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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凌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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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案续:记者致谢 艰难的时刻 谢谢各位同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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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31 |只看该作者
<>面对法律专家的质疑和社会舆论排山倒海的压力,受理富士康诉讼案的深圳<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296.htm"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中级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回应了社会舆论的呼声。对于诉讼对象错误的疑问,深圳中院称法院在受理案件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程序,并无不当之处。</P>
<>虽然这是一个看似“火上浇油”的回答,但事实上这是严格按照法律的“准确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原告确实有选择记者作为诉讼对象的“自由选择权”。你可以说这是原告不按常理出牌的“诉讼策略”,也可以认为这是原告以财欺人的恃“财”傲物,但从法律的正当程序上讲,这确实是一次正当的诉讼行为,即便它备受争议。 </P>
<>  另外,只要原告能够提供财产担保,法院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无实质审查之义务,所以法院对记者个人财产的冻结并无不妥之处。如果要让涉案记者不至于因此而“正常生活受阻”,其所在的报社只需要提供反担保即可解除被冻结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无不妥。 </P>
<P>  但是,在社会舆论几近一边倒的支持记者论调中,我看到的却是一种“舆论审判”的情绪在蔓延。其实,在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之初,任何依照法律进行的正当诉讼程序,并不意味着强弱对比的必然结果。记者个人的势单力孤、天价索赔的匪夷所思,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给记者本人带来的精神压力,这些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恃强凌弱,但事实上,这种强弱的对比只有在案件的实体程序进行完之后才有定论。也就是说,只有在记者败诉后,这些所谓对弱者的巨大打击,才能从一种猜想变成现实。 </P>
<P>  所以说,将起诉记者以及财产保全视为“资本对媒体的傲慢”,如果不是对正常诉讼程序的一种误读,就是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占领道德制高点的“先入为主”。富士康案真正关键的问题是,案件实体是否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即便富士康公司的诉讼最终被证实是“别有用心”,甚至是对媒体监督的一种“公然挑衅”,也不能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吧?只不过是其要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已。 </P>
<P>  先告状的不一定是恶人,而走上被告席的也不一定就在法律上“有不正当性”,是与非只有在司法审判之后,才会有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不管哪一方败诉,其诉讼行为都是正当的诉权行使,不应当受到不必要的道德苛责。 </P>
<P>  其实,公众之所以对正当程序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恐慌,与其说在对程序问题进行不必要的质疑,倒不如说在担心程序背后可能的实体不公。即,是不是资本权力可以肆意干涉司法审判,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的知情权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在我看来,富士康案是考验司法的智慧的一个绝好契机。司法固然需要捍卫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但其同样要保护企业的名誉权,这是两个并行不悖的价值权衡。至于保护两者中的哪一个,只有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后,才能有定论。 </P>
<P>  媒体固然可以主张自己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企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这些都是在法律之内的必然权利,并不存在谁的行使行为就一定不正当。真正的正当与否,当然要交由法院根据事实和司法理性作出公平合理的评判。否则,在不掌握确切事实的前提下,不论公众和媒体对哪一方的支持与肯定,都是不理性的“舆论审判”。(乐水)</P>
<P>  "富士康案"暴露法治亚健康 呼唤《新闻法》出台</P>
<P>  作为长期关注司法制度尤其是新闻法治的学者,笔者认真阅读了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的迄今为止的所有资料,了解了“富士康诉讼”来龙去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令人忧虑的结论:富士康起诉记者事件凸显了当前中国法治“亚健康”的诸多症状,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亚健康”综合征尤其是新闻法治和司法制度积弊的个案显灵。 </P>
<P>   (中国青年报 )</P>
朱颜日复少,玄发益以星。
往事真蕉鹿,浮名一草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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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31 |只看该作者
<>“惹”出事情的报道有好几处硬伤。比方说献骨髓那段,很有“风闻言事”的味道,不像新闻。我敢断定,这个报道最初上版时报社肯定没把它当一回事,否则这稿子需要重写。</P>
<>富士康此次是策略错误,错在不该只拿记者出气(恃强凌弱的味道太重了,而中国人又特别喜欢同情弱者)、错在不该索赔3000万(这个数额太滑稽了,以至一出场就成了笑料,失去了它的严肃性)、错在“动”了报社表面上与此事无关的编委(编委是什么概念?就是政治局常委。这不是故意逼报社在背后撑腰嘛)。可能富士康平时一贯霸道所以头脑一热犯了这些低级错误,如果它心平气和一点慢慢打这官司,必胜无疑。——深圳嘛,钱的作用可想而知。</P>
<>中青报评论大的意思大家都懂,但是它忽略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别、忽略了《最高解释》中关于履行职务行为侵犯名誉权应告的主体的说明。那评论也忽略了深圳中院在这个事件里实际上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甚于原被告。</P>
未到六十已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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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31 |只看该作者
而且,舆论审判在目前的中国是需要的,哪怕有时候它起到的是负面作用。至于为什么必要,其实原因大家心知肚明,而这个评论却在“逼”大家要说出那些一般人不能轻易说出口的原因,这一点很阴险。
未到六十已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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