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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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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跟诗生活网管吵架,居然发现了这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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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射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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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9:11 |只看该作者
唔好太劳气啦(抱歉又是粤语,可能是周星爷看多了,汗~)

诸位不必多虑。
疯人院补充得很清楚了,法律就是法律,不以网站的自行规定为转移。如果网站真的敢不通知作者就汇编,使这阴招也没用,法官还是会支持作者权益的:

-------------------------------------------------------------------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所以我就不怕哈哈,想帖的照帖,官司照打,敢侵我的权?有发帖须知也没用,还是我赢。打赢了官司还要拿稿费!
不过现在出诗集赔死啦,话是这么讲,谁会去出?当然了,出散文小说集子又不同,还是有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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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有小成

超级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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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lan Super Team

12#
发表于 2007-8-4 13:09:11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星期七在2004-6-4 18:54:01的发言:
《黑蓝》为非牟利性电子期刊,作品版权属作者。
黑蓝文学网保留对本刊所载作品结集或单独发表的权利。
纸面出版物若要选用,可与作者或本刊编辑部联系。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
这是黑蓝网刊上的。
也比较隐秘。
选入网刊时,已经没有通知作者。一进网刊后,就是被网站收缴了纸本的“汇编权”(属“著作权”之一种)。
…… 原文所载地址:
http://www.heilan.com/heilan_17/mulu_17.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4 20:29:54编辑过]


对“星期七”的理解,有必要作出解释:
首先,黑蓝从来没有、也不希望出现哪怕只一丁点有损作者任何权利的行为或想法,因此,在“例行公事”般地写出以上那些声明时,我们在言辞推敲的谨严以“斟字酌句”来形容是毫不过分的。

其次,将作者的作品选入网刊,并不等于收缴作者纸本的“汇编权”,这一点毋庸置疑。我不知道“星期七”认为“被网刊收缴了纸本的‘汇编权’”一说从何谈起,而且,尽管“星期七”也许是“出于幽默”而使用了“收缴”一词,但不可否认,其意思存在有指责“侵权”的成分,这个说法我们不敢苟同:撇开已有作者在作品被收入网刊后仍进入纸本出版这些事实不谈(这其实已表明黑蓝并没有“收缴汇编权”的权力,在客观上更没有这么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中必须要有“侵害事实存在”、“造成不良后果”,即,在客观上有使版权(即著作权)所有者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结果存在才构成侵权,请问“星期七”,你现在看到了这样事实和后果了吗?如果没有,“收缴汇编权”之类的影射“侵权”的说法要慎用。

第三,在网刊的第一条声明里已经开宗明义点出了《黑蓝》(网刊)的非营利性,更清清楚楚表明了黑蓝的“作品版权属作者”观点。但同时,作为黑蓝,也有必要保护“黑蓝”以及“黑蓝的作者”不被外界侵权,试问,如果没有经过黑蓝授权,有人打着黑蓝的旗号做书或进行其他行为,或以“黑蓝的作者”这一概念炒作其压根跟文学、跟黑蓝无关的作品,换了你当家黑蓝你会怎么办?这就是第二条声明的由来。

第四,再次郑重重申,黑蓝的一切作品,版权归属作者!
以上解释,不知你是否能够接受。

注:以上所谈“黑蓝”,均指“黑蓝文学网”。
未到六十已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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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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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8-4 13:09:11 |只看该作者
版权天生属于作者。

能出诗集者有两类:一种是诗歌的上层建筑者,
一种是中产以上的有闲者。

自己出版诗歌总比帖在诗生活那种地儿强。
换言之,也比扔在任何一个论坛强。

再说,他们管理者的素质整体上一定比出版
诗集的作者要差,要不他们一定不会守株待兔在
网上谋生。

支持一下王的观点。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5 2:48: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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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幼儿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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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9:11 |只看该作者
支持版版~
奈奈永远在寻找世界上的另一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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