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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伦是很难界定的,因为其法律和心理学的定义有天壤之别。法律上的定义范围极为狭窄:通常将乱伦界定为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性交。结果,成千上万的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乱伦的受害者,因为自己没有受到性侵入。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乱伦涵盖的行为和关系范围要广泛得多。这包括其目的是为了唤起侵害者的性兴奋而与儿童的嘴部、胸部、生殖器、肛门和其他部位进行的肉体接触。侵害者不一定是有血缘关系的人,他或她可以是儿童觉察到是家庭成员的任何人,比如继父母或姻亲等等。
还有些乱伦行为,即使不涉及到与儿童的任何身体接触,伤害性也是极大的。比如,如果侵害者当着孩子的面赤身裸体或者手淫,或者说服孩子拍具有性挑逗意味的照片,他就是在犯一种形式的乱伦罪。
我们还必须对乱伦的定义做一下补充说明,即此种行为一定是需要保密的。慈爱地拥抱亲吻自己孩子的父亲无须对此保密,事实上这种爱抚对孩子的情感健康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父亲拨动孩子的生殖器—或让孩子拨动自己的生殖器—那就是需要保密的举动了,那就是乱伦行为。
还有些行为要更微妙得多,我称其为心理乱伦。心理乱伦的受害者或许实际上没有遭到性抚摸或性攻击,但是却有过隐私感或安全感遭到侵犯的经历。我在这儿指的是类似窥探孩子穿衣、洗澡,不断地对孩子说一些挑逗性或明显含有性内容的话。尽管这些行为都达不到实质性乱伦的标准,但是受害者还是感到受了侵犯,患有同实际上的乱伦受害者同样的症状。
所有负责的研究和资料,包括美国民权部提供的研究和资料,都表明每10个儿童中至少有一个在18岁以前受到过一个可信赖的家庭成员的骚扰。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才开始意识到乱伦具有多么强烈的蔓延性。在此以前多数人认为每10 000个家庭中只不过有一个家庭中存在着乱伦现象。
神话:乱伦只发生在贫穷或受教育程度低的家庭内,或是偏僻落后的社区中。
现实:无情的是,乱伦是广域的。它冲破了所有社会—经济水平的限制。在你的家庭里就像在阿巴拉契亚山的后山上一样容易出现乱伦。
神话:乱伦的犯罪者属社会或性行为偏执者。
现实:典型的乱伦犯可以是任何人。乱伦犯的公分母或通常形象是不存在的。他们常常是工作勤勉、受人尊敬、笃信宗教、看起来普普通通的男女。我见过有这种行为的警察、教师、企业主管、社团干事、建筑工人、医生、酗酒者和神职人员。他们共有的特点是心理上的,而不是社会、文化、种族或经济方面的。
神话:乱伦是对性需求被剥夺的反应。
现实:多数乱伦犯在婚姻内有活跃的性生活,并且还经常通过婚外恋获得活跃的性生活。他们转向孩子要么是为了满足支配和控制欲,要么是为了得到只有孩子才能提供的无条件而又不具有威胁性的爱。虽然这些需求和欲望已经变得性爱化了,但是性需求被剥夺却极少是此种行为的诱因。
神话:孩子—尤其是少女—是有挑逗行为的,因此至少应当为所受到的骚扰承担部分责任。现实:多数孩子是以天真的态度,试探性地同自己的亲人尝试性爱的情感和冲动的。小姑娘会同父亲调情,小男孩也会同母亲调情。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实行恰当的自我控制,不随自己的冲动行事却永远百分之百地是成年人的责任。
神话:乱伦的事多半不是真的。它们实际上是源于孩子自身性渴求的幻觉。
现实:这种神话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创造的,自本世纪初起即充斥于精神病学的教学和临床活动之中。在其精神分析的实践当中,弗洛伊德接触到了大量有关维也纳的大家闺秀乱伦的报告。他毫无根据地认定这不可能全是真的。为了解释此类报告的频繁性,他断言这种事情主要是病人的想像所致。弗洛伊德错误的后果是,成千上万的,也许数以百万计的乱伦受害者,即使他们有勇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的话,也没有得到过,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今后也不会得到他们所需要的确认和支持。
神话:孩子更多地受到陌生人而不是自己熟悉的人的骚扰。
现实:大多数以儿童为对象的性罪行是家庭中可信赖的成员犯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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