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LOSTBOOK 于 2008-12-5 13:29 发表 曾因醉酒奸名马吧 是从前袁群的签名,或者是高原的。。我总是混淆
原帖由 锁珍珍 于 2008-12-7 07:25 发表 国内好像鞭小男孩儿都不能判处QJ罪,只能算人身伤害……至于马,至今还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那意思似乎是你们想怎么鞭就怎么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