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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万物,地滋养之;母之生子,父则育之。万物众生,养育化生,皆天护地佑;物之所需,人之所求,非天地不能。是以掌生杀、定予夺、决命运,唯天地执事。
杀也,夺;夺也,僭;僭也,盗。杀、夺、盗皆僭天地:逆天道、悖有序。当以天绝、地诛,以明道、顺有序。而后知不可僭犯。
谓盗谓夺,莫大于杀。曰杀有二,杀人第一,草木竹石、鸟鱼虫兽,亦复如是;杀命第二,罪大于人。盖人物有命,皆出有序;有序曰地,地法天道;杀命则乱有序,序乱则天道逆,天道逆则万物害,亦害诸己。
是故杀人者必惊惧于后,知天将绝其身;杀命者必悲哀于后,非惶恐于地,不杀亦杀也!杀人身者,以身偿身;杀其命者,以命偿命。
命曰序,序曰地,地法天,天法道。杀命者一,天、地、道亦等同,曰弑地、弑天,乱序逆道曰违,罪莫大于此中一。杀人者僭,为盗为夺,故以身偿,虽乱,不易有序,命存乎内;杀命者一,一再生三,终至违道,未僭,万物有损,天地所伤。故闻杀人者有偿其命,未闻杀命者有偿其身。以命偿命,增补损益矣!
今杀一命,以告天地;曰乱曰违,斯在吾身;杀一生三,罪莫大焉;曰伤曰损,以命补增;再告天地,惟罪是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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