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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那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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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0:35: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玉素利                                                                                           玉素利的前夫朴哲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王维报道 韩国检察机关26日要求法院对因涉嫌通奸而被起诉的演员玉素利(40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漩涡中的艺人夫妇是朴哲和玉素利,今年均为39岁。两人在上世纪90年代是韩国青春偶像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结婚后一直被媒体视为“金童玉女”般的理想婚配。两人最近打起离婚大战,不仅夫妻恩断义绝,男方朴哲甚至以通奸罪名对女方提出刑事诉讼。
为争取舆论支持和公众同情,双方近期先后召开新闻发布会,互相“揭丑”。玉素利10月28日向媒体“诉苦”,称自己的婚姻非常不幸。
“他和我在同一屋檐下生活这么多年,可我们之间从来没有过充满温情的对话。生完孩子后的很长时间,我饱受抑郁症折磨。我们11年的婚姻中,夫妻生活只有10次。”
玉素利的这番揭露让朴哲很“受伤”。他立即在第二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对妻子在媒体面前中伤自己感到“非常悲伤和愤怒”。“我注意到她所说的‘10次’,”朴哲强调说,“我没有生理问题。”
朴哲说,他已经以通奸罪名起诉玉素利和两名男子,并称手头握有证据。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检察机关还要求对与玉素利通奸的新流派歌手A某(38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两年。当天的审判在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分院举行。检方介绍说:“玉素利在法庭上承认一切控诉事实,但在调查过程中否认罪行,并且原告要求对被告实施强硬处罚。”韩检方同时表示,A某从一开始就承认通奸事实并且有悔改之意,因此酌情量刑。

  玉素利承认检方的控诉事实,但提到前夫朴哲出入娱乐场所一事,流着泪表示:“如果说我的罪行比朴哲沉重,应该遭到社会指责,我甘愿受到惩罚。”

  玉素利自2006年5月末至同年7月初,先后三次因涉嫌与A某通奸而被不拘留起诉,但今年2月就通奸罪提出了违宪审判。直到近日宪法法院判定符合宪法,案件的审理被推迟了9个月。



  为保护妇女权益,韩国的通奸法已实施了50多年。但有批评人士指出,此法的条例过于严酷,已不适用于这个如今已拥有先进的民事及家庭法院体系的国家。

查了我国对于“通奸罪”的法律法规:

一、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而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没有“通奸罪”这一罪名。
二、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三、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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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同志已经不咳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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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0:56:00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往生不可及,今生难自已。余志尚未展,岂可乱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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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2:35:24 |只看该作者
那边无事,不就几个人造娘儿嘛
我的基本工作是:上笼屉、铺麴、点火、取浆、入缸,最后起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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