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讨论件,剪自22日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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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您在《语言哲学》中对于“家族相似”的讲解
昨天课后我曾问过您:对于“家族相似”,我们的理解应着重于“不同情境的特殊目的下”有不同的家族,还是应强调“不同的小范围内”会有某种“恒定的”相似乃至相同?
我自己觉得这是个挺要紧的区分,会遭遇很不同的困难,也关系到对书中其它关键词的理解。我自己是认同前一条思路的,我觉得您在昨天课上的思路也是如此。不过,在您的《语言哲学》中似乎并没有强调这一点,而主要是后一条思路。
姑且先承认我上面做的区分并由此出发。我很赞同您在“家族相似”一节中所说的“我们真是依据这种共同性质来理解人这个概念的吗?据我看,当然不是。我们为事物和现象归类,特别是我们形成概念,依据的不是‘某些事物具有共同性质’”,这和强调“不同的情境”是一致的。
但是“家族相似性质的概念一般都是上层概念,归属于这个概念之下的各类现象也许没有一个共同的性质,但这些子类所含的现象却可能具有共同的性质”,以及所举的“所有基数或所有有理数却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的例子,以及在“概念结构”一节中所说的“这是因为家族相似仍然是从‘是否具有共同性质’来探讨概念的”这些论断却更类似后一条思路。这里还隐含的两个我有疑惑的问题:1、塞尔把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做成蔟理论是否正确?二者可否等同?2、奥斯汀的概念结构分析和维特根斯坦的整个哲学关怀是否冲突?他算不算在做理论?关于后者我了解得很少,只是泛泛地问。
既然是写邮件,我就姑且写得充分一点来说明我认同前一条思路的理由:
在第一部分的69节中作者说“我们可以划一条界线——为一个特殊的目的。但划了界线才使这个概念有用吗?根本不是!除非是对于那个特殊的目的”,我觉得似乎可以把这一席强调“不同情境下的特殊的目的”的话理解为书的关键,我觉得它的重要性甚至强过了那个至关重要的“生活形式”,又或者它们的区别在于,当书从语言的学习过程的角度切入,“生活形式”和“样本”的作用更大些,而在反对寻求绝对化统一化的形而上学冲动方面,“情境”和“目的”的作用更大些。因为就像“不同情境”的流变性要强于某种相对稳定的“不同子类”一样,“特殊的目的”要强于“生活形式”。因此设想在某种很特殊的情境和目的下,如果一个语言共同体对称红为绿,称蚊子为桌子有一种行动上的默契(而非语言上的约定),且完全够用的话,我觉得维特根斯坦是不会反对的(当然还可以质问,这样极端的假设是否会导致一套新的生活形式呢?)。此外,即便不用设想极端情境,认为有理数间没有恒定的相似也是可能的(如其中的整数和非整数),这理由就像我们出于特定目的说无理数和有理数不相似时一样。所以,我不觉得家族相似的概念一定是上层概念。我觉得家族相似是和行动、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情境、目的等密切相关的。(另有74节“有时”-“无论”例)
按照这一思路,我觉得也可以解决您在《语言哲学》“家族相似”一节中提出的几个困难:
(1)子类所含的现象是否可能具有恒定的共同性质?
(2)家族相似是否会给概念引入无穷多的现象?
(3)家族相似是否该被用于专名?
在加入多样的“情境”和“目的”后,(1)将随之获解,(2)将被限制而得到否定,重点在于(3)。
您认为维特根斯坦混淆了概念和专名,并在“专名”和“不定蔟理论”中用塞尔对《哲学研究》79节的经典解释所面临的困难证明了您的看法。我自己的感觉却是,塞尔仍是有“理论”(在您常用的意义上)倾向的,塞尔在《专名》中尽管强调了实用、专名界线的不严格等,但他更强调了对于大部分描述条件的满足(这导致很多专名在日常使用中失效),我觉得这似乎仍是一种脱离具体流变的“情境”和“目的”的一种“统一化”(尽管他作了很大让步),这和维特根斯坦在79节(维以若干个疑问句代替了论断)以及整个《哲学研究》的倾向是貌合神离的,如果让他俩面对唐奈兰所作“tom-儿童”的问题,回答必定不同。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中也把塞尔和79节的维特根斯坦并提,按照前面的思路,我觉得这是不恰当的,维特根斯坦和他们的追求整个儿的不一样。
回到(3),这也是我读《哲学研究》后一直在想的问题,我恰恰觉得维特根斯坦正是把一切概念变成了不同情境和目的下的专名(当然不是罗素意义上的),我也觉得这做法非常的极端,但似乎是一种前后连贯的理解。我这样解释,即,维特根斯坦会认为,对于一个语言共同体,在一个特定的情境和目的下,他们之前和之后的行动状态使得他们对于某个词下涵盖了哪些事物或现象已经心领神会,这个词之下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就自动地构成了一个家族,这个家族的相似链条不能越过该情境和目的向外延伸,这时候像“跑”、“工具”、“桌子”这样的词就都像是该特定情境下的密尔意义上的专名了,即你不该对它在语言上有所质疑,不能在语言内部给出另一个同义的描述,因为在这个目的下,这个家族是够用的,换句话说,每一个情境下都有一个没有说出的命名仪式,情境结束了,这个命名就不再有效,不会有历史因果链。不过,在正常情境下我们仍用“红”而不用“绿”说一定光谱范围内的红,或用“跑”而不用“飞”指一定速度范围内的双腿交替,这样的稳定性,我觉得的确就是由“生活形式”和“样本”保证的,而倘若在特殊情境下我们把绿也称作“红”,把飞也称作“跑”,如果它们够用,这也并非不可接受,这一点是靠维特根斯坦对“确定性”的态度来保证的,如87节中“解释就是用来消除或防止误解的——即那种也许不加解释就会发生的误解,而不是所有我能设想出来的误解”,即它们不必面对逻辑上一切可能的怀疑,这种怀疑仍然源于那种脱离情境的形而上学冲动。这一点也反应出《哲学研究》前面这若干节的大体思路,从语言的学习过程到生活形式和样本,再到特定的目的和情境,再到家族相似,再靠排除逻辑上的怀疑作出保障。当然,这还得引出我自己关于合理怀疑和逻辑上怀疑的一些问题。不过,在这里我想重点还是应该在于,上面说的“专名”绝非单独语言上的约定,而是行动的默契,是生活情境本身决定的。
按照这一思路,我也能说通反对私人语言(反对行为主义者和现象主义者,反对学习心理词过程中的指物定义和绝对化,仍是强调共同体和流变,这似乎在56节等处已有先声)等其它重要议题。
以上就是我认同这前一种思路的理由,我没读过更多的二手资料,只是按它来把握文本。我也觉得它是与您在昨天课上的讲解相吻合的,而且它的确很激进。另一方面,韩林合老师关于“家族相似”的思路却似乎更接近后一种,对于形而上学没有如此激进的态度。我觉得在他的评论和您的讲解之间这个冲突是挺剧烈的,您最后没有再回复韩老师的评论,我非常想知道的是如果回复,您会怎样说,这个冲突可否解决呢?
2、当维特根斯坦说“不要想,要看”的时候,我感觉他不仅区分了是否做理论,似乎还是区分了“用语言想,即抛开特定情境的绝对化”和“不用语言想,即特定情境下的心领神会”,那么,他是否还是划分出了一个虽然有语言编织其中,但不能说出的行动的领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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