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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 警察抢尸强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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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13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北京律师对"高天虎伪证"案的看法
<TABLE cellSpacing=1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 width=130><IMG src="http://rongshu.9you.com/usr_char/2/0/203948/body.gif" border=0><a href="http://vip.rongshuxia.com/rss/ps_user.rs?uid=203948"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作者: <IMG src="http://img.rongshuxia.com/images/vip/etc/online.gif" border=0> 吴学俊 <IMG src="http://www.rongshuxia.com/images/faces/xiucai_1.gif" border=0></FONT></A></TD>
<TD vAlign=top><BR><BR>(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BR> 湖北襄樊官~场地震的余波尚未平息,正被高莺莺案困扰的当局突然峰回路转。随着当地警方宣布高莺莺内裤精斑系其父高天虎所留,这位昔日为女儿之死奔走呼号的父亲身陷囹圄。尽管我们现在还无从得知事情真相究竟如何,但是毋庸质疑,警方的做法已经显然带有报复的痕迹。 <BR><BR>  将自己精液涂抹到自己女儿的内裤上,以此来证明女儿生前被他人强暴。从表面上看,警方所说的高天虎伪造证据的做法似乎很合情理,但是仔细想来却觉得荒诞至极。高天虎既然知道精斑能够证明女儿生前遭受到侵犯,那自然也应当知道或者大体上知道,根据精斑可以确定精液的“主人”。如果真是如此,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不是把故意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吗?同时,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很有可能使使真凶逃避制裁。如果将来将真凶抓获,但精斑却并非其所留,岂不抓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如此伪造证据也太白痴了。 <BR><BR><BR>  也许有人要说,高天虎并不知道根据遗留的精液能够鉴定出是何人所为,故他才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高天虎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警方确信死者是因遭受性侵犯而坠楼,故这是一桩刑事案件。且不说导致高莺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而非遭受性侵犯。通过媒体的报导我们可以得知,高天虎夫妇所怀疑的是:女儿是被他人推下楼致死的。但内裤遗留精斑仅能证实死者生前发生过性关系,既不能证明是自愿发生还是强奸者所留,也不能证明在此过程中是被他人推楼致死还是自己跳楼。也就是说,对于何种原因坠楼这一事实而言,内裤遗留精斑充其量起到提供证据线索的作用,而对于追究他人将女儿推下楼致死则无特别价值。可是,高天虎夫妇自始至终都主张自己女儿被他人推下楼的。<BR><BR> 假使的确是高天虎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但也并不构成伪证罪。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是当事人,而非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才能构成伪证罪。正如前面分析,高天虎夫妇如果仅仅为使警方确信高莺莺之死系刑事案件才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而并未提出是谁在强奸其女儿过程中将其推下楼。从刑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目的本身看,追究其伪证责任也有些牵强。 <BR><BR> 更为重要的是,高莺莺死后,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保存尸体,但却遭到了当地警方的拒绝。如果说警方对于高莺莺死亡现场的勘验、检查的轻率和马虎无意的话,但公安、武警强行将尸体抢走并火化的做法,简直就是蓄意毁灭证据。对于高莺莺死亡案,尸体是重要的证据。在高莺莺父母对所谓的鉴定结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再行委托鉴定。但不知为什么,当地公安、武警竟然凭借暴力强行将尸体抢走并强迫家属签字同意火化。正是当地警方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但使高莺莺之死成为无头案,也使高天虎有口难辩。造成这一切的,都源于尸体被火化。如故要追究高天虎伪证责任的话,更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甚至办案机关的责任。从对于刑事诉讼危害的严重性来说,伪造证据与证据证据不分伯仲。在某种意义上,办案人员毁灭证据比普通百姓为找证据为害尤烈。何况,在高天虎案中尚无证据证明高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但是,因为抢夺、销毁尸体是集体行为、是公安机关所为、是有权者决定的,故却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处罚,更不能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同样的事情,发生高天虎这一普通百姓身上,就落得个被绳之以法的下场。哎,也许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本来就是“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毕竟是因人而异! <BR><BR>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高莺莺案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就会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将高天虎绳之以法的合法性。高天虎为高莺莺之死四处上~访,势必与当地D Z部门势同水火。正是因为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落马,高莺莺案才为媒体所广泛报道。虽然襄樊官场的一把手孙楚寅落马了,但却不能保证其同党也悉数倒台。高天虎不断上~访势必影响某些人,甚至会使更多的内幕昭然天下。高天虎上~访的对象是谁?表面上当地公安机关,但实质是当地党委和政府。所以,即便要追究他伪证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由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这是因为当地党政机关与高天虎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尽管全国公安一盘棋到哪里都一样,但在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正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大体上相信、倚重所谓的法治原理。<BR><BR><IMG src="http://vip.rongshuxia.com/images/bbs/bbs_signature.gif"><BR></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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