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大学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师从功利主义哲学家斯代思(Walter Stace),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提交的博士论文题目为:“一种伦理学知识基础的研究:参照对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来考虑”(A Study in the Grounds of Ethical Knowledge: Considered with Reference to Judgments on the Moral Worth of Character),他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anti-foundationalist)的伦理学论证程序,他后来在正义理论中使用的“反思的平衡”的基本证明方法即与此有关。当年他还修了一门有关政治哲学的课,从那时开始,他便决定要写一部有关社会正义问题的著作,而在二十年之后,这部书终于问世,其准备不可谓不久,其决心也不可谓不坚韧。
罗尔斯毕业后先在普林斯顿大学做助教(1950—1952年),并认识了到该校访问的牛津大学教授厄姆森(J.O.Urmson),经厄姆森介绍,52年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在那里他认识了著名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史家伯林(Isaiah Berlin)、著名法学家哈特(H.L.Hart)等,积极参与了他们的研讨会,他运用虚拟契约论来证明道德原则的构想即于此时明确化。1951年,他发表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这是他的初试之作,以后他更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潜心构筑一种理想性质的正义理论。
从牛津回美后,罗尔斯辗转任教于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在此期间,他发表了“两种规则的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 1955),“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 其以“公平的正义”为标志的正义理论的粗略框架于此基本成型。这一段时间罗尔斯发表的文章也许并不算太多,但能够以质取胜,而哈佛大学也算是能慧眼识人。1962年,罗尔斯41岁时进入哈佛大学哲学系任教,其后三十年不再变动,直到退休,在到哈佛后的前十年时间里,罗尔斯进入了一个相对高产的时期,他接连发表了“宪政自由与正义观念”(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the Concept of Justice 1963),“正义感”(The sense of Justice 1963),“法律责任与公平游戏的义务”(Legal Obligation and the Duty of Fair Play 1964),“公民不服从的辩护”(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966),“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 1967), “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Distributive Justice: Some Addenda1968)这期间是罗尔斯思想工作最紧张的时期,这些先行发表的文章就大致构成了以后《正义论》主要章节的雏形,他也以此来倾听反应和批评,以便对自己的理论作进一步的改进,他还从60年代起就开始在自己的课程中讲授所撰正义论的初稿,以广泛地在师生中收集意见,总之,到60年代末,其反复磨炼、精雕细刻的正义理论的全貌实际已经呼之欲出。
1969—70年,罗尔斯专门到斯坦福大学的高级研究中心去做《正义论》的最后定稿工作,在那里他的书稿还差一点出了意外:由于该中心炸弹爆炸和救火,他放在中心办公室里的唯一一份新手稿差点被毁。无论如何,《正义论》一书前后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和扩充,终于在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A Theory of Justice)。这本书开始他以为只写了三百多页,后来印出来却有五百多页,不仅在内容和意义上,在篇幅上也成了一本大书。
《正义论》出版之后,很快就在学界乃至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罗尔斯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继续对自己的正义理论进行修改、完善和发展。他在随后的二十年里陆续发表的重要文章有:“最大最小值标准的一些理由”(Some Reasons for the Maximin Criterion 1974);“一种康德的平等观”(A Kantian Conception of Equality 1975);“对善的公平”(Fairness to Goodness 1975) ;“道德理论的独立性”(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1975) ;“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1978);“道德理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1980);“社会统一和首要善”(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 1982) ;“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 The Basic Liberties and Their Priority1983);“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Justice as Fairness: 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 1985);“重叠共识的观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ping Consensus1987);“正当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1988);“政治领域和重叠共识”(The Domain of the Political and Overlapping Consensus 1989);“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主要论题” (Themes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1989)等。1979年罗尔斯接替阿罗(Kenneth Arrow)荣任“大学教授”,享有这一职位者当时哈佛大学全校仅8人,享有很高的荣誉和学术研究的方便,比方说有随时进入学术休假的自由。
1991年罗尔斯70岁时退休,但依然被邀回来讲课,并著作不辍。 他许诺的后一本书终于在1993年问世, 这就是他的第二本重要专著:《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这本书三年后出的平装本分为“基本原理”、“主要理念”、“制度框架”三个部分共九讲,全书大致包括了上述 “道德理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此文是在哥大三篇讲演的基础上作了大幅修改而成);“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社会统一和首要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学而非形而上学的”、“重叠共识的观念”、“正当的优先性和善的观念”这几篇八十年代发表的文章,以及他专为该书写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一讲,以及95年发表的“答哈贝马斯”(Reply to Habermas)一文(平装本增收此文及加一导论)。在这本书之后,实际上罗尔斯仍未放弃写作,他在93年发表了“万民法”一文(The Law of Peoples),95年发表了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广岛五十年”一文(Fifty Years after Hiroshima),97年又发表了“公共理性再探”的论文(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1999年,他有三本著作出版:《论文集》(Collected Papers)、由“万民法”及“广岛五十年”等扩充和发展而成的《万民法》、以及修订的英文版《正义论》。其中他的《论文集》,除了收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三部分的三篇论文,以及两篇论文的较早版本和三篇范围较窄的特殊短文之外,几乎汇集了他半个世纪以来的所有论文。当然,这些论文的思想又可以说已经融入了他的专著。2000年10月,哈佛大学出版社又推出了他有关康德、莱布尼茨、休谟和黑格尔等人的《道德哲学史讲演录》(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罗尔斯认为这四个人代表了道德推理的四种基本类型:完善主义、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和康德式建构主义。2001年5月,他许诺已久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重述》(Justice As Fairness : A Restatement)亦已问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