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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课前和陈嘉映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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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的讨论件,剪自22日电邮
……

1、关于您在《语言哲学》中对于“家族相似”的讲解

昨天课后我曾问过您:对于“家族相似”,我们的理解应着重于“不同情境的特殊目的下”有不同的家族,还是应强调“不同的小范围内”会有某种“恒定的”相似乃至相同?
我自己觉得这是个挺要紧的区分,会遭遇很不同的困难,也关系到对书中其它关键词的理解。我自己是认同前一条思路的,我觉得您在昨天课上的思路也是如此。不过,在您的《语言哲学》中似乎并没有强调这一点,而主要是后一条思路。
姑且先承认我上面做的区分并由此出发。我很赞同您在“家族相似”一节中所说的“我们真是依据这种共同性质来理解人这个概念的吗?据我看,当然不是。我们为事物和现象归类,特别是我们形成概念,依据的不是‘某些事物具有共同性质’”,这和强调“不同的情境”是一致的。
但是“家族相似性质的概念一般都是上层概念,归属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各类现象也许没有一个共同的性质,但这些子类所含的现象却可能具有共同的性质”,以及所举的“所有基数或所有有理数却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的例子,以及在“概念结构”一节中所说的“这是因为家族相似仍然是从‘是否具有共同性质’来探讨概念的”这些论断却更类似后一条思路。这里还隐含的两个我有疑惑的问题:1、塞尔把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做成蔟理论是否正确?二者可否等同?2、奥斯汀的概念结构分析和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哲学关怀是否冲突?他算不算在做理论?关于后者我了解得很少,只是泛泛地问。

既然是写邮件,我就姑且写得充分一点来说明我认同前一条思路的理由:

在第一部分的69节中作者说“我们可以划一条界线——为一个特殊的目的。但划了界线才使这个概念有用吗?根本不是!除非是对于那个特殊的目的”,我觉得似乎可以把这一席强调“不同情境下的特殊的目的”的话理解为书的关键,我觉得它的重要性甚至强过了那个至关重要的“生活形式”,又或者它们的区别在于,当书从语言的学习过程的角度切入,“生活形式”和“样本”的作用更大些,而在反对寻求绝对化统一化的形而上学冲动方面,“情境”和“目的”的作用更大些。因为就像“不同情境”的流变性要强于某种相对稳定的“不同子类”一样,“特殊的目的”要强于“生活形式”。因此设想在某种很特殊的情境和目的下,如果一个语言共同体对称红为绿,称蚊子为桌子有一种行动上的默契(而非语言上的约定),且完全够用的话,我觉得维特根斯坦是不会反对的(当然还可以质问,这样极端的假设是否会导致一套新的生活形式呢?)。此外,即便不用设想极端情境,认为有理数间没有恒定的相似也是可能的(如其中的整数和非整数),这理由就像我们出于特定目的说无理数和有理数不相似时一样。所以,我不觉得家族相似的概念一定是上层概念。我觉得家族相似是和行动、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情境、目的等密切相关的。(另有74节“有时”-“无论”例)

按照这一思路,我觉得也可以解决您在《语言哲学》“家族相似”一节中提出的几个困难:
(1)子类所含的现象是否可能具有恒定的共同性质?
(2)家族相似是否会给概念引入无穷多的现象?
(3)家族相似是否该被用于专名?
在加入多样的“情境”和“目的”后,(1)将随之获解,(2)将被限制而得到否定,重点在于(3)。
您认为维特根斯坦混淆了概念和专名,并在“专名”和“不定蔟理论”中用塞尔对《哲学研究》79节的经典解释所面临的困难证明了您的看法。我自己的感觉却是,塞尔仍是有“理论”(在您常用的意义上)倾向的,塞尔在《专名》中尽管强调了实用、专名界线的不严格等,但他更强调了对于大部分描述条件的满足(这导致很多专名在日常使用中失效),我觉得这似乎仍是一种脱离具体流变的“情境”和“目的”的一种“统一化”(尽管他作了很大让步),这和维特根斯坦在79节(维以若干个疑问句代替了论断)以及整个《哲学研究》的倾向是貌合神离的,如果让他俩面对唐奈兰所作“tom-儿童”的问题,回答必定不同。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中也把塞尔和79节的维特根斯坦并提,按照前面的思路,我觉得这是不恰当的,维特根斯坦和他们的追求整个儿的不一样。
回到(3),这也是我读《哲学研究》后一直在想的问题,我恰恰觉得维特根斯坦正是把一切概念变成了不同情境和目的下的专名(当然不是罗素意义上的),我也觉得这做法非常的极端,但似乎是一种前后连贯的理解。我这样解释,即,维特根斯坦会认为,对于一个语言共同体,在一个特定的情境和目的下,他们之前和之后的行动状态使得他们对于某个词下涵盖了哪些事物或现象已经心领神会,这个词之下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就自动地构成了一个家族,这个家族的相似链条不能越过该情境和目的向外延伸,这时候像“跑”、“工具”、“桌子”这样的词就都像是该特定情境下的密尔意义上的专名了,即你不该对它在语言上有所质疑,不能在语言内部给出另一个同义的描述,因为在这个目的下,这个家族是够用的,换句话说,每一个情境下都有一个没有说出的命名仪式,情境结束了,这个命名就不再有效,不会有历史因果链。不过,在正常情境下我们仍用“红”而不用“绿”说一定光谱范围内的红,或用“跑”而不用“飞”指一定速度范围内的双腿交替,这样的稳定性,我觉得的确就是由“生活形式”和“样本”保证的,而倘若在特殊情境下我们把绿也称作“红”,把飞也称作“跑”,如果它们够用,这也并非不可接受,这一点是靠维特根斯坦对“确定性”的态度来保证的,如87节中“解释就是用来消除或防止误解的——即那种也许不加解释就会发生的误解,而不是所有我能设想出来的误解”,即它们不必面对逻辑上一切可能的怀疑,这种怀疑仍然源于那种脱离情境的形而上学冲动。这一点也反应出《哲学研究》前面这若干节的大体思路,从语言的学习过程到生活形式和样本,再到特定的目的和情境,再到家族相似,再靠排除逻辑上的怀疑作出保障。当然,这还得引出我自己关于合理怀疑和逻辑上怀疑的一些问题。不过,在这里我想重点还是应该在于,上面说的“专名”绝非单独语言上的约定,而是行动的默契,是生活情境本身决定的。

按照这一思路,我也能说通反对私人语言(反对行为主义者和现象主义者,反对学习心理词过程中的指物定义和绝对化,仍是强调共同体和流变,这似乎在56节等处已有先声)等其它重要议题。

以上就是我认同这前一种思路的理由,我没读过更多的二手资料,只是按它来把握文本。我也觉得它是与您在昨天课上的讲解相吻合的,而且它的确很激进。另一方面,韩林合老师关于“家族相似”的思路却似乎更接近后一种,对于形而上学没有如此激进的态度。我觉得在他的评论和您的讲解之间这个冲突是挺剧烈的,您最后没有再回复韩老师的评论,我非常想知道的是如果回复,您会怎样说,这个冲突可否解决呢?

2、当维特根斯坦说“不要想,要看”的时候,我感觉他不仅区分了是否做理论,似乎还是区分了“用语言想,即抛开特定情境的绝对化”和“不用语言想,即特定情境下的心领神会”,那么,他是否还是划分出了一个虽然有语言编织其中,但不能说出的行动的领域呢?

……

陈教授推荐书:《situational phylosophy》,并在28日课上与韩教授发生非常有趣的争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28 19:44: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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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49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以后常来支持俺们一下[em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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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49 |只看该作者
好羡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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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0 |只看该作者
1,  69节的这句话并没有那么关键吧。它是说,我们当然可以为一个家族相似的  概念划一条界线,也就是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但在这之前这个概念已经是  有用的了。“为了一个特殊的目的”的情况恰恰不是维所着意讨论的。

2, “因此设想在某种很特殊的情境和目的下,如果一个语言共同体对称红为绿,称蚊子  为桌子有一种行动上的默契(而非语言上的约定)”,在这里,“行动上的默契”和  “语言上的约定”有什么区别?这个例子更像是地下工作者的暗号系统。

3,  为什么“这时候像“跑”、“工具”、“桌子”这样的词就都像是该特定情境下的密尔意义上的专名了”?密尔意义上的专名是什么样的?那是不是对专名的定义,因而只要满足了那些定义,概念也就变成了专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31 16:53: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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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0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自己的理解太过极端,极端到贬值,必将偏离维的本义,这也是想请教陈老师的目的所在。

不过还是讨论一下:
1、当你说“之前”这个概念是有用的时候,我很想知道这个“有用”是在什么意义上说的,又是什么来保障它的有用的?是一种生活形式吗?这时你已经预定了很多东西了,于是要弄清的是,某种稳定的生活形式是否包含了不同的需要情景和目的?当我们问“多长”的时候,生活形式还不能提供哪些关于长度词的回答有用,我们还要知道这时是在物理实验室,还是在操场或者裁缝店。
所以,仅在这一点上,我根本看不出“目的-情境”和“使用”的矛盾何在?因为使用的有效恰恰依赖前者。如果没有目的和情境,泛泛地说“意义在于使用”,就把维的这一番道理当成某种成型的理论了。

2、下面我们来看,怎么才能为家族相似的概念“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这就可以用来回答你所提到的2和3。我很想知道怎样在语言中能给出“游戏”的严格定义,仅凭它之前“有用”似乎还不能保障,而像“棋、羽毛球、捉迷藏,或诸如此类”似乎又不能被称作严格的定义。所以,“有用”可以引出的是“行动的默契”,“诸如此类”可以引出的是密尔式的专名。分述之:
(1)“行动的默契”是在“合理的怀疑”之类维的一连串思路上的,当然,它是编织着所有情境、目的、语言习俗和生活过程的。而“语言的约定”则是那种认为人们可以共同约定好某些词语来述说内心情状的想法(这也是反对私有语言论证的另一面),如果理解成暗号系统,我想你没想理解那个极端例子的用意(当然,我自己也不喜欢那个例子,因为要说明它实在很费时间,而且可能离维更远)。而正是”行动的默契“可以让我们理解那个“诸如此类”是什么意思,而不必继续质疑下去。
(2)密尔的专名我想大家都知道,就是没有内涵,只有外延。关于家族相似和它的关系的看法,是我自己如此想却不想坚持的,因为它大概太偏了。我提到它是和我在给陈老师的信里提到的第2个问题相关的,即,“不要想,要看”是什么?我理解的是,不要企图提升语言去给出一个整齐划一的内涵,而要让语言编织着情境和行动去领会我们在运用着怎样的外延,这就够了,换句话说,在行动中,我们用不错它,可以抗拒怀疑,于是避免了“诸如此类”的尴尬。然而,每一个情境下,每一个概念下家族相似的现象就会变成一堆外延,换一个情境,就换一套外延(这里还有很多问题),而概念本身变成了专名,对于专名,我们没法用语言给出一个完全等价的对其内涵的说明。
也是基于此,我很想知道如果只考虑相似而不考虑具体情境,你在1中所说“给出一个严格的定义”怎样做到?我觉得此时我们把那个概念当作专名挂在上面就够了,因为专名不需要接受一个内涵上的拷问,而概念还需要,但那个拷问是合理的吗?
其实,我更想强调的是,这种概念变成专名的说法,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哲学的感慨,而不是有更大价值的思路。

3、另外的问题包括,相似到底是否是恒定的?如按韩教授的说法:维提到家族相似时总是隐含地对一个类而言的。但这个预设的类是怎样划出的呢?
不同的情境间使用同一语词时,同一性是怎么保证的?专名下的家族相似特征们和概念下的区别有多大?这是陈老师提出的,这也能够解释奥斯汀工作的重要性(不过,我忘了问关于蔟理论和家族相似的区别是否成立)。他所提醒的是:仅仅把维理解成语境主义者有着同样大的危险。
我也觉得极端的语境主义会让哲学变得有点无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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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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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1 |只看该作者
欢迎缝果匠,希望以后能经常发起和参与讨论。
能大致描述一下陈老师和韩老师的争论吗?
最近在看陈老师的《语言哲学》,其中一些观点非常有力。
Namo-Saptanam Samyaksambuddha kotinam Tadyata Om Cale Cule Cundhe Sv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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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1 |只看该作者
嗯,如果泛泛地说,他们切入的角度就不同,陈老师是着意打通维特根斯坦和海德格,虽然他显然更欣赏前者的论证方法,从他的系列讲座和《语言哲学》都可以看出来;韩老师是维前期的绝对专家(那本《逻辑哲学论研究》的scholarship实在没得说,如果在现实中看见他,你真会怀疑这么艰巨的工作居然是这么瘦小乖僻,走路像弹簧一样的人做出的),致力于用《逻辑哲学论》重构《哲学研究》。
那天的题目是《哲学研究》399至412节关于视觉小屋的那一部分。我总觉得,不管在哪里争论,如果基调不同,焦点总会回到家族相似和使用等最核心的问题上来,当天也正是如此。陈强调流变和情境,韩强调类作为家族相似的前提,各自解释并有文本根据,争论约半小时,在学生前,我觉得非常经典。

我学力尚浅,多转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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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3 |只看该作者
1,69节说的是一个没有严格定义、所谓模糊的概念也可以是有用的。我想目的-情景和使用谈不上矛盾。生活形式和语境还是有所不同的,生活形式相比而言更一般general。

2,为了一个特殊的目的当然可以严格定义,比如物理学就可以把“运动”这个概念定义为某某某。但这不是说对一个概念的家族相似提供定义。

你这么谈论专名、外延,是不是正好给它们作了定义?我觉得这种谈论方式不是很恰当。


3,不同的情境间使用同一语词时,同一性正是由“使用的是同一语词”保证的。
维当然不是语境主义者。
我在这块石头上敲打这片破布 我以迪维利斯的名义扬起风 它将不停地吹,直到我高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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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2:53 |只看该作者
1、你的1和我说的是一个意思。我也在强调生活形式和语境的不同。我们可以先放下维设想一下,假如(假如当然不严密,而且不是可能世界意义上的假如)一个世界B,在我们的现实世界里的人,在B里是一些动作,而我们的动作,在B里是一些实体(这些概念当然不严格,大概是常识上的意思),这个假设只是想想象一种完全不同的生活形式(就像Borges的特隆、乌克巴尔那样的),那么就那种形式,如果它又恰好有情境和目的以及语言,那么这一切是否会引起一种想把语言拔高的倾向呢?

2、你的2非常to the point。我也没有说要为一个概念的家族相似提供定义,我辩护的观点是在每个情境下有一个家族相似,不同的情境间没有任何东西有稳定相同的。基于此,所以我说特定情境下的家族相似看上去很像一个密尔式的专名,我也可以说,看上去很像一个康托式的集合。我也说过,那是一种感慨。

3、你的3有点tautology吧?希望继续解释一下,为什么就用了同一语词呢?
维是不是语境主义者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断言的,一方面要做一个文本上的考证,一方面要做一个思路上的推敲。像陈老师提到的那本《situational phylosophy》,就是把维和海德格当作这样的例子来阐释的。当然这种思路会碰到很多困难,但我也很想听听你提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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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3:16 |只看该作者
我就回答一下3吧。首先我不承认是tautology,然后我要承认我还没有搞清楚。

“不同情景下用了同一语词的同一性保证是什么?”如果说是家族相似,似乎跟说有一个同一的观念啊那类说法在路径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就是把同一改成了相似。整个的思路似乎还是观念论或指称论的。如此说来,如何摆放家族相似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位置就成了一个问题。按下不表。

当然维是反对指称论的,语词的意义不在于其指称对象,那么所谓“同一性保证”又怎么能到那些似乎是指称对象的特征中去找呢?

“我听到了一声巨响”,“我期待着一声巨响”,凭什么都使用“巨响”?如果“巨响”不指向什么东西,我们该怎么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在这里同一性是由语词的同一性保证的。“但至少两个词说的都是‘巨响’!”但这个所谓‘巨响’只是幻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5 19:24: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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