酒不好,红灯穿越马路不好,但是并不对社会造成直接危害,也不伤及他人.因为是纯粹的个人选择权,即使造成伤害,也是个人的事,有如自杀。</p><p align="left">警察侵入民宅,则是性质不同的问题,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执法的名义下,随意的进入公民的住宅搜查和拘捕,是由来已久司空见惯的事情。</p><p align="left">在“群众”的举报下,警察在深夜侵入民宅,这实在是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威胁,潜在的威害远远大于一个使用禁用药物者的所作所为。《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对吸毒规定了行政处罚:“吸毒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一条款表明,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是不受刑法规制的。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是张元“吸毒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而这是无人问及的。</p><p align="left"> </p><p align="left">同样,电视台也好,法治节目也好或其他媒体,多少应该积点德,对涉案人的名誉,肖像权应该有所保护,这也是恻隐之心。当你们依附于权力时,是否也应该懂得合法性和公正性。权力者的自律,是标志文明或野蛮时代的基本特征。</p><p align="left">警察对嫌疑人大声呵斥,强行带上手铐,这多少有点搞笑或是作秀,夜深人静在自宅中用药,可以说是和谐社会举止文明的进步。将“灵魂空虚”的艺人们从家中拷走,多少有点量刑过度,表现出警方的不熟悉业务和缺少人文关怀。</p><p align="left">民警传唤物业,那更是现代版的株连九族。在中国的各种条例中的莫名其妙的株连法规,很是无能和粗暴。说啥也不像是自己人做出的事情。</p><p align="left"> </p><p align="left">通常所说的“吸毒”,是指个人通过使用药物来达到兴奋,致幻目的。在人类漫长的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艰难跋涉中,每一次精神进步和自我觉悟都伴随着自我意识和心理体验,从宗教的法术到革命党的视死如归,都与体内的化学分泌有关。从一杯咖啡,一支香烟,K粉摇头丸到“功无不克,战无不胜,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都是物质和精神鸦片的实证。<strong>“花篮儿的花儿香。。,”应该是最早的嗨曲,流溢着南泥湾开荒生产鸦片时的喜悦心情。在“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年代,我少年时,曾为了世界革命而大面积种植一种代号为“100”号的罂粟,戈壁滩上一片汪洋般艳丽的花瓣。</strong></p><p align="left"> </p><p align="left">在一个不进化的地方,诋毁他者的选择,对异类妖魔化是最常见的事情。公众舆论暴力,媒体暴力的肆孽远远的大于个人的意志软弱所带来的伤害。无人同情软弱病态者,他们自生自灭,人们却更情愿成为暴力的一部分,成为冷酷和漠视的帮凶。那样,你就不再是只有一个躯壳的灵魂,你是没有灵魂。</p><p align="left">称兴奋和致幻药物为“毒品”,服用者为“吸毒”是中国特色,它反应了民族文化中对人的体验和精神世界的极度陌生,畏惧和敌视的价值取向。这种偏见和歧视如果不是来自于愚昧,至少是反科学反理性的。</p><p align="left">当人们都默认,无论是以国家还是法律的名义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伤害时,那才是全体人的灭顶之灾。</p><p align="left"></p><p align="left">————</p><p align="left">且先不论他对老大哥是多么不友好……按艾未未所说,张元这次被捕,怕是主要是因为得罪什么人了吧?</p></div></div></div>
作者: 边河 时间: 2008-1-22 11:51
这明显就是得罪不能得罪的人……哪有带着记者去搜毒的,像这次带着记者去搜毒,那模样可真像彩排。
欢迎光临 黑蓝论坛 (http://www.heilan.com/foru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