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称与说谎者悖论
指称问题与说谎者悖论同样引人深思,但从表面看它们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关于它们二者分别有着丰富多样的理论,在本文中,我想要指出的是,如果指称问题能够得到彻底解决,那么说谎者悖论就会得到“消解”。也就是说,对于指称关系的认识上的缺陷是导致说谎者悖论的根源。因此研究说谎者悖论反过来可以促使我们对指称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现在,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说谎者悖论,它最简单的形式是:“这句话是假的”这个语句,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那么它是真的。在这里我们对导致悖论的语句作一些特别的设定,我用“I”作为下面语句的名称:
I是假的.
此时,“I是假的”就是我们所要分析的对象。按照习惯的思想方式,我们会被迫作出论断,如果I是真的,那么I是假的;如果I是假的,那么I是真的。
那么怎样才算是使悖论得到了消解呢?在我看来,如果能对这样一个问题即“I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非真非假的?”给出一个确定且令人信服的回答,那么该悖论就得到了消解。其实,面对这类语句人们最可能作出的回答就是:该语句是非真非假的,这样似乎就可以从恶性循环中解脱出来了,但是,事实上人们并不能利用此种回答彻底摆脱恶性循环。因为,我们还可以构造出这样的语句,即“这句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我认为,消除此种悖论的唯一途径就是明确“I”并不指称“I是假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反证法加以证明。
若“I”指称“I是假的”,则有语法规定了用以证实“I是假的”的事实应由“I是假的”与证伪“I是假的”的事实共同构成。因为不可能以由“I是假的”与证伪“I是假的”的事实构成的事实证实“I是假的。”所以,规定了证实“I是假的”的事实应由“I是假的”与证伪“I是假的”的事实共同构成的语法是不可能遵循的。所以有不可能遵循的语法。因为不存在不可能遵循的语法,所以并非“I”指称“I是假的。”
以上的证明是粗浅的,但却足以说明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这样一种现象,即我们无法在“I”与“I是假的”之间建立指称关系。
其实在变戏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以“I”命名“I是假的”。当时我这样写道:我用“I”作为下面语句的名称:
I是假的。
这一步骤之所以是具有迷惑性,是由人们对于“命名仪式”的迷信所至,这种迷信甚至导致了一种指称理论的形成,人们通常称之为“因果的指称理论”。该理论是由克里普克首先提出的,它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对象最初通过命名仪式获得自己的名称(专名或通名),命名仪式可能以实指的方式进行也可能以借助摹状词作出规定的方式进行。此后,这个名称会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形成一个“传递的链条”,处于这个链条另一端的任何一个人在运用这个名称时,都是在以其指称那个被命名的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理论是在批判一种被称为“指称的摹状论”的背景下形成的,它起码可以被看成是某种固有观念的自觉显现。我相信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以能够消除各种形式的有关“指称”的悖论作为一种指称理论完备性的必要标志,那么因果的指称理论显然是有重大缺陷的。我想,一种完备的指称理论会比人们想象的繁琐, 虽然,思想的简化对于我们有着极强的吸引力,但在语言哲学研究中给出一般性的结论往往是危险的。
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一个命名仪式在“I”与“I是假的”之间建立指称关系呢?有人也许会认为一个语词无法与包含其自身的语句建立指称关系。但这种论断明显是错误的,一个语词完全有可能指称包含它的语句。比如,在“我所写出的语句都是中文词句”中“我所写出的语句”就能指称语句“我所写出的语句都是中文语句”,认为任何语词都无法自我指称或者自我相关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限制自我指称或者自我相关现象的出现对于消除悖论是毫无意义的。我们永远不再说“这句话是假的”。并不意味着我们消除了与之相关的悖论。
之所以不能通过命名仪式在“I”与“I是假的”之间建立指称关系,其主要原因是,这样一个命名仪式并不构成真正的语法材料。只要是语法就有可能被遵循,不存在不可能被遵循的语法,所以,我们以“I”命名“I是假的”的过程并不构成语法,它只能被看作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按照这种认识,在“I”与“I是假的”之间并未建立指称关系。这样一来,此种形式的说谎者悖论也就可能得到消除了。但是,还存在另外一些形式的说谎者悖论需要处理。比如“我所说的话都是假的。”我们知道类型语词“我所说的话”的标记性出现并非总无指称,因此我们不能概括的说不存在适用于“我所说的话”的语法。但确实不存在适用于“我所说的话都是假的”中的“我所说的话”的语法,虽然人们试图将限定指称的特定语法适用于每个“我所说的话”的使用,但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实现。相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假设有一个理发师规定自己只给那些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那么他是否能为自己理发呢?理发师虽然试图将其设定的规范适用于每一次关于是否为对方理发的决择,但当面对是否为自己理发这一问题时,这一规范就不可能再被适用了。因为他不可能根据自己是否给自己理发来决定自己是否给自己理发。我们可以将这些不可能按预计的范围被适用的规范称为“不完全的规范”。
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评判“I是假的”和“我所说的话都是假的”。这样的语句呢?它们是假的还是非真非假的?在我看来在语句“I是假的”中“I”不仅不指称任何对象,而且并没有适用于它的语法。所以,我倾向于说它是非真非假的。语句“我所说的话都是假的”也是一样,在处于该语句中的“我所说的话”这个点上出现了语法真空,因此该语句同样是非真非假的。
于是,我们又会面对这样的疑问,假设某个人A仅说过一句话,这句话即“我所说的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他的这句话非真非假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并不会导致新的悖论形式。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简单的情境:
A:我所说的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
B:A所说的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
从表面上看,A所说的话与B所说的话是一致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也就是一般解决悖论的人常会产生错误的地方。他们被一种形式上的逻辑关系所迷惑。以为自己对于悖论语句的评判总会推出“悖论语句为真”的结论,进而再次导致悖论,因而认定悖论语句是永远无法摆脱的。实际上,A所说的语句“我所说的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中的“我所说的话”是不指称A所说的这句话的。但B所说的语句“A所说的话或是假的或是非真非假的”中的“A所说的话”则指称A所说的这句话。因此,它们之间并无一致性可言。
一种完备的指称理论究竟是怎样的?对此我还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指称关系是通过语法建立起来的,不澄清语法同语言的关系就无法恰当的理解“指称”。其实在因果的指称理论中同样蕴含了这种思想,“命名仪式”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示范或者规约,不过并非只要是“命名仪式”就一定构成语法。
对于因果的指称理论,我还另有一些疑问,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关于“因果链条分叉”的问题。假如我从别人那里知道了“哥白尼”这个名字,并且将自己的猫命名为“哥白尼”,那么在我使用“哥白尼”这个词时,它指称的是哪个对象呢?我们会发现“哥白尼”一词与科学家哥白尼之间的因果链条并未断裂,而该词与我的猫之间又形成了另一根因果链条,这种现象就可以称为“因果链条分叉”。显然,我们不能笼统地说,在我运用“哥白尼”时,这个词不能确定指称科学家哥白尼(或我的猫哥白尼)。这也就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无法仅根据语词与对象间的因果链条确定该词在使用过程中所指称的对象。我认为,只有参照某人在运用某语词时所接受的语法和语境才能确认该语词的指称。需要说明的是,接受某项语法并不意味着直接接触到该项语法。“接受”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某些词的语法并没有一种直接的了解,比如“水”、“黄金”这些词,虽然我们对它们的运用在多数情况下是合乎语法的,但我们其实并不了解关于它们的严格的语法。我们接受关于这些词的语法是通过接受专家的权威性实现的。这种接受就是一种间接的接受。在“哥白尼”的事例中,只有通过相关的语境明确我在运用“哥白尼”时受到了哪项语法的制约,才能确定在该次使用中“哥白尼”一词所指称的对象。
最后我要表明的是,指称问题是许多哲学问题的交汇点,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一种整体上的澄清。本小节的作用也许只在于呈现出围绕这一问题的某些混乱,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失误过程的中间环节,随着分析的继续,其它问题对于一种指称理论的压力将更加清楚的暴露出来。
我感到当面对“什么是指称?”这类问题时我们实际上所要做的是在众多术语的语法、理论以及与它们相关的现实之间进行一种协调。进行此种协调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消除悖论、维护常识、打破教条,简化理论等等。因此,我们往往难以一劳永逸地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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