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自然与自由
康德将所有发生的事情的原因性分为两种:自然的和自由的。自然的原因只能应用于现象界,自由的原因则只能局限于先验领域即作超验的使用。自由不受时间空间两种感性纯直观的支配。康德的界定:“前一种(自然的)是在感官世界中一个状态与它按照一条规则紧跟其后的前面状态的连接”(A532 B560 )“相反,我所说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所以它的原因性并不是按照自然规律又从属于另一个按照时间来规定它的原因。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A533 B560-561)两种原因具有不同的功能:自然的原因为现象界提供因果系列在经验的范围内自然的原因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自然无法为自身的因果系列提供一个坚固的基础,自然的因果系列不可避免的产生无限回溯的难题,每一个结果都需要其原因但最终的原因却无法给出。自由的原因的作用这在于为自然的因果系列提供一个先验的开端,这个开端不在现象界出现但它作为应然之物而在先验领域有其充分的可能性,并且这个先验的开端对于自然的因果序列具有强迫性。这种强迫性来自于康德的实践理性优先于思辨理性这条基本原则。因为先验的东西不能被理性所认识它只能属于实践领域故而康德说:“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理念…”(A533 B561)下面这句话体现了康德的上述思想:“因为实践自由的前提在于,虽然某物并没有发生,因而它的原因在现象中并没有如此确定,以至于在我们的任意中不包含有某种原因性,这种原因性独立于那些自然原因,甚至违抗自然的强制力和影响而产生某种在时间秩序中按照经验性规律被规定的东西,因而完全自行开始一个事件的系列。”(A534 B562)康德以主体具有经验性和理智的双重品格保证了自然和自由在同一个主体中同时并存的可能。康德这样来界定理智:“我把那种在一个感官对象上本身不是现象的东西称之为理智的(intelligible)”。(A538 B566)通过以上分析康德给了由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一个这样的解释:休谟只是在经验的层面上理解因果性即只看到了自然的原因,它给因果性提供出自然主义解释就不足为怪了,并且在现象界休谟的这种解释时非常有道理的。康德认为自己超越于休谟的地方就在于他同时看到了先验领域,并在这个层面上给因果关系提供了一个先验的第一因,以此摆脱了无穷回溯所引发的困难。至于自然和自由或者说经验性的品格和理智的品格在同一个主体中的关系,康德认为由于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自由与自然是独立存在互不干扰的发生的:“…由于在自由种可能存在着与完全另外一类条件的关系,不同于在自然必然性种的那类条件,后者的法则并不能影响前者,因而两者能够相互独立地和互不干扰地发生。”(A557 B585)正是坚持这种相互独立和互不干扰康德在前文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阐发他的观点。一个人进行恶意撒谎,不能用自然的原因去解释而必须用自由的原因去追究即不能将其原因归结为自然环境而只能归因于它的理智的品格:理性是自由的,它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理性都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具有理智品格的人做坏事只能是其理性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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