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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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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推荐】塞林格:弗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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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0:44:01 |只看该作者
<p>谢谢兔兔的及时回复。我知道黑蓝的工作完全是出于对文学和作家的热爱。但以录入作家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的作法,实际上还是伤害到作家的。我想没有一个作家会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发生。马尔克斯的作品为何始终难以在中国正式出版?就是因为他和他的经纪公司对中国的盗版现象感到十分愤怒。</p><p>没有版权的保护,作家就没有收入,靠什么来创作?保护知识产权并不是作家自己的事情,而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的意识。</p><p>我并没有责怪阅读版和版主的意思。只是阐明观点,提醒各位。</p><p>为了让大家也能看看《弗兰妮》的风格,能否请兔兔保留新版译文两千字左右的内容,其余内容删除?我也可以提供《祖伊》的部分段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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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1:24:06 |只看该作者
<p>道理上是这样说的,但就像满中国假LV的现象根本没有伤害真LV的销售,反而为品牌知名度作了免费普及推广的工作。基本上买书的人,看过电子文件觉得好,他还是会去买书,因为这个不是口水书,不是快餐读物,所以我觉得做书的人不必要担心电子版影响到作家的午餐和晚餐。做销售就是要弄清楚到底什么样的人在买什么样的书。有些因素关键,有些因素无关紧要。</p><p>尤其是塞林格,不那么严肃地说,从商业角度看,塞林格是偶像型,他的书我会全收。[em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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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1:41:29 |只看该作者
<p>照您的逻辑,那版权法也毫无意义了。我们也别到国外买版权再出书了,多累啊,直接拿来翻译出版不就得了?您也别买书了,到网上看不就得了?出版社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p><p></p><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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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消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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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2:22:07 |只看该作者
哦。你弄错了,我肯定会买书的,我没有在网上看书的习惯。我也没有说你道理错,对道理怎么理解,怎么贯彻,各人选择不同而已。另外,您照“我的逻辑”推导出来的那些观点,不是我的。你用不着着急上火,我仅仅是判断了一种可能:看过电子版的人,如果喜欢,还是会去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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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3:25:26 |只看该作者
<p>我并没有着急上火。只是提醒各位而已。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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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6:25:57 |只看该作者
<p>我想吧,仅仅在现在这个事情里动辄上升到版权、知识产权,是不是有点上纲上线太重了一点呢?</p><p>作为策划人,看到自己策划的书在网上流传而自己被动地处于缺席状态,多少会有点不痛快,这一点完全可以理解。而从回帖中我也看到了,实际上黑蓝对这种客观上产生的“伤害”也抱有歉意。在<strong>目前中国的现状下就事论事</strong>看现在这件事,我觉得也可以到此为止,并且大家可以往皆大欢喜的方向走了嘛。</p><p>而策划人如果还要以“版权法”代言人自居并一再来谈知识产权重要的话,在<strong>这件事</strong>上恐怕一来也担负不了这么大的重任,二来,也会激起大家的反感。(注:中国没有“版权法”这部法律。与知识产权关联最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条例、《广告法》及条例、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若干条例)。</p><p>版权很重要,跟作者、译者的沟通很重要。但凡此种种,最终的目的是让读者看到优秀的读本。黑蓝所做的这些,策划人你也知道是出于对文学和作家的热爱,那么,在做法上真的是可以换一种方式啊,如果你从策划人的角度来谈谈《弗兰妮》,来谈塞林格,以你的学术水准和人格魅力亮相,那么,你在黑蓝获得的将是尊敬和喜欢,同时大家对你的努力将会有更深的了解,和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哈哈,比如说必定会对你以前策划的和以后策划的书保持关注并购买),届时,对话起来也不会有像现在这般立场对立的嫌疑了,你说是吗?</p><p>黑蓝以认同学术为基本要件并且不带有营利目的,而你则希望保护好优秀作品的流传,其实本质上仍然是一条战壕里的战友,既然如此,又何必相煎?携手共进将会更好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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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7:21:02 |只看该作者
<p>我之前的发言好像并没有要追究黑蓝的意思,只是提醒大家一下知识产权对作者、译者、出版者意味着什么而已。我说了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请大家表述中注意一下各自的逻辑关系。</p><p>难道喜爱一个作家就可以伤害作家利益么?这好像是两码事情吧。</p><p>版主以及管理员应该明白我的意思。</p><p>至于您让我从策划人的角度来谈谈《弗兰妮》,好像黑蓝已经把我的blog搬到论坛里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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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4:47:54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penglun</i>在2007-09-29 17:21:02的发言:</b><br /><p>我之前的发言好像并没有要追究黑蓝的意思,只是提醒大家一下知识产权对作者、译者、出版者意味着什么而已。我说了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请大家表述中注意一下各自的逻辑关系。</p><p>难道喜爱一个作家就可以伤害作家利益么?这好像是两码事情吧。</p><p>版主以及管理员应该明白我的意思。</p><p>至于您让我从策划人的角度来谈谈《弗兰妮》,好像黑蓝已经把我的blog搬到论坛里来了。</p></div><p>不知道网络版权是怎么个规定的,按理说《弗兰妮》已经出版了印刷了进入销售渠道了,拿到作品的纸质版本的读者出于喜爱和共享把它誊录到互联网上,这跟其他书籍作品的电子版本陆续出现在网上是一样的,就像有人在博客或者论坛里摘抄书籍中的段落,只不过黑蓝做的更为规范,文本也更为完整,但动机不都是想要跟其他人分享嘛?迄今黑蓝资料库里所有作品的电子版本也都是免费共享的,而且您可以看到在原文最后都注上了作者、译者、出版社甚至版本,这是否也表明了我们对作者、译者、出版社的尊重呢?<br /><br />您之所以冒出来表态,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书刚出没多久,您怕太早出现电子版本影响销售。但是你提出的理由未免太高高在上了吧。况且照您的说法,那互联网真正的价值(之一)——共享也就不存在了。</p><p>至于您最后一句话,我只能说:还真小气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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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7:49:29 |只看该作者
<p>我来说说我的意见。关于版权问题,我想我们还是要基于一个常识的层面来说事比较好。我们其实都知道,版权是作者或者出版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只有他们才有权决定授予其他人或者机构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使用其作品内容,这方面出版法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般在没有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或机构哪怕是出于善意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动机,使用了作品内容,也是不妥的。作为书的出版策划人也只是来提醒一下这个事实,也并无追究什么的意思,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所以这里并不涉及大方或者小气的问题,还是在出版版权层面的需要遵照游戏规则的问题。上面的几位网友出于对好作品的喜爱,站在佳作需要普世共享的角度表达自己的意见,应该说在情理上是完全说得通的,但在现行的版权制度的道理上却又难以说得通(除非我们能够说服作者或者出版人认同我们的观点),也就是合情理而不合法理。当然我们也可以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各说各的理,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版权层面上,才会有一个比较合适的答案,除非我们去改变相关的法理。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中方出版者在与塞林格的代理人谈版权的时候,就需要按照人家的要求去做,比如不加作者照片,不要前言后记,不要封底常用的宣传语句等等,这是作者的要求,也是作者的权利,是没得讨价还价的。因此出于对出版策划人以及出版社的理解,我们也应该多些理解吧。</p><p><br />同时黑蓝手工输入的出发点和对文学普及的一定功效,我相信彭伦先生也是持理解和认可态度的,并且也没把这件事往不可饶恕、非怎么样不可的结论上推进,所以我觉得双方应该站在共同理解,互惠互利、共同推广优秀文学作品的前提上相处、交流,为了更好更快地普及、共享资源,我们手工输入的工作完全可以继续,但如果策划人、作者等版权持有人针对我们输入的某部作品有所提醒、建议,我们则要共商解决办法,而解决办法无疑既考虑版权持有人的合理想法,也支持普及文学的继续工作。<br /></p>
我知道什么呢? http://zhaosong.blogcn.com/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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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蓝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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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 16:44:11 |只看该作者
<p>版权应该尊重。这是理。而于情,想必经常来这里看看的朋友都知道,对喜欢好书的人,电子书只是了解文本的一个途径,而真正意义上的阅读还是通过纸媒。《麦田守望者》算是塞最著名的长篇了吧,电子书早就铺天盖地了。但出版社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印,为什么,因为有市场。热中去起点读玄幻网络小说的小孩子们,或许多半不知道《弗兰妮》,但是《麦田守望者》总归知道的,那也不影响重印嘛。一部好作品,到底是先占领市场,还是养在深闺人不识,想必无须长考,答案显而易见。建议彭伦先生考虑下好作品的营销策略,塞林格,9527说了,是偶像,曾经年轻人以人手一本《麦》为时尚,那么现在,《弗兰妮》来了,先混个眼熟耳熟重要啊。</p>
我看出来了,兄弟们个个身怀绝技啊……
http://fengyulan.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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