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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凌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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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调查】黑蓝的写作者们,你们认为作家无法自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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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人先胖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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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05:37:07 |显示全部楼层
冯与蓝 发表于 2012-4-29 14:51
只有精心设计的谎言才是天衣无缝的。这个不是某名家说的格言,而的确是被鉴证过无数次的定论。
当被质疑时 ...

非常赞同,尤其是最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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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06:23:2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腐睡 于 2012-4-30 06:32 编辑

在这个事件中,最大的问题还是韩自己说的“有罪推定”。
与之相对的无罪推定。我一个法学出身的室友以前给我做法普的时候常常提到一个“辛普森案”,美橄榄球员辛普森杀妻,一切证据都指向此人,却因为都不是充足的证据而判无罪。无罪推定预设的前提是嫌疑人都是无辜的(嫌疑人这个称呼很有意思,以前都叫嫌疑犯吧?),要判定有罪需要铁证。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是正面的例子。比某个人是否有罪的具体事实更重要的,是对人这个普遍概念的尊重,以及程序上的正义,而不是所谓嫉恶如仇、替天行道的草莽热血。
在没有任何抄袭、代笔铁证的情况下,让作者本人去自证,本身就是个无奈的笑话;铁证如山的话,也无需再去自证。所以能否自证,不重要。
污名一旦背上,恐怕就是一辈子的事情,莎士比亚和肖洛霍夫就是例子。同为写作者,或者说同为人,定罪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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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丁  你再去查查辛普森结果如何吧。  发表于 2012-4-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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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9:50:39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腐睡 于 2012-4-30 20:01 编辑
凌丁 发表于 2012-4-30 17:04
在质疑早期,你这里提出的所有关乎法律的问题都有法律人士的详细辨析,请自己去查。
咱们这里不做法律 ...

辛普森08年的审判貌似并不是因为多年前的杀妻,是另一起抢劫案件,而且好像美国的法律是如果你已经被判无罪,是不能用相同的指控重复起诉的,这个在一部霍普金斯演的叫《破绽》的电影里是一个关键情节点。
不过这无关紧要,你说的对,我们都是外行,不必做法律上的讨论。我的看法始终是,如果可以在没有任何确定证明你的怀疑,那就不能言之凿凿;反之任何人都是不安全的。我更宁愿在出发点上先去相信任何人都是善良的,而不是满怀恶意。除此之外,就是对大众语言暴力的畏惧,微博已经让这种力量变得非常恐怖,在行使言论权利的方面,它是个推动,但它在另一个方面也在推动没有底线、不负责任的言论行为,这个事里可以看到方舟子没有任何有效性的诸多推论具有多凶猛的煽动性,甚至还可以回溯他之前的种种所谓“打假”。
爱德蒙.提勒说:“只要一件事情使你觉得舒服,你就不问它的真假,这跟你只要拿到了钱就不问钱是哪来的一样,是不道德的。”你赞同这个观点吗?
这在我看来似乎跟我的想法没什么关系。在一个人有钱花、让你觉得不舒服的时候,你确证不了他的钱是偷来的,就叫他小偷,并叫他去证明自己不是小偷,同样是不道德的。
还有你提到的周正龙,当一开始有人说他拍假虎的时候,我一样是在观望而已,我不下断言,我什么也没说。
我觉得这个事情就到此打住吧,辩论之类,一方是无法说服另一方的。只要都是善意的,就仅当个饭后谈资也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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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0:10:58 |显示全部楼层
凌丁 发表于 2012-4-30 20:03
辛普森后来的入狱当然不是因为杀妻一案,杀妻案中辛普森的辩护天衣无缝甚至通过了DNA检测被判为无罪(这有 ...

soga。这么看来,用这种恶意作为一种监督力量,只要不越位,就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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