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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 发表于 2012-5-20 00:12 ![]()
这算是民事诉讼,要有证据。
可5点多就算录了音,也得找得到到底是哪家捣的乱。。。这很头疼。
管理处也 ...
把5点多噪音扰民的事件写成个书面的投诉,给管理方,要求他们限期解决,也要求他们书面给予回应、答复。如他们给予书面答复说解决不了,那么这些书面往来材料就已经构成事件、证据了,可将管理方告上法庭。
具体是哪家捣乱,作为住户,能了解到那是最好,但是,这不是你必须做的事,这是管理方应尽的义务,是他们必须查到并解决的。从冰冷的法理角度讲,管理处收了物业管理费(香港也是这么个名词吗?),就是要给业主解决掉这些琐碎的事。
在英美法系中还有个著名案例:某幢楼不知道拿户掉下了个花盆,把过路人砸了,后来查不出具体哪家,受害人就把除了一楼的整幢楼给告了,每户都要给他赔偿,法官判了胜诉。你这个事与它有相似性。
这实际上也可以考验香港回归后是不是跟大陆一样堕落了,要换了大陆,这事你就没辙。但真要“法治”,你办法其实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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