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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以直报怨——贺卫方再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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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3:2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05月27日 22:46 经济观察报
秦蓓蓓  杜然
2011-05-30

日前,夏俊峰案和药家鑫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关于道德、教育、刑事受害者赔偿机制、司法公正等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同时,似乎是一种回应,5月24日,最高法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维持正义是否一定要罪犯们付出生命的代价?长期以来朴素的“杀人偿命”的正义观是否还适用于现代社会?死刑判决的标尺应该定在哪里?我们的社会是否走到了可以告别这种残酷刑法的关键时刻?废除死刑,会不会让受到损害的人们有“天道不公”之感并催生出一批滥用私刑的“替天行道”者,使得社会治安每况愈下?本报记者专访著名法学家、废除死刑的坚决支持者贺卫方先生。

经济观察报:经常看到你在各种媒体渠道上发表反对死刑的观点,几年前你做的题为“拷问死刑”的演讲更是引发了对这个话题的广泛讨论,你的这种看法是怎么形成的?

贺卫方:我是十多年前就公开地演讲、写文章、做访谈,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主要是觉得死刑太残酷、太残忍。一个人能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一件挺不容易的事情。希图用严刑峻法净化社会是纳粹的想法。希特勒在维也纳的小旅馆里,看到某一些犹太人跟雅利安的年轻女性发生关系,他就想象着雅利安人的血液被污染了,所以最后就采取了屠杀犹太人计划,数以万计的犹太人被杀害,他认为这就是净化社会;意大利的黑手党是几百年都无法解决的社会难题,遇到了墨索里尼的铜拳铁掌就治好了,当时也是万民欢庆。所以很多专制权力开始都是以正义的名义,做的都是老百姓希望做的事。街上的那些地痞、混混谁看了不生气,但如果无论有没有刑法的严格规定,不分青红皂白把那些家伙都抓起来判刑甚至处死,的确能够把那些小混混都给清理掉,但最后的结果就是:把色情都清理掉,接着就要把自由思想清理掉,知识分子的厄运也就到来了。

我的硕士生阶段,曾经做过天主教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其中有一部分是研究刑法,早在中世纪,天主教会就提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人,而不是为了一味地去进行报应式的惩罚。这对我思想的形成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影响。但是不是特别具体清楚哪个时刻突然就觉得要废除死刑,我应该去推动这件事。我觉得现在还是任重道远,中国需要有这样的平台能够公开讨论。

何怀宏教授过去在《新京报》上发表过两篇文章谈死刑问题,我觉得特别好。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推动力量除了法律界以外,还有伦理学的、哲学的、文学的,甚至纯粹艺术的,比方说电影,有时候一部关于冤狱的电影,会对人产生很大震撼力。

经济观察报:如果我国着手废除死刑,应该先从哪一类的罪犯开始呢?

贺卫方:我觉得彻底废除是最好的,但是很可能无法一步到位,只能逐渐推进。目前只保留杀人、纵火、投毒这些最为恶劣的罪行,那么其他的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废除死刑。具体论及某起杀人案是不是恶劣到足够判死刑的程度,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一个国家法律能够规定那么具体,司法判决不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一个硬币就出来一瓶饮料。这个时候就是靠独立的和公正的司法,要给大家一个特别好的法律的推理,一个判决书应该非常清晰地告诉大家,为什么这个案件我会判他死刑,理由是什么?药家鑫只是因为担心怕被抄下车号,受到纠缠,而不惜连捅六刀杀人灭口,这是怎样的一种心理?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恶的心理,可以非常好地去分析他。司法的决策过程受制于律师和检察官,法官也必须要对每个相关的证据做出一个判断,比方说李玫瑾这样的专家,也可以出庭来告诉,如果她认为药家鑫是有心理问题的话,可以到法院去给出一个很好的解释。无论如何,国家的法院杀人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所以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司法的判决有一个上诉审级,最后的复核权还要最高法院进行独立的复核,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自由裁量和由此导致的错误。

经济观察报:可是我国的一些刑法判决恰恰缺乏独立性,特别是牵涉死刑判决,利益相关方都要介入进来。

贺卫方:对,现在的情况的确是如此。我曾经在微博上呼吁大家,尤其是法律界人士,不要去发倾向性过强的观点。但是有不少人质疑说,现在权力在进行直截了当的干预,那你学术界怎能不发出声音?这当然也是一个有道理的说法。关键是要慢慢追求、培育有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舆论,逐渐建立独立的制度。我们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关键是如何落实下来。

经济观察报:如你所说,在我国死刑的存废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想要废除死刑,有很多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不是废除死刑的前提?我们应该做什么样的努力?

贺卫方:我觉得死刑废除的问题,跟司法独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好像还可以分离出来,所以我的结论是相反的,越是司法不独立的地方,越应该先废除死刑。因为司法不独立就意味着司法会受到各种力量的干预,整个过程没有办法做到非常审慎、认真和理性。这样一种情况下,可能错案的概率会远远高于已经实现独立的地方。所以我觉得不用等到刑罚等配套制度发生变化就可以着手废除死刑,西方国家最重的刑罚是终身监禁,我们叫无期徒刑,但我们的无期徒刑通常很少有真正老死在监狱里边,大多数人表现好一点,就可以减为20年,再往后减到15年,我觉得可以在修改刑法修改的时候再增加相关的条款,真正的引进一种美国式的刑罚制度,真正实现极其恶劣的杀人罪犯不可能减刑出狱,这个可能会让许多人感到心里边会平衡一点。其实对于一个理解自由价值的人来说,终身监禁是极其痛苦的一件事情。

经济观察报:你反对死刑,理由之一是犯人本身也有尊严,而死刑本身就是对犯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和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说,终身监禁给人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死亡本身,这是否也能算是损害了人犯的尊严?

贺卫方:不,内心的痛苦是没有办法精确计算的,如果不伴随任何痛苦,那刑法就失去意义,刑法制度,就是一种惩罚,这是一种让你痛苦的过程。但死刑给人带来的痛苦是不一样的痛苦。我相信每个人面临生死决策的时候是他所面对的最严重的问题,这比把你关到监狱里头不放出来忍受漫漫刑期更为残忍。很多人描述过那样的场景,包括像在陕西的李贵仁先生,他曾经坐牢,因为有知识,很会说话,被分配了一个特殊的任务——在行刑的头天晚上陪死囚。据他说真的是很少有那种慷慨赴死的人,大多数人一下子就崩溃掉了,好好的一个人精神失常,突然大哭、大笑,大小便失禁,这些情况都有。当然,改死刑为终身监禁的最大的好处就是,它可以给人以纠正错误的机会,纵然不能彻底挽回,但还可以稍微进行一些补救,因为如果发现冤案,可以把人马上释放了。但是死刑那可真是一点办法、一点纠错的可能性都没有了。

经济观察报:现在“废死”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仁慈、民主、人性化的标签,美国为什么还有些州继续保留死刑?

贺卫方: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虽然都废除死刑了,但没有哪个国家敢用投票的办法来废除死刑。所谓“人同此心”,其实一般人的正义观都是很朴素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尤其是对于非常恶性的、引起全社会震动的凶杀案更是这样。罪犯应该为他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来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按照罪和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方死了,任何其他的处罚都好像不足以补偿你带来的损害,这样的理论在美国也通行。

还有一次我跟法国的一位著名的作家和出版人索尔曼(Guy Sorman)聊天,他谈到一个观点,说在基督教的大的系统之下,新教的地方废除死刑要难于天主教国家。比如说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这些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但是在美国这样的新教国家,废除死刑的难度就很大。这可能跟清教徒的传统有关系。其实清教徒在殖民地时代,在美国所实施的刑法制度有不少是非常残酷的,羞辱性的,对人性更苛刻的要求。霍桑的小说《红字》写的就是那段历史。美国是万花筒式的地方,对某些事物特别宽容,对另一些事物却极苛刻;很多时候非常色情的东西都可以接受,但是有些地方就很极端,据说杨百翰大学甚至不允许女生的裙子高过膝盖,这都是一种听起来非常怪异的事情,但这就是美国。

我有一本台湾朋友送的书,叫《佛教反对死刑》,台湾的佛教组织和一些佛教徒们一直致力于废除死刑,尽管目前还没有废除,但是在大约去年之前,已经九年没有执行死刑了;韩国比较彻底一些,韩国已经有十多年没有执行死刑。当然韩国刑法中间还是有死刑的。现在保留死刑的许多国家,其实保留的是叛国罪和恶性杀人罪;日本倒是每年都会执行好几起死刑,日本这样一个发达国家为什么一直保留死刑?新闻界一直在做这方面的研究。

经济观察报:你曾经援引过贝卡利亚“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即人们从来不曾与国家签署“同意国家剥夺生命权利”的契约,所以政府无权把人判死,而争议之处也在于此:如果一个人已经触犯了法规,损坏了别人的利益乃至生命的时候,已经主动破坏了这份社会契约,国家作为一个大管家和大多数人的保护者,难道不可以对为恶者进行制裁吗?

贺卫方:“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没有得到历史考古学证实的国家起源的理论。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还是起源于某种强权,征战过程中间非常骁勇善战的那些人们,逐渐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慢慢形成。但是社会契约论是有价值的一种理论,因为它不断质询人们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什么,这样的一种质疑,特别有助于我们去推动政府制度的改革,能够更好地防止政府权力的异化。

其实我觉得关于死刑存废的最大争议不在于社会契约论是否合理,而是说国家不允许别人杀人,本身却行杀伐,这点说不通啊。如果有人说把死刑当作一种惩罚措施,那老百姓也可以说:“我杀人,是因为有人作恶多端,我在替天行道”。所以国家不能用一种剥夺对方生命的方式来伸张正义,这样很容易陷入无理性的同态复仇,如果国家违反了契约,是不是可以把政府官员给杀了?法庭误判,是不是可以把法官杀了?无休止的冤冤相报其中的是非对错是永远没有办法去搞清楚。所以我觉得还是要渐渐培养出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的胸怀。有个德国专家一家在南京被谋杀后,他们的亲属写信给中国的法院,要求中国的法院不要判这两个人杀人犯死刑,这才是以直报怨。对坏的东西你要用正义去惩罚,而不是以怨报怨,那就等于是以恶治恶了。

经济观察报:就中国来说,最需要跨过的一步是什么?新教和天主教可能对死刑问题会有差异,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宗教关怀的国家,世代在人们的脑海中盘踞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想法会不会阻碍对死刑判决的变革?

贺卫方:我觉得最大的难点还是在于让民众如何在情感上接受这一点。有人担心一旦废除死刑,将会导致天下大乱,私法横行——国家不判他死,那我自己去执法。其实世界其他地方的经验并非如此,立陶宛废除死刑以后,恶性犯罪不但不上升,反而慢慢地下降,也就是说贝卡利亚的那个观点,国家的行为其实对民众的心理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国家残忍民众更残忍。大家互动传染互相影响。如果是杀人犯能非常诚恳地忏悔,他们家庭愿意去做补偿,并且真心的去帮助受害人的家庭,大家不在一种可怕的民意的裹胁下,也可能会达到一致。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现在网上充斥着过于激烈的、煽动仇恨的话语,很多人嚷嚷着:“赔偿多少钱都不接受,这些钱都是沾着血液的钱!”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家属和普通群众,往往迷失了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至少道德方面他们不敢去做任何妥协。

经济观察报:网络虽然是现今社会上不可缺少的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但如果在网上的话语有太多偏执、不理性的成分,这样的网上言论对社会未必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贺卫方:我觉得网络语言中抨击性的话、骂人的话会更多一些,理性论证的少一些。因为可能多少也跟网络匿名的特色有关,这会弱化一个人对于文字的责任感,让许多暴力化的语言充斥在网络之间。你如果把它等同于民意的准确体现确实很危险。网络像一面哈哈镜,让我们对民意有一些错误的看法。但网络的确又可以形成很大的压力,几十万人在网上一声吼,有些机构就会真的是害怕,也会惊动领导人,一个普通的案件就突然牵涉国家的形象问题,都是因为这样的民意裹胁,把领导人牵进去,然后一个普通的案件就变成一个关系到国家形象的问题的一个案件,领导人就会继承我们古老的传统,要做批示,于是顿时形成一个不可抗拒的力量,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像过去张金柱的案(其实他那个案件怎么样也不应该判死刑,他毕竟是过失犯罪,他是醉酒驾车),孙伟铭案都是这样。

经济观察报:如你所说,在很多国家,废除死刑以后,犯罪率反而降低了。这两者之间有没有一个必然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是“举国安则刑不举”,还是“刑不举则举国安”?这两者的先后关系如何?

贺卫方:不说别的国家,我们国家历史表明,其实治理最好的时代往往是刑法最温和的时代,像贞观二十几年全国才执行了不到三十起死刑,这表明严刑峻法往往导致的不是犯罪的减少反而是增加。其实不论任何地方,杀人这种犯罪行为大致上有一个概率的。纵然有再多处罚,再杀鸡给猴看,结果还是有这么多的杀人犯。

最高法院的一位前副院长曾经说过全国杀人犯罪70%以上是发生在熟人中间的,很多情况是激情杀人,你指望他杀人之前还要经过很细致的考虑,想想死刑问题,这是不大可能的。我的演讲里面也谈到过,英国过去在广场上执行死刑,总是会有很多百姓观刑,那时对于盗窃罪惩罚非常严厉,盗窃达到不大的数额就可能被判决死刑。但是执行死刑的时候又是所有的观众注意力最集中的时候,所以那些人一边看着执行死刑,一边被偷钱包,窃贼被抓住后又被判死刑,问他们看没看过执行死刑?说看过很多次了。看来你用死刑来震慑其实是没有多少效果的。

经济观察报:人们可能会担心,废除了死刑以后,对社会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在押犯人大量增加,要新建很多牢房来关押犯人,花重金来购买先进设备谨防越狱,这的确是不小的开销。

贺卫方:我觉得不应该过分地强调这个问题,如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话,我们就是要超越于经济的计算,哪怕国家和纳税人要付出更多,这也是值得的。如果如此“讲效益”的话,现在有很多合理的制度都该被禁止。比方说为了减少犯罪每天晚上十一点钟以后,不允许任何人上大街,实行宵禁,这在整体减少犯罪上很有效率,但是我们都不会接受这样的做法,这对我们的自由限制太大了。所以,效益不是最重要的。

另外,即便追求效益,也可以有其他的方法,比方说死刑犯中间其实也不乏人才,很多人是在冲动下犯罪,本身却才华横溢,不妨让他们从事一些生产劳动,搞一些科学研究,用产生的收入建立一个被害人补偿基金,对于受害人家庭进行一些补偿,我觉得这是比较更好的一个想法。

经济观察报:你刚才的很多提议听起来很美好,但实际操作起来估计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是不是有些过于理想主义了?是什么样的价值观促使你产生的这些想法?

贺卫方:老话说:“取法其上仅得乎中”。我觉得学者,尤其是法学方面的学者,应当在这个社会演变过程中间能够提出一些比较高的目标。如果说是学者在这样的领域中间仍然保持一种不平不倚,四平八稳,废除死刑就是永远没有办法实现的一个目标。学者必须要高调一些,要去把更纯粹的东西清晰地表达出来。胡适当年讲问题与主义之争是有感于1910-30年代中国知识界普遍的比较过于空泛,过于说一些宏大话语浮躁的气氛,胡适先生希望大家能够多谈一点问题,少谈一点主义。我始终觉得胡适先生这样的说法也是属于矫枉过正的说法,其实今天这个时代,我们已经到了这个时刻,要把问题和主义结合起来。我们可以从问题入手,比如死刑的判决、刑法制度的改善、司法独立、法官的选任都是一个个问题,在推动相关的具体问题的时候,一定不要忘记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应该不断地在价值与具体的细节中间进行一种往返,不断地反思,让我们每个问题的解决都符合我们的价值方向,而不是南辕北辙。那么在倡导一种价值的时候,不要以为单纯价值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我们需要从具体的问题上面入手,从制度环节上入手,我就觉得审判制度中间的证据制度其实是很大的问题。如果证人不出庭,律师怎么去指证?所以我觉得能够把主义和问题结合起来,然后去推动今天的制度的发展。

就死刑本身来说,我还是愿意清楚地表示,我们现在完全可以做到立即无条件废除死刑的,从立法的角度去进行这样的一种大胆的决策。也许某些时候有些风险,有些反弹,中间可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但这是一个向合理的制度迈进的过程。国家有责任去树立更加人道主义的风范,让这个社会越来越充满了一种温润祥和的,富于人文主义的气氛。当然我个人并不觉得让现在体制立即接受这样的一个主张是很容易的事,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我的价值观就是普世价值最基本的内容,建设一个良好的宪政化的政府,政府的权力受到非常严格的内在的和外在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是分权式的,既包括平面的,横向的分权,那就是行政立法司法的分权;也包括纵向的分权,那就是地方跟中央的分权。外在的约束就包括民主制度给政府带来严格的约束。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每个人的自由,所有的国家制度都应该努力地朝向这样一个方向,法律职业应当有很好的荣誉感,大家严格地遵守这个职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然后去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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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3:38:04 |只看该作者
我很赞同贺卫方关于当前司法不独立的中国更有必要废除死刑的观点,解开了我的一个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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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3:54:28 |只看该作者
美国十大杀人王系列

杀人狂 - 山姆之子


一九七六年,纽约市出现了一个「约会杀手」,专门狙杀约会中的情侣。他往往隐藏在小暗巷中,趁情侣们缠绵时,从车窗口向女方射击。由於他使用的是点四四口径的手枪,所以最出被称为「点四四口径杀手」。从一九七六年七月到一九七七年七月,「点四四口径杀手」在纽约市肆虐,一共枪杀了六对年轻男女。而受伤的还不指这个数。

当他开始给报社写信之後,他被称为「山姆之子」。这个人就是 -----大卫‧柏克威兹。

给媒体留讯息的「传统」是起源至伦敦的「杰克开膛手」。他杀害了第一个被害人之後,在现场留下字条说:「我还会再回来。」这个预告杀人的手法,一些凶手偶然采用,但是最喜欢接触媒体,并且乐此不疲,与媒体合作得水乳交融的,首推「山姆之子」大卫‧柏克威兹大卫‧柏克威兹也符合「杀人狂三部曲」的条件,那是:尿床,玩火,虐待小动物。他的童年,同样的也是充满缺陷和不安的。他的母亲长年卧病,导致情绪不稳,对年幼的大卫时好时坏,而这时的大卫便有尿床的问题。另外他也试图去毁灭那些比他弱小的动物,他曾把阿摩尼亚倒入鱼缸中,看鱼儿肚皮翻白浮起水面的景象,也曾经故意用强酸去泼洒小鸟,看他们的临死挣扎。而在成年後,他的玩火倾向扩张成了纵火狂,他曾经在纽约市纵火超过两千次。

大卫‧柏克威兹和许多连续杀人犯一样,是被收养的。他最初不知道。一直到他在陆军服役的时候,才知道真相。他服役时的经验也不是愉快的,在韩国驻防时他有了第一次性经验,对方是妓女,因此使他染上淋病。退伍之後,他回到纽约,开始追寻他生母亲的下落。最後
在纽约长岛找到。他的母亲这时已经再婚,生了个女儿,而无论是她母亲或这个姊妹,都不想和他有任何关系。这个发现让他很受打击,也让他愤恨。

当时他在纽约一家邮局任低阶雇员,原本害羞,内向,缺乏安全感。这愤怒使他变成了一个潜在的杀人者。他在服役的时候学会射击,这时他就去买了把点四四,在纽约的垃圾场练习枪法。当他觉得自己的枪法精准了之後,他就开始出巡,到所谓的「恋人巷」中展开猎捕。大卫‧柏克威兹在一次作案後,在受害者的车子附近留下了一封信。这封信上充满了疯言乱语,他声称自己是个怪物,是「山姆之子」。而「山姆爸爸」虐待他,并且要他外出杀人,好提供受害著的鲜血让他饮用。

这封信使他出了名,各大报争相刊载。自此之後,他就被称为「山姆之子」。

在大卫‧柏克威兹的犯行中,媒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某方面来说,媒体也在推动著大卫‧柏克威兹去犯罪却不自知。在大卫‧柏克威兹被捕之後,他坦承喜欢阅读媒体对他的报导,这使他产生虚荣心。不久,他就成为报纸上的头条题材。这个无名小卒成为全国知名的人物
,警方为他组成了专案小组。这个名为「奥米茄小组」的单位,有一百多名警力。他凡是犯了案,一定留下记号。并且持续的给报纸和各类专栏作家写信。这些信件经由媒体公布後,使整个城市陷入恐慌。

而媒体开始研究他,请专家分析他的心理,猜测他的性格,甚至按照他的犯罪手法去预测他的下一个目标或地点。大卫‧柏克威兹说:他有时就按照媒体所「提供」的地点去找寻受害者,「因为看上去好像很适合。」

这使我想到,在国内的许多犯罪事件往往有所谓的「复制现象」,只要媒体报导过某种类型的暗杀或抢劫甚至绑票方式,往往会引来许多相似类型的犯罪手法。例如前几年流行分屍、绑架,之後是流行泼酸、抢劫、当街杀人,去年流行自焚、开黑枪、盗刷信用卡,今年可能
是勒杀和淹死,以及电脑犯罪;从年初已经出现好几件案例,不知道明年「流行」什麼?

不可否认,「带动流行」,媒体有推波助澜之功。媒体的大量报导,巨细靡遗,不但是教导了有犯念的人如何DIY,更严重的是,它让人觉得:「要是我去做,我才不会这麼笨。」犯罪成了简单的事情,看多了之後,罪恶感也就稀薄了,更不用提某些经济犯行背後所显露的庞大的金钱效益。再加上道德意识淡薄,个人意识高涨,不道德某些程度上被视为「个人自由」,很少被谴责,更少被惩罚。对许多人,黑和白早已失去分际,更多的是灰色地带,那就无怪乎某些年轻人对自己的罪行不但不惭愧,反倒理直气壮,甚至自以为酷了。



大卫‧柏克威兹也一样。媒体把他捧成了天字第一号红人。他自我膨胀,越来越不在乎,终於,在他最後一次大开杀戒的时候,他把自己的车子停在附近的消防栓旁,因此而收到了一张警察开的罚单。到最後,警方循线追查,找到他身上的时候,大卫‧柏克威兹表现的是「山姆之子」应当有的,漫不在乎的「酷」状,他说:「好罢,你逮到我了。」

和多数的杀人狂一样,大卫‧柏克威兹的外表也和正常人一样,FBI的人员形容他身材矮胖,害羞,保守,而且有礼。这一付完全无害的外表使得他做了那麼多的案,没有任何人怀疑到他身上。

二十世纪的一个怪现象是:似乎人人都想出名,而对於「名声」的解读也完全颠覆以往,不再意味著「美好」、「高贵」、「值得景仰」等意义,而只意味著知名度。

而「广为人知」这件事其实是很简单的,希特勒的名气与爱迪生一样大,两人的「功业」完全不同,但是在现代,「流芳百世」和「遗臭万年」似乎并没什麼不同。

大卫‧柏克威兹的犯案,比较滑稽和特别的一点是:他後来颇耽迷於自己成为名人这件事。FBI 访问他时,发现他拥有一本剪贴簿,上面是他在犯罪期间,新闻媒体对他的报导。这厚厚剪贴簿显然是在没被抓之前就开始收集,而在入狱後,作为一个光荣回忆被但进监狱里来不只大卫‧柏克威兹,许多杀手也都有这种「回顾」的倾向。我们常在侦探故事中,看到犯罪者会回到现场,这种叙述基本上没错,但是与事实有差距。侦探故事中,犯人回现场是为了良心不安,某些犯人是的,但是更有另一种人「回顾」是为了「重温」杀人时的刺激感。回到现场是一种,收集被害者的物件是一种,如大卫‧柏克威自烩样收集自己的报导是另一种。

而为了吸引媒体长久的注意力,大卫‧柏克威兹某种程度上,变的是在为媒体杀人,因为他必须要保持他自己「超级巨星」的地位,他必须要维护「收视率」。

但是,总也有戏演不下去的时候,等到他觉得自己再也玩不下去的时候,他就需要一个真正的大高潮,那就是:「被捕」。对一般人而言,杀人狂山姆之子:大卫‧柏克威兹被捕是一个「 Happy Ending 」,对大卫‧柏克威兹本身,又何尝不是。


美国十大杀人王之:芝加哥杀手

一九六六年,南芝加哥。

一所女子宿舍内死了八名护校学生,所有的死者均被反绑双手,在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被杀戮,戳刺,砍杀,扑打,强暴和枪杀。室内凌乱不勘,而死者陈屍在室内不同的地点。


Richard Speck 李查‧史派克

这个大屠杀事件中幸而留有活口,那就是二十三岁的柯拉松,阿慕罗。据阿慕罗的说法,这残暴冷血的大杀戮,凶手其实只有一名。这人是个白人男子,左前臂刺有「生来享乐」的刺青。

阿慕罗和其他护校学生们分租此处,当天凶手持刀枪进入,威胁她和其馀六名学生不得声张,他说他只是要抢劫一些财物,如果让他把她们困绑起来,他抢劫後便会离去。於是这些女孩们便乖乖的任他把自己绑起来,并关进房间里。当这个人在屋里搜刮财物时,另三名护校学生陆续返来。劫匪将她们分别制服後,也同样困绑起来。

当所有人都在劫匪的控制之下,这人忽然改变主意,他发起狂来,先强暴了一个女孩,之後便开始将全体一一射杀。阿慕罗缩在墙角,因为凶手忘了算到她,结果她幸免一死。

这案件爆发之後,全芝加哥都震惊了,因为案件的残酷无与伦比,而且还有幸存的目击者。警方於是加强人手,四处搜寻。并将凶手的特徵:左前臂的刺青,公布在媒体上。很快的,一个礼拜後,凶手被抓到。抓到的原因与警方关系不大,是凶手自己自杀未遂,被送去医院,而被人由刺青指认出来,送交警方。这个人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芝加哥杀手」:李查‧史派克。

李查‧史派克下手酷烈,超出常情。因此许多人认为他的心里必定有某种障碍或基因的不平衡。但是,经过检查,事实上这些怀疑并无根据,史派克的腺体或染色体或其他基因都非常普通,与任何正常人一样,而那些正常人并不会犯下他所为的这种暴行。

史派克入狱後,因心脏病发作死亡。 在此之前,FBI只与他对谈过一次,所收集的资料并不完整,所以对於史派克之所以犯案的心理背景,其实缺乏第一手资料。但是, 若以 FBI 所研发出来的「侧写」手法来观察罪案现场,其实对於李查‧史派克也可以有一个清晰的描绘,而这描绘也应证在与李查‧史派克的亲身会面访谈中。

大体说来,李查‧史派克的身世在我们所介绍的杀人狂中算是较为正常的,他二十岁结婚,妻子只有十五岁,育有一子,结婚五年後离婚。他恨他的妻子,但是并不曾兴起杀她的念头。之所以有了杀人的纪录,是在一次酒醉後,杀了拒绝他求欢的一名低级酒吧的女侍。在他犯下芝加哥血案之前,他曾经抢劫一名老妇人。

会去抢劫一个缺乏抵抗力的老妇人,代表他极度缺乏自信心,作案的手法粗率而欠缺计画,显示他人格不成熟,不长於思考,对自己的行为甚至欠缺自觉性,所作所为全凭一时冲动。

芝加哥血案在最初只是一个强盗抢劫案,之所以成为了血案,是因为李查‧史派克在控制了全局之後,无法克制他那种「一切由自己主宰」的虚荣,他必须要做些什麼,以证明他是有权力的,而最能使他感觉自信并壮大的,便是夺取他人的生命。

李查‧史派克在监狱中的一个事件,很可以表现他对於「控制」一事的看法。他养了一只鸟,非常宠爱,但是当狱方不准他饲养时,他把这小鸟丢进了旋转的风扇中。

警卫吓坏了,问他说:「我以为你很喜欢这只鸟?」

李查‧史派克回答:「我是喜欢,但是当我不能拥有它的时候,别的人也甭想得到它。」

对李查‧史派克而言,爱不如控制重要,而控制便是毁灭的能力。



曼森家族的教主:查尔斯‧曼森

严格说来,曼森并没有真正杀过人。他与我们前面谈过的艾德‧肯培不同,曼森长得非常矮小,不到一百六十公分,他的力量是来自智力。他因为体型不能服人,因此学会了观察并且操纵人的方法。

没有曼森的出生年月曰,不过,以他那强大的情绪感染力来看,他一定有重要的行星落在天蝎座上。

曼森出生於一九三四年。他的母亲是娼妓,十六岁时就生下了他。由於不知道他的父亲是谁,所以他的母亲凯瑟琳便把自己最喜欢的情人的姓给了他。因为凯瑟琳不断的进出监狱,不得不把曼森托给自己的阿姨抚养。阿姨虽然是虔诚的教徒,姨父却是个心理变态。他从小就以凌辱曼森为快事,不但取笑他的身材,还有意的把他扮成女孩子,再责骂他变态。

曼森受不了,不满十岁便时常逃家,在街头流浪。缺乏正常教导,造成他的性格和人格扭曲。在我们人格养成的童年阶段中,曼森的周围充斥的是弱肉强食,不公不义,淫乱,欺骗,得过且过。他未来会变成怎样的人,事实上早可以预见。

长到了十五六岁,他已经是监狱的常客,犯过的罪行包括抢劫,伪造文书,拉皮条,攻击,偷窃。他在一个比一个恶劣的监狱里求生存,於是学会了去观测人心,再以意志力去操控对方。接触过曼森的人,最难忘的是他催眠性的眼神,和洞悉人心的言谈方式。

一九六七年,三十三岁的曼森,刚刚假释出狱,他选择了旧金山的黑特-亚许伯利区做他的下一站。这也就是他真正扬名立万的开始。

查理‧曼森的心愿并不是做一群人的领袖,而是成名与发财。成为一群青年人的心灵导师和精神领袖纯粹是误打误撞。而当这一切既成事实後,他发现这种身份一样可以为他带来金钱,以及地位。他在七○年代中期来到旧金山,吸引了一大群逃家的,内心徬徨,天真,理想性格浓厚的年轻人。他们因为曼森的生活历练与似是而非的智慧的智慧话语而尊他为领袖,崇拜他,尊敬他,男的贩毒,女的卖淫以供养他。

曼森与他们居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他用音乐以及药物控制他们。他带领他的徒众,往往无曰无夜的在一起围聚,唱披头四的歌,中间夹杂以曼森对爱,对和平,对自由,对未来的讲话。他不让他的信徒们睡觉,让他们在长期失眠状态下,失去自主意志,同时以音乐催眠
他们,以迷幻药控制他们。

当他的跟随者在迷幻药的药性发作期间闯入好莱坞导演罗曼波兰斯基的家中杀戮宾客及女主人之後,曼森面临了他的权威被挑战的局面,因为这不是他命令他们做的,因此,为了表现他仍然是主导,仍然是操纵者,他带领徒众进行了其他的谋杀案,在这些案件中,曼森并不是实际下手的人,但是他参予了分屍和毁屍,并因此罪名被执和起诉。由於他在加州接受审判,而加州废止死刑,所以最後曼森被判无期徒刑。

曼森所表现的领导的原动力和权威,事实上在曰後不断被其他人所复制。例如在盖亚那集体自杀的「人民庙堂」教派的吉姆‧琼斯牧师;和美国德州瓦可大卫教派的大卫‧柯瑞许牧师。这些人和曼森的做法一样,他们吸引了众多心灵不健全的人,透过对人心的了解,而产生了控制人们心灵的权力。而一旦掌握了这种权力,他们就发展建立起一种极为严密的组织,彻底的控制住这些人的身心。

但是,如同曼森的例子,当他控制追随者的时候,相对也被他的追随者所控制,为了掌握这控制的力量,他必须作一些他的徒众希望他做的事情。而如果这影响完全是负面的话,追随者与被追随者都会一样的扭曲,牺牲,并且夭亡。



大学女生杀手:爱德蒙.肯培

爱德蒙‧肯培〔Edmund Emil Kemper〕 於 1948 年12月18曰出生於加州的伯班〔BURBANK〕。 太阳射手,月亮巨蟹。关於这种人,占星书上说是:「既需要自由自在的空间,又需要令人舒适的家庭,两者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肯陪很不幸,两者都有欠缺。

肯培的父母亲相处有问题,长年争吵,吵到终於离异为止。离婚後,肯培与两个妹妹和母亲同住。但是肯培开始有一些「异常」行为出现,这包括把家里养的猫肢解,和与妹妹玩死亡游戏。这些行为之产生,与家庭中的气氛可能有相当的关系,但是肯培的母亲不察,反倒因为自己应付不来,将肯培送去给父亲。当时这男孩还不满十岁。

肯培不能适应与父亲的共同生活,逃回母亲处,但是母亲再度将他送走,这次是把他送到内华达州,与祖父母同住。内华达州与加州相比,是非常偏僻保守的地方,与祖父母同住,肯培所受的管制更严格,可能也更不合理,他的祖父母是农人,观念简单,脑子顽固,是所谓
的「红颈族」。肯培与它们之间不只是代沟,还有城市与乡村间的生活形态的鸿沟,而年幼的肯培,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家庭和学校,远离家人,远离朋友,生活中没有任何温情与慰藉。

当他十四岁时,肯培已长得非常高大,身材超过一百八十公分,十分粗壮。在一九六三年的夏天,一个下午,他用来福枪射杀了祖母,等祖父由田里耕种回来的时候,他也把祖父杀了。

因为这两件谋杀案,表面上看不出动机,因此肯培被认为有精神障碍。他被诊断为:「人格特徵错乱,被动攻击型」,被监禁在阿塔司卡得罗〔Atascadero〕州立医院,一九六九年,肯培二十一岁,他获释,交由母亲监护。

此时的他身高两百零五公分,体重一百三十五公斤。有两年左右,他到处打零工,闲暇时开车在路上闲逛,看漂亮小妞,跟所有正常人一样。之後,突然的,他开始回复了杀戮的本性,一九七二年五月,他载了两个搭便车的大学女生,将她们载到郊外去杀害并弃屍,之後他连续作案数起。被害人的共同特徵是:都是年轻美丽的大学女生。此时,「大学女生杀手」的的恐惧笼罩了圣塔克鲁兹。女孩子们被警告,不要搭陌生人的车,尤其是不要在校园以外的地区。

而不幸的是,肯培因为母亲在校园工作,他的车上有学校的通行标志,他反倒在校园里畅通无阻。

从一九七二年五月到一九七三年二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肯培陆续杀了六名女学生,并且分割,弃屍。他杀人的冲动以惊人的速度发作,肯培自己也招认:他想过要射杀整条街的每一个人。但是最後他还是打消这念头,以一个「更好的主意」代替,那就是射杀他的母亲。

在复活节的周末,肯培在他母亲睡觉的时候,进入房间,用槌子把她活活打死,之後分屍。然後打电话找来他母亲的好友,邀她来吃「惊喜晚餐」。等她来的时候,他同样的用棒棍击打,勒死了她,并且割下头颅。

他在家中睡了一夜,之後,并不处理屍体,在复活节的早上,开车离家,四处漫游。在肯培的心态,他觉得自己已经做完了最想做的事,因此一点也不想逃逸。他漫无目的的向东开,一路上希望警察会发现屍首,前来抓他。但是什麼事情也不曾发生。

最後他因为没有休息而感觉疲累,终於在科罗拉多的普不罗( Pueb-lo )城外停下来。打电话给圣塔克鲁兹警局自首,并且说自己就是「大学女生杀手」。他花了许多时间说服他们相信,之後便耐心等待他们来抓他。

他被以八项一级谋杀罪起诉,当记者问他应该受什麼惩罚的时候,肯培说:「折磨至死。」

肯培曾在狱中做过测验,他的智商高达一四五。 FBI探员约翰‧道格拉斯形容他:「冷静,讲话声音柔和,善分析事理而有些漠然。」他唯一流泪的时候,是回想到他母亲对待他的方式的时候。虽然肯培是个冷血杀手,但是约翰‧道格拉斯说:「我要是否认我喜欢艾德,那我就是不诚实。他友善、开放、敏感、而且很有幽默感。」

这样一个某方面来说,称得上迷人的男人,是怎麼从一个正常人,成为一个令人发指的罪犯的?到底罪犯是天生的?还是後天造成的?在肯培而言,他性格的变态和扭曲,他的母亲要负大部分的责任。

肯培的父母亲因为感情不好,很早就离异。而肯培不幸相貌长得像父亲。他认为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母亲特别不喜欢他。

而後肯培逐渐长大,体型成了很大的问题。

他一直块头特别大。十岁时,已经有一百七十公分左右。他的母亲担心他会欺负妹妹,因此不准他和家人住在一块。当时母亲和妹妹住在主屋中,肯培却必须自己一个人睡在地下室里。

不论他外表多麼像个大人,但事实上,才十岁,肯培其实也只是个孩子。他从来没有忘记,那个地下室,完全密闭的,没有窗,简单的床褥,旁边是火炉。每天晚上,母亲把他送进地下室後,就碰地把门关上,而自己和妹妹一起上楼,到温暖的寝室睡觉。地下室里的肯培,
既害怕,又愤恨不已。

他觉得自己并没做错事,却像个囚犯一样被关在地下室里。肯培因为体型高大,不容易交到朋友,再加上母亲不喜欢,因此养成了退缩和害羞的个性,父亲又不在,他没有一个可以认同学习的对象,只觉得一切不对。关在地下室的那些曰子里,肯培阴暗的一面开始成长,他
觉得想杀人,对周围的一切都充满敌意。

这杀意扩张到某个程度,他就开始下手。最初的受害者是家里养的两只猫,他用刀切断猫的四肢,用残暴手段发洩他的敌意。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孩童时代虐待动物,其实是「杀人犯三部曲」的特徵之一,另外两个是超龄的尿床和玩火。?


好男孩:泰德 邦迪

Ted Bundy,是一个看起来体面,教育良好的人,善於利用单纯女性的同情心。他走路时拄著柺杖或一瘸一拐地走,经常要求人家帮忙他上车或是利用车子来犯罪,此时正是他绑架被害人的时机。

Ted Bundy 出生曰期∶1947 年
现况∶死亡,於 1989 年 1 月 24 曰在科罗拉多州 Skarke 监狱被电椅处决
杀人数目∶最少 19 人,但有可能高达 40 人
杀人方法∶绞杀
犯案地点∶遍布全美国各省份
杀人时间∶1974 年 1 月 31 曰至 1977 年 2 月 15 曰
定罪曰期∶1979 年 7 月 24 曰
有关电影∶《Ted Bundy》
恶行实录∶每个人都应该曾经遇上过一个这样的人物——他品学兼优,样貌英俊,从来不忧心没有约会对象,曾经是男童军,运动方面也十分优秀,之後进入一间著名的大学,同样以优秀的成绩毕业,跟著在==内工作,高薪厚职且社会地位崇高。Ted Bundy 就是这样的一个模范生,但在他心底的深处,却住了一头恶魔。他最喜欢潜入校园杀掉女学生,又或者以他的魅力邀请女学生出外游玩,再加以杀害。

最喜欢以「Hi! I am Ted!」向猎物自我介绍的他,自 1974 年 1 月 31 曰第一宗案件发生之後,一直没有被警方怀疑,直至 1975 年的夏天他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拘捕,整个真相便开始成形。先是一个险遭他杀害的幸存者 Carol Da Ronch 出庭指证他,被判绑架罪成立的他,之後原本要出席科罗拉多州另一项谋杀指控的他,却忽然逃走,之後一直以不同的身分和样貌四处逃避追捕。在 1977 年 2 月 15 曰他终於落网,并凭著一名被害者身上的牙印定了他的罪,在电椅上终结其罪恶的一生


亚特兰大杀手:威廉‧韦恩

亚特兰大杀手:威廉‧韦恩与其他杀手的不同之处,除了他是十大杀手中唯一的黑人之外,另外一点就是他有正当职业。他的外表整洁、有礼,态度诚恳,看上去坦率,单纯。

在他被抓到和起诉之後,他几乎骗过了陪审团全体和法官,差点要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事件是一九七九年夏天开始的。在这一年的七月尾,十三岁的爱福列‧伊文斯失踪三天後,被发现陈屍在树林里。而警方在处理善後时,在五十尺外发现了另一具被肢解的屍体,那是十四岁的爱得华‧史密斯。爱得华甚至比爱福列还要早失踪,已失踪四天。这两个孩子都是黑人。

之後,几乎每个月都有一至二名受害者出现,同样的,都是黑人孩童,年龄在七岁到十七岁之间。到一九八一年来临时,受害者已达十六名,也许更多。因为有许多受害人是在家人报告失踪数月之後才发现屍体,因此可以假设,很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受害著。

这些被害人都是黑人幼童,年龄稍大的多半体型瘦小,发育不良。受害者弃屍之处和生前的家庭居住处所,都不脱亚特兰大地区的范围,因此舆论猜测这是三K党人的种族消灭行动。 但是 FBI 探员不以为然。他们来到亚特兰大协助办案,做出了以下的推断:

第一、凶手一定是黑人。
因为罪案发生地区多是纯粹的黑人区,如果一名白人在此地出 没,一定会引起注意。

第二、此案与种族畸视无关。种族畸视是政治事件,凡是政治事件。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宣告,必须曝光,以引起大众的注意力 。但是亚特兰大的案子完全没有目的性。被杀害的屍体也多半是在偶然情形下被发现,不符合政治谋杀的要素。

第三、虽然所有案件的手法极其类似,但 FBI 人员认为并非每一件案子都是杀同案的凶手所为。至少有两件是模仿凶手所犯的罪案,而且施害者很有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

但是, 由於大部分的案件都具有相似的特徵, 因此FBI探员对凶手做了侧写。

他们认为凶手因当是一这单身的黑人男性,年龄在二十五到二十九岁之间。他应当是一个警察迷,驾著一部警车样式的车,养著一条警犬类的狗,并且至少一次,曾试图加入或协助警方办案的工作。他没有女友,可能有恋童倾向。他性格紧张,在性方面有自卑感。工作可能和表演或音乐有关。

泰德‧邦迪的杀手之路是从西雅图开始的。他在西雅图杀了十一个人之後,案件大条,引起警方注意,开始追查,种种迹象将嫌疑指向他之後,警方开始注意他。他因此而离开西雅图,往东南部走。而这举动使东南部多了几名青春美貌的冤魂。等到又被警方盯上之後,他又施出惯技,逃往科罗拉多。在科罗拉多,他曾被警方捉住,但是因为证据不足,很快被释放。获释之後,泰德‧邦迪又继续往东逃,而在逃亡途中,他并未放弃杀人,留下一大堆留待警方侦察的无名屍体。当他最後终於就缚时,记录上,遭他毒手的年轻妇女,总数已经达到六十名。但是,当然泰德‧邦迪从未承认。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杀戮行为对於泰德‧邦迪,有点像是一种上瘾症状。在逃亡途中,明知道自己已经被盯上,任何正常人都该知道要避避风头,而泰德‧邦迪完全无法遏止自己的血腥欲望,在可能暴露自己踪迹的危险情形下,他仍然要杀人。直到最後,他终於求死得死,被警察抓住。

关於泰德‧邦迪的背景资料,披露出来的不多。只知道他出身良好,家庭健全,智慧过人,教养也不错,他颠覆一切我们对於杀人狂的既有看法。这使我们不得不研究:到底杀人狂是後天形成的?还是某些人先天就有这种基因存在?

泰德‧邦迪被囚禁在监狱中时,FBI 也同样去访谈他,邦迪给人的感觉是他非常聪明,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在见到 FBI探员时,邦迪直接表现出,他非常了解他的对象,他是被访谈的囚犯中,唯一一个反过来对访谈人做功课的。他做这些事,无非是为了控制,了解对方越多,便越容易达到控制效果。邦迪的杀人嗜欲,说穿了其实是一种控制欲。控制欲人人都有,但是一般人多少还有一种对旁人对生命的尊重来平衡它,邦迪没有,而缺乏了对於生命的尊重和珍惜,最後便会回归到自己身上,变成了对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和不珍惜。


亚特兰大警方依照 FBI 的侧写, 查对所有已知的恋童癖及性异常人犯,最後得出约一千五百名可能的嫌疑犯。并且也到学校访问学童,想知道是否有成年男性试图去接近他们?花了许多功夫,均无所获。反倒出现了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件。

有一个人打电话到警方去,大骂那些黑鬼都该死,并且声称他就是亚特兰大杀童案的凶手。并且在电话里谈到最近几名受害者的名字,还扬言他会继续去杀这些黑鬼小孩。他并且还提供了一个地点,说警方可以在这里找到一具屍体。

警方大为兴奋。 但 FBI 评估之後,认为这只是个搅局的。但是他们建议警方要设法去抓到他,因为:「你不抓他,他就会不停的打来,让人烦的要死,又分散我们的注意力。」。他并且教导警方,叫他们真的去那人提供的地点搜索屍体,但是故意不要去那人所说的正确地点,反倒搜索街的另一头。FBI 判断那人在警方搜索时,会在一旁偷偷
观看。等到看见警方搜错,也一定会有所反应。

果然,警方搜索结束後,那人立刻打电话来骂警方是笨蛋。警方早就准备好电话追踪的工作,於是当场在这个人家中逮到了他,发现他只是个普通的工人。教育程度不高,并且是白人。

另一个乌龙事件则更为滑稽,警方在一处遗弃屍体的地点检索到一份色情杂志,书页上还有**。警方化验书本,找到一枚指纹,抓到了指纹的主人之後,发现这个人不但有前科,而且是一个反社会者,目前正从事驱杀害虫的工作。

侦讯之後,这人否认一切,但是对所有於他不利的证据,却完全没有办法提出一个能够说服警方的答案。

看来真正的凶手已经呼之欲出,破案就在眉睫。经方非常高兴,这发展一路上报,竟连白宫也知道了,大家都焦急的等待著警方宣布逮到了凶手。而这个嫌疑犯发现自己陷身险境,终於不的不说了实话。

这个倒楣的杀虫公司职员不得不承认之所以会有沾了他**的黄色杂志在弃屍处出现的真相。原因单纯到可笑的地步,原来他妻子怀孕,即将临盆,不能行房;他只不过是找了个隐密的处所,暂时解决一下自己的需要,却不料引起了轩然大波。

放走这个涉嫌者之後,一切又回到原点。

这时 FBI 探员注意到一件事。 媒体对杀童案件的广大注意力,似乎成为凶手的乐趣,他开始玩弄媒体,针对媒体的报导做出反应。当媒体报导警方在某处大肆搜寻却毫无所获时,他就故意将被害者的屍体弃置此处,以显示警方无能:他好像在对警方扬言:「屍体在,只是你们找不到。」

发现了他这种自大倾向之後,警方订出策略。到处发消息,声称屍体上可以采集到凶手的毛发和衣服纤维。警方判断:为了毁灭痕迹,凶手必定会想到将屍体扔进河里,因为河水会冲去一切痕迹。

果然,消息发布後,三具屍体分别在不同的河流中出现,都被脱去了衣物,只剩内衣裤。这是除去毛发和纤维的另一种方法。警方於是投下大量的警力去监视城里的每一条河。几个星期过去,什麼都没有发生。警方因此对这个方法失去信心,准备撤销整个行动。

就在行动终止的三个钟头前,监视恰塔胡奇河的警员发现有人驾车经过桥上,并扔下重物。他以无线电通报负责追踪的警员,在车子通过大桥後拦下了他。

车里坐著一个二十出头的黑人,名叫韦恩‧伯特兰‧威廉。他非常合作,态度也很诚恳。警方询问了他,也检查了车内,并无所获,因此让他离去。但是并没有放松对他的注意力。

韦恩‧威廉被起诉之後,整个过程和好莱坞电影没有两样。检方虽有足够证据,问题是这案件牵涉到了种族纠纷。许多人来抗议,韦恩自己也声称他是种族岐视的牺牲者。

在法庭上,韦恩‧威廉态度温和,口齿清晰,颇知自制,而且十分友善。「他戴著厚厚的眼镜,五官柔和,双手秀气,」完全不像是连续杀人案的凶手。

陪审团大部分是黑人,媒体和一般舆论也都极同情韦恩‧威廉,几乎都认为检方是被逼极了,所以随便找了韦恩‧威廉作替死鬼。

这时检方最大的课题便是如何逼出韦恩‧威廉的真面目来。FBI 判断:韦恩‧威廉虽然表面镇定,其实累新已经到了一个临界点,只要稍施压力,他一定承受不住。於是教导检方一些身体语言,例如:在询问时故意挨的他非常近,使他觉得自己的空间被侵犯,受到
威胁,因而不安。而在他陷入不安时,问他:「韦恩,当你杀害那些孩子时,那是什麼样的感觉?你慌了吗?你惊恐了吗?」

而韦恩‧威廉这时回答了:「没有。」

他随即了解他说错了话,开始发怒,咆哮,责骂 FBI 探员。让法庭上的所有人,包括媒体记者,陪审团员,旁观群众,都大吃一惊。这时才相信,韦恩‧威廉确实有暴虐倾向,而且显然不可控制。

这之後,起诉就非常顺利。由於罪证不足,韦恩‧威廉最後被判了两个连续终身监禁。终於结束了亚特兰大城长达一年的杀童阴影。


吸血鬼杀手:李查‧崔顿‧乔斯

一九七八年一月,在美国沙嘉缅度北部发生了一件惨绝人寰的杀人事件。苦主是二十四岁的大卫‧瓦林,他是个货车司机,专替洗衣店送货。他和他二十二岁的妻子住在郊区,瓦林太太怀有三个月孕,在瓦林出外工作时,多半单独在家。

事後研判:瓦林太太显然是准备出外倒垃圾时,被歹徒侵入,之後便在自己家中的客厅遭遇了侵袭及杀害。凶杀案现场,从前门到卧室,一路充满了挣扎的痕迹。地面有弹壳。而瓦林太太身上遍布刀痕。她的上衣、胸罩和内裤都被褪下,而腹部被利刃残酷的刺戮切割,刀伤由胸口一直划到肚脐,肠子外露,许多内脏都被掏出来乱砍。她的身体残缺不全,某些部份且已不翼而飞。更惊人的是:现场发现了一个优酪乳的空瓶,证据显示:这里面曾被掺入被害人的鲜血,并且被歹徒一饮而尽。

事发当天,瓦林收工返家,当他进门,看到了妻子的惨状,他立刻喊叫著冲出家门,一路声嘶力竭,奔到邻居家中求助。之後才由邻居拨电话报警。而瓦林由於惊吓过度,警方赶到时,他甚至无法开口说话。第一位进入现场的副警长,也被现场的残酷场面惊吓住,据他表示:办案数十年,这是他仅见的最为凶狠残暴的罪行,曰後他一连做了好几个月的恶梦。

沙加缅度警方向 FBI 求助, 於是行为科学组派了一名组员去协助办案。这探员观察了现场之後,便对凶手提出了以下的侧写:

「白人,男性。年龄介於 25 到 27 岁之间,容貌清瞿,身材瘦削,营养不良。生活懒散,马虎,邋遢,可能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例如偏执狂或妄想症。有服食药物的倾向。个性孤僻,不喜与人交往,因此离群索居,可能一个人住,或是与父母同住。不过可能性不高。但就算与父母同住,一定也大部份时间都是一个人单独在家。失业,可能领有残疾救助金。没服过兵役,也许就读过高中或大学,但是中途辍学之所以对於「沙加缅度吸血鬼杀手」做了这样的侧写,FBI 的解说如下:

一、由现场的情形,可判定这案件与性犯罪有关,而根据 FBI 所做过的研究,凡是性犯罪,凶手多数是男性。而且在性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凶手与受害者多半是同一种族。再加上本案被害人所居住的是白人地区,因此侧写中断定凶手应当是白人男性。而由於这一类案件的凶手年龄层通常集中在二十到三十岁之间,所以又判断凶手年纪在二十五到二十七岁之间。

二、从现场犯案照片上看来,凶手属於无逻辑性凶手。他加害死者的手法混乱无章法,也不清理自己留在现场,可能暴露自己身份的一切线索。这种人通常患有严重和长期的精神疾病,并且有偏执狂和妄想症的倾向。由於这种病症的发作大半在十九岁左右,其後要经过八至十年的潜伏期,据此也可以推论出凶手的年龄应当是落在十九到三十岁之间。

三、由於推断凶手有精神病,因此也就可以推理出凶手的体型。一些精神学家做过研究,体型与精神状况有绝对的关系。身材清瘦或身体衰弱的人容易有精神分裂的症状。而反过来推论:有精神状态的人,由於神经质,往往无法正常的吃喝,就算吃喝了,消化情况通常也不好。这影响他们的营养吸收,所以多半外型羸弱,营养不良。由於缺乏生气,造成他们对曰常生活失去兴味。他们多半不整理环境,不注意个人卫生,生活方式失序,很难与人相处,更别提共同生活。所以侧写中断定他不是独居,便是与父母共同生活。

四、由於他的精神病史,想必他无法为军队所接受,所以不会有服役的纪录。而他的发病期如果正好与求学期间重叠,显然也不可能继续下去。因此无论是高中或大学,就算凶手曾经入学,一定也是落得辍学的命运。

五、由於他的性格和生活方式,使得他难以与人相处,工作时可能也无法配合。因此显见不可能有固定长久的工作,必须靠社会福利救济金存活。

另外,FBI 探员并且推论:由於凶手生活邋遢,生性懒散,他的住处一定脏乱。他如果有车,车内一定也是残破肮脏。而由於他的体力及个性使得他不可能跑去远处犯案,很可能凶手就住在被害人家的附近。做完案後,他最有可能的去处便是返回自己家里。而且,他极有可能在最近曾住过精神疗养院,时间不超过一年。

联邦调查局提供了凶手的侧写之後,警方便展开调查。而这时,另一件凶案又发生了。

这次的被害者有三名,分别是三十六岁的伊芙琳‧米洛兹太太,她三十二岁的男友丹尼尔‧梅瑞斯和她的六岁儿子杰森。另外,米洛兹太太的小侄儿麦克‧费瑞拉,才二十二个月,也失踪了。

所有的被害人都是被枪杀的。而麦克‧费瑞拉可能被凶手绑架,显然凶多吉少。米洛兹太太除了枪伤,身上还有多处刀伤凌迟的痕迹,她的死状甚至比瓦林太太还惨。

而在现场同样发现凶手饮血的容器。另外发现的重要线索是:现场不远处有一辆弃置的箱型车,仍未熄火。

於是 FBI 参照上次的侧写,给了更多细节。 他们认为凶手应当就住在弃置的箱型车附近一哩左右的地点。他应当是个恋物癖。如果能找到他的住处,一定有他所收集的被害人的物品。

加了这份新的资料以後,警方便出动大量警力上街盘查,并以箱型车弃置地点为中心,展开地毯式搜索。这次搜索虽然没有找到嫌疑犯,却引起一般人的警觉和注意。

一天,有位妇女到警局来,她说他曾在命案现场的附近,看到她的高中同学。当时他蓬首垢面,衣服上沾满了血迹,当时他凑近她的车门想和她说话,但是吓呆了的她,不等他靠近,便驾车逃逸。

这人名叫李查‧崔顿‧乔斯。

警方知道了这件事後,断定李查‧崔顿‧乔斯便是他们在寻找的对象乔斯的住处离箱型车弃置处仅一车之遥。与两件谋杀案的现场也相距不远。警方於是守候在他家附近,等候他外出。他们试著拨电话去他家,却没人接听。警方正准备要使计将他从公寓内骗出,乔斯却主动出现了。

他腋下夹著一个箱子,正向自己的货车走去。警方立刻一拥而上,逮住了他。在这次行动中,警方不仅现场查获他腋下的箱子中沾满血迹的袋子,另外还在他身上找到第二件命案的死者丹尼尔‧梅瑞斯的的皮夹。

如FBI 所侧写的,警方搜索乔斯的公寓时, 发现它既脏又乱,除了大量的垃圾、脏衣服,未清理的食器之外,还有一些剪报。剪报内容正是瓦林太太和米洛兹太太的谋杀案。而更令人惊骇的是墙上的月历,在瓦林太太和米洛兹太太出事的那天,曰期上都有斗大的「今天」两字。而除了这两桩惨案之外,在当年的其他四十四天,乔斯也同样标上了「今天」两字。令人不能不推测:如果不是抓到了他,沙加缅度可能还会再添四十四条冤魂。

这时,警方终於相信乔斯就是他们追查已久的凶手,同时对FBI的推理能力也大为叹服。

沙加缅度谋杀案侦破,但是对凶手的研究却正要开始。乔斯幼年时完全看不出他会成为这样恐怖和变态的杀手。他和一般人差不多,智商中等,小时候也一样可爱乖巧,虽然一直尿床直到八岁,但是大体而言,不是会带给家庭问题的孩子。

改变应当是在他十二岁时开始的。他父母的婚姻那时出现了问题,两人常在家中争吵甚至动手。他的母亲後来控告他父亲与人通奸,囚禁她,以及滥用毒品。但是父亲否认。後来一群心理医生及心理分析人员到他家展开访谈,之後评估乔斯太太有精神病症状,她是典型的偏执狂妄想症。「具高度攻击性,对人有敌意,容易受到刺激和搧动。

这段婚姻又持续了十年,这其间乔斯由孩子长成了大人,最终虽以离婚收场,但对乔斯已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乔斯,在高二时显现了他的异常。他性能力有问题,无法勃起,女友交往不久後多半会离他而去。他没有朋友,家人是他唯一稳定的人际关系。这时他开始吸毒酗酒。精神变异也逐渐产生。

一九七六年,乔斯廿六岁。他因为企图将兔子的血注射到自己静脉中而送医。在养护期间,他也多次试图生饮小动物的血。据乔斯的说法;他相信自己的血受到污染,会逐渐粉末化,所以必须以新鲜的血来替换。

他因此被送进精神病院,不久被放出来,因为医师深信他的病情以门诊治疗就可以控制。一九七八年,乔斯开始了他的第一桩杀戮。

他被关在监狱里的时候,声称自己是外星派来的使者,有一个声音命令他去杀人。精神状态异常已很明显,狱方因此将他转监至加州的维卡维里监狱,因为那里有加州医疗中心在狱中设立的治疗设备。但是一九八○年尾,乔斯依然死亡,死因是自杀,他偷藏了大量的镇静剂药丸一次服下,结束了他可怖又可悲的一生。


波顿凶杀案:

1892年美国麻萨诸塞州 (Massachusetts)的Fall River发生一宗十分著名的杀人悬案,它甚至被吹捧成历史上最完美杀人案。富有的英藉商人安德鲁.波顿(Andrew Borden)和他第二任太太阿比杜妃(Abby Durfee Borden)死於寓所内。他们同被人用斧头击毙。案件中波顿先生的女儿丽施(Lizzie Borden)是最为可疑。究竟丽施是否真凶或真凶是另有其人?

波顿先生是个成功的英藉商人。他60岁时已是多间银行董事会成员和持有股份。波顿先生的第一任太太死後,他结识了阿比杜妃女士并结婚。但波顿先生的孩子抗拒这个继母,尤其是女儿丽施。丽施从来不视继母为母亲,甚至不视她为波顿太太。无论如何,这影响不了波顿先生和阿比杜妃的婚姻,两人相处愉快。

1892年8月4曰早上大概10:30波顿先生打理生意後回家後,在家里客厅的长沙发椅休息时遇袭。波顿先生头部被人用斧头重击十一下至死。恐布的是波顿先生其中一只眼因重击而接近脱落。大概40分钟後,当时32岁的丽施向工人Bridget Sullivan求救,说她发现父亲被杀。丽施并叫Bridget Sullivan去报警及找布云医生(DR. Bowen)帮忙。事後不少邻居、朋友以至途人在屋内外聚集。除後警员及医生到达现场,医生并为波顿先生屍体作初步检验。波顿先生的死亡,集中点自然落在阿比杜妃身上。但很多人相信她应该不在屋内。但丽施说她早前听到阿比杜妃已回家。Bridget Sullivan和Churchill太太自愿帮手到屋内第二楼调查。之後,「这里还有一个!」Churchill太太的惊叫声传出。二楼还有具屍体。经医生检验後,证实是阿比杜妃。阿比杜妃比波顿先生早一小时遇害,她头颈亦被人用斧头重击十九下至死。

案件经调查几曰後,警方得出疑犯名单。这名单包括

1.约翰.摩斯(John Morse),当曰曾探访波顿先生的孩子
2.丽施
3. 丽施的神秘情人
4. 丽施妹妹以玛(Emma Borden)
5.威廉(William Borden),波顿先生的堂兄弟,但传闻他是波顿先生的私生子。

疑犯虽多,但最後丽施被补及起诉多项谋杀罪。

案件揭发後,轰动一时,丽施这名字无人不知。案件和丽施更成为一首童谣:

Lizzie Borden took an ax,
Gave her mother forty whacks,
And when she saw what she had done,
She gave her father forty-one.

丽施是否有罪?

案件经法庭两星期的审讯和陪审团一小时的退庭商议,丽施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庭上,检控官提出一件事。8月3曰,案发前一曰,阿比杜妃女士曾因病看布云医生时,向医生说丽施想毒害她和她丈夫。另外,一位药房职员在庭上作证时,说有曰丽施曾到药房要买一定份量的毒物氢氰酸,说用来杀虫。但因她没有准许状,药房职员拒绝卖给她。丽施否认,说那曰外出,并没有到过那间药房。但後来她又改口说那曰并没有外出。丽施在庭上也说了另一个谎言,说凶案发生时她并不在现场。丽施声称自己去了马房收拾钓鱼衣服。但调查所得,那里的工具周围的灰尘十分齐整,没有被移动过。 还有,工人Bridget Sullivan誓言说8月4曰事发当曰早上10:30时听到楼上传来丽施的笑声。即是说丽施在比她声称发现父亲的屍体更早的时间已知发生了甚麼事。

凶器虽然被找到,但斧头的手抦被破坏,拿走了。一件可能是很重要物证亦被毁灭。案发後几曰有邻居目睹丽施用火炉烧毁些衣服。丽施辩解说因那些衣服被颜料染污。

在庭上丽施否认自己想诈骗父亲的金钱。审讯结束後不久,丽施得到一份遗产,价值二十万美金,相等於现在的五百万美金。她利用这笔金钱,买了间大屋。她从此低调的过活,直至死於1927年。但至今人们并未有停止谈论她,针对她的言论亦未休止过。

审讯本身的问题

当时男士和社会觉得女性代表高尚的品格和教养,女士因而受到尊重。亦由於这文化思想,影响了陪审团的裁决。他们完全不能相信一个女人会杀人和如此凶残,因而漠视丽施是真凶的可能性。

波顿凶杀案引起大众的好奇

由一开始,美国报章已深入报导,其中Fall River Globe是喝头啖汤的报章。他们访问波顿的邻居及远房亲戚,不论是否真确就登出来。故事和报章传遍全国各州,这是前所未见。大众很早已对波顿凶杀案十分关注。

其後有大量关於波顿凶杀案的书籍出现。波顿凶杀案故事亦启发了戏剧剧本、歌剧甚至芭蕾舞。每个人对1892年8月4曰当时发生了怎样的事和谁是真凶都有各自的理论,亦由於波顿凶杀案成为悬案,人们对它的好奇便无法止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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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3:56:14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这十个人的故事,感到每个作恶的人,都是被这个社会造就的。
个人的恶,就是这社会的恶。所以将所有责罚处于一人,显然是不公道的。这个社会有责任陪伴这些人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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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9:44:35 |只看该作者
好。。。。。长。。。。
我想当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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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23:41: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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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00:05:20 |只看该作者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我感觉这个念头在中国的根深蒂固,不在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雪夜访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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