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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周:赵敦华《休谟的经验论真的摆脱了矛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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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门兴格拉德巴赫
时间:
2007-8-4 13:05
标题:
第二周:赵敦华《休谟的经验论真的摆脱了矛盾吗? 》
休谟的经验论真的摆脱了矛盾吗?
赵敦华
一、问题
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在洛克的著作中已被确立。按照经验论的原则,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来自经验,知识不能超出观念的范围。但洛克却没有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他承认我们关于实体的观念并不来自经验,但必须肯定实体的存在;特别要肯定物质实体的存在,否则,我们的感觉的外部来源将无法得到说明,也不可能有关于观念与外物之间关系的实在知识。洛克承认关于实体存在的理由与经验论的原则之间有矛盾,但对这一矛盾持宽容和调和的立场。贝克莱从经验论的原则出发,否定了物质实体存在的可能性和假设它的必要性,但他又论证了心灵实体或上帝存在的理由,这些理由没有一条符合他在反对物质实体时所使用的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他使用了双重标准:用严格的经验论的标准反对物质实体,从感觉观念的性质推断感觉不到的心灵实体的存在。
与洛克和贝克莱相比,休谟被认为是彻底的经验论者,他的彻底性表现在一以贯之地贯彻经验论的原则,把一切实体,包括物质实体、作为心灵实体的“自我”和上帝,都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不但如此,经验(他称之为知觉)的来源是不可知的,经验知识的基础——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也是不可知的。休谟的经验论通常被称为不可知论。我们需要明白,休谟之所以持不可知论,不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理性能力扩展知识的范围,而是他的理性过于敏锐和严格,要避免任何与经验论的原则相抵触、相矛盾的思想,因此不承认经验之外的任何对象的可知性。
我们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休谟的思想真的摆脱了矛盾吗?我们所说的矛盾,不是指按照不同的前提或标准所得出的不同的结论,比如,休谟的不可知论与常识和生活之间矛盾,他认识到那是无关他的学说正确性的外在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矛盾。但内在的逻辑矛盾就不同了;内在矛盾是按照同一前提或标准而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洛克和贝克莱的实体观与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休谟的不可知论避免了与经验论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矛盾,但他的经验论中是否没有其它一些内在矛盾呢?如果有的话,这种内在矛盾是微不足道的,无关大局的,还是有严重伤害的根本性的矛盾?本文旨在回答这些问题。
二、观念为什么是印象的摹仿?
休谟把知觉分为印象和观念,印象是观念的原型,观念是印象的摹仿。这一看似简单的区分对于经验论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它解决了经验的来源问题。洛克把经验分为感觉和反省,我们可以知觉反省观念是如何从内心产生的,但却知觉不到感官是如何产生感觉观念的,因此洛克不得不假设外物对感官的刺激是产生感觉的外部原因。贝克莱以感觉观念需要一个能够感觉的主体为由,设定心灵实体是经验的来源。他们关于在经验的外在来源的设定超出了我们认定的知识范围。休谟认为,观念的来源的印象,至于印象的来源,是不可知的;对知识的来源问题也是不重要的,因为知识只是观念的联结,知道观念来源于印象,也就知道了知识的来源,没有必要进一步追寻印象的来源。第二,它解决了知识的标准问题。观念不需要符合外部对象才是真的,印象是判断观念真假的标准。简单观念总是对简单印象的摹仿,因此,简单观念总是真实的。复杂观念却不同,有些复杂观念有相应的复杂印象为原型,它们是知识的对象;另一些复杂观念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复杂印象,它们是被想象或幻觉任意组合起来的,是虚假的观念,不是知识的对象。
有鉴于上述重要性,印象与观念的区分和联系可谓是休谟经验论的第一原则。当然,“第一原则”是唯理论的说法,唯理论者要依靠第一原则建立一个可靠的体系,因此特别仔细地审视或证明第一原则。经验论不是演绎的体系,并不是非要第一原则不可。但关键是,经验论是关于知识的来源、性质、标准和范围的学说,经验论的这些部分需要自恰,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如果关于知识来源的说法不同于关于知识范围的说法,关于知识标准的说法不同于关于知识性质的说法,那就会产生理论上的矛盾。休谟吸取了前人的教训,用印象与观念的关系解决知识的来源和标准问题,而这一解决方案又与关于知识性质和范围的经验论原则相一致。关于印象与观念关系的论述是休谟经验论的出发点,对他的理论自恰性有着首要作用。在此意义上,把印象与观念的关系视为休谟经验论的第一原则也未尝不可。
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原则,休谟却没有给出一个严密的、细致的证明。为什么说观念是印象的摹仿?休谟关于两者的区分就是他的理由:“人心中的一切知觉分为两类,而这两类就是借它们的强力和活力来分辨的。较不强烈、较不活跃的知觉,普通叫做思想或观念。”“我所谓印象一词,乃是指我们的较活跃的一切知觉。”根据两者“强力和活力”的不同程度,休谟立即得出了结论:“我们的一切观念或较微弱的知觉都是印象或是较活跃的知觉的摹本。” 对于同一个对象,最初的知觉较强烈、较清晰,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初的知觉逐渐微弱、模糊,这本是人所共知的、无可置疑的心理事实。但哲学家不能满足于常识,休谟在其他问题上常常质疑常识,在此问题上却依从了常识的见解,未作深入的思考。
观念与印象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哲学问题。知觉从强烈到微弱、从清晰到模糊是一个心理过程,时间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印象发生在先,观念发生在后,因此才能摹仿印象。然而,一个印象之所以强烈、清晰,是因为它发生于当下,它只是到未来才会变得微弱、模糊,我们有什么理由断定,尚未出现的观念是当下发生的印象的摹仿呢?因此,当休谟说观念是印象的摹仿,他的意思只能是,过去发生的观念是更早时候发生的印象的摹仿。但是,这一说法又产生了新的困难:越早发生的知觉越微弱、模糊,如果过去的印象发生在过去的观念之前,过去的印象岂不是比过去的观念更微弱、模糊,印象反倒应该成为观念的摹仿了。
休谟没有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关系中探讨印象与观念的关系,他认为,任何时间的观念都是印象的模仿。他举例说:“一个人在感到过度热的痛苦时,或在感到适度热的快乐时,他的知觉是一个样子;当他后来把这种感觉唤在记忆中,或者借想像预先料到这种感觉时,他的知觉又是一种样子。记忆和想像这两种官能可以摹仿或摹拟感官的知觉,但是它们从不能完全达到原来感觉的那种强力和活力。” 这里,“痛苦”或“快乐”是当下的印象,“记忆”是对过去印象的记忆(“后来把这种感觉唤在记忆中”),“想像”则是对现在印象的想像(“借想像预先料到这种感觉”)。所以,这里谈及的是“过去的印象”、“过去的观念、”“现在的印象”和“将来的观念”四者的关系。我们用下图表示休谟这句话的意思。
过 去 → 现在 → 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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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1 观念1 印象2 观念2
(图一)
从上图可以看出,只有当过去的印象1与现在的印象2是相似的,休谟才能说记忆中的观念1比印象2更微弱、模糊,是印象1的摹仿;同理,只有当记忆中的观念1与想像中的观念2相似,他才能说,观念2比印象2更微弱、模糊,是印象1的摹仿。就是说,过去的印象与现在的印象的相似性,以及过去的观念与将来观念的相似性,是休谟说明印象与观念关系的前提,但这是一个未经审视的前提。
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为什么是不确定的?
休谟并不怀疑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恒常联系。休谟认为,联想律可以解释为什么结果总是伴随着原因。联想律包括:(1)相似律将相似的事物归为一类;(2)时空连接将时间和空间连接在一起;(3)因果关系是前面两个规律的结合。如果相似的东西在时间连接上总是伴随着另一个相似的东西,那么我们往往把发生在前的称为原因,发生在后的称为结果。休谟认为联想律在人的心理世界的作用与牛顿发现的物理世界的规律同样伟大,不能怀疑和否定。
休谟说,一切经验的基础是因果关系,他的问题是:“但是,这个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开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联想是在过去的经验中产生的,如果要根据过去的经验预测未来,那么就“需要一个媒介”,把这样两个命题联结在一起。第一个命题是:“我曾经看到,那样一个物象总有那样一个结果伴随着它。”第二个命题是:“我预先见到,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也会有相似的结果伴随着它。” (34页)能够从第一个命题推导出第二个命题的中间命题是:“假设将来和过去相似,而且相似的能力将会伴有相似的可感的性质。” 休谟说:“这个媒介究竟是什么,我承认,那不是我所能了解的”。 所谓“不能了解”, 是说不管用何种方法,都不能证明 “过去发生的事件必然与未来发生的事件相似”,或者“一类相似的事物必然伴随着另一类相似的事物”。因为不能证明前者,因果关系不能预测未来事件必定发生;因为不能证明后者,则不能由已知的原因必然地推断其未知的结果,也不能由已知的原因必然地推断其未知的原因。
四、原因和结果关系与印象和观念关系的时间结构
我们对休谟所列举的那些不能证明“过去是和将来相似的”的理由不加质疑,而要指出,休谟所明白揭示出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与他暗中设定的印象与观念关系的前提,有着同样的时间结构,他怀疑前者而肯定后者,是一个根本性的内在矛盾。
因果关系的前提如下图所示。
过 去 → 现在 → 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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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1 结果1 原因2 结果2
(图二)
比较图一和图二,两者都涉及过去事件与现在和未来事件的关系问题。根据图一,休谟必须承认过去的印象1与现在的印象2相似,过去的观念1与未来的观念2相似,因此,观念和印象之间才能有恒常联系(即观念总是形象的摹仿)。根据图二,为什么不能承认过去的原因1与现在的原因2相似,过去的结果1与未来的结果2相似?如果能够做这样肯定,那么根据过去已知的因果关系,从现在已知的原因能够预测,未来总要发生与过去相似的结果。
有人也许会这样为休谟辩护,印象与观念的关系不同于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前者是原型与摹仿之间的相似关系,而原因与结果之间不必相似。确实,休谟举了一个吃面包使人健康的例子,面包的营养是不可感的能力,健康是可感的性质,因此他要求证明的,不是营养力与健康的相似,而是“相似的能力将会伴有相似的可感的性质”。
但是,上述辩解是无效的。因为图一和图二所示的时间结构说明了同样的恒常性:如果两个事件在过去恒常地先后出现,如果它们分别与现在和未来出现的事件相似,那么,这些现在事件与未来事件的先后伴随也是恒常的。这一先后出现的恒常性与联结事件的关系的性质无关。如果用 表示两事件先后出现的恒常性,设A与C相似,B与D相似;再设A B,则
C D。至于A和B之间与C和D之间在性质上是否相似或相异,与两对相似事件之间的恒常的时间结构无关。
只要人类的认识条件没有重大的改变,相似事件先后发生的恒常结构一直会延续下去。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设想这种时间结构有重大的改变。如果休谟要改变因果关系的时间结构的恒常性,那他首先就要改变他自己关于印象和观念之间关系的原理。他在建立这个原理时,就已经设定了印象和观念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先后发生的恒常性。为什么观念和印象这种时间结构不能运用于因果关系?有什么必要设想这一结构会发生重大改变,以至于过去事件与未来事件不相似呢?换而言之,如果休谟是一个彻底的怀疑论者,他不仅要怀疑因果关系的基础,而且要怀疑他自己的第一原则,即简单观念与印象相似的原则。如果我们从相似事件的恒常结构意识问题入手的话,怀疑因果关系基础的“休谟问题”就不是一个真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休谟问题”是一个真的问题,休谟哲学开始提出的关于印象和观念关系的原理就是一个自我否定的原则。
五
“休谟问题”之所以成为后人讨论的焦点,这与康德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评价分不开。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言》的前言中,康德交待了自己的理论背景。他说:“自从洛克和莱布尼兹的论著之后,或更甚者,自我们已知的形而上学起源以来的历史上,没有一件事情像休谟对形而上学的批评那样,改变了形而上学的命运。” 这不只是指休谟对实体的观念提出的怀疑,更重要的是指对因果关系基础的怀疑。康德认为休谟思想的出发点是因果关系问题:“休谟从形而上学的一个,但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出发,这就是因果概念(包括它引起的能力和活动,等。” 康德把休谟对因果关系的基础问题称作“休谟问题”。他指出;“这就是休谟问题,它所质疑的是因果概念的起源,而不是它的不可或缺的需要。”康德宣布:“我公开承认,正是由于休谟的这一启示,在多年之前第一次把我从教条主义的梦中唤醒,使我在思辨哲学的研究获得新的方向。”
由于康德的高度评价,“休谟问题”成为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人们至今还在不断地讨论这一问题。英美哲学家尤其重视“休谟问题”,他们通常把“休谟问题”理解为关于归纳法可靠性的问题,他们在知识论、心灵哲学、科学哲学和归纳逻辑等领域,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解决方案。我们在这里不想评价这些方案的合理性,而要用哲学史的事实说明,“休谟问题”的实质不是如何从个别事例归纳出普遍原理的问题,而是未来事件为什么与过去事件相似的问题。
归纳法的有效性问题,与其说是“休谟问题”,不如说是“莱布尼兹问题”。因为在休谟之前,莱布尼茨就提出了这一问题。他指出,即使在实验科学领域也不能完全依靠感觉的方法,因为归纳法是有缺陷的,对个别事物的归纳不足以证明一般命题真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如果认为归纳法的可靠性在于感觉的联想作用,那等于把人类思维下降到动物感性的地步。莱布尼茨说:“动物的联想和与单纯的经验主义者的联想一样,他们以为凡是以前发生的事情,以后在他们觉得相似的场合也还会发生,而不能判断同样的理由是否依然存在。人之所以如此容易地捕获动物,单纯的经验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容易地犯错误,只是这个缘故。” 这里所说的“以前发生的事情,以后在他们觉得相似的场合也还会发生”,相当于休谟所说的相似的原因伴随着相似的结果。休谟认为“联想律”可以说明因果联系的可靠性,他对此并不怀疑。休谟的问题是,为什么未知的将来事件与已知的过去事件相似(a)?而不是:为什么已知的相似事件总是伴随着另一些已知的事件(b)?休谟认为问题b不成其为问题,这是经验的“联想律”已经解决了的问题。而莱布尼兹的目标恰恰是要证明问题b,他用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规则证明经验联想所不能证明的归纳法的普遍有效性。但他没有想到问题a,或许,人们在经验中对将来与过去之间的相似早已习以为常了。
康德没有像我们这样区别“休谟问题”与“莱布尼兹问题”,但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他意识到休谟与莱布尼兹之间的分歧。康德赞成休谟,说:“他无可反驳地证明了理性的先天性思想以及通过概念的必然结合是完全不可能的。” 这不正是宣告了莱布尼兹把经验的必然性归结为逻辑规则的不可能性吗?另一方面,康德也用苏格兰常识哲学衬托“休谟问题”的深刻性。常识学派停留在过去经验之中,认为过去的事件和将来的事件之间的相似性是不成问题的。康德说,常识只能解决“砍树所需要的斧子和锯子”这类问题,但要雕刻就需要能够深入事物内部的钢针,需要思辨的理解力的洞察。常识只能被限于直接的经验范围之内,对于先验的形而上学的领域,常识没有任何判断的权利。
康德认为,“休谟问题”既对传统形而上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也为先验哲学的发展留下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康德认识到,解决“休谟问题”的出路在于揭示因果关系的先验的时间结构。康德把因果关系作为知性的先验范畴,它的先验性不仅在于它是假言判断的先验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是经验事实具有因果联系的可能性条件。康德的“先验图式论”关于“经验类比”的第二类比的题目是“与因果律相符合的时间持续性原则”。 这一原则所要证明的是,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先后出现的顺序,是两类事物之间的先天的时间结构。我们在这里不想详细介绍康德的学说,也不对康德是否解决了“休谟问题”的问题发表评论。我们使用康德提出和解决“休谟问题”的历史材料,只是为了说明,“休谟问题”的实质是因果关系有无恒常的时间结构的问题。这一结论验证了我们对休谟哲学内在矛盾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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