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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自然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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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康德论自然与自由
康德将所有发生的事情的原因性分为两种:自然的和自由的。自然的原因只能应用于现象界,自由的原因则只能局限于先验领域即作超验的使用。自由不受时间空间两种感性纯直观的支配。康德的界定:“前一种(自然的)是在感官世界中一个状态与它按照一条规则紧跟其后的前面状态的连接”(A532 B560 )“相反,我所说的自由在宇宙论的理解中就是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所以它的原因性并不是按照自然规律又从属于另一个按照时间来规定它的原因。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A533 B560-561)两种原因具有不同的功能:自然的原因为现象界提供因果系列在经验的范围内自然的原因能够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自然无法为自身的因果系列提供一个坚固的基础,自然的因果系列不可避免的产生无限回溯的难题,每一个结果都需要其原因但最终的原因却无法给出。自由的原因的作用这在于为自然的因果系列提供一个先验的开端,这个开端不在现象界出现但它作为应然之物而在先验领域有其充分的可能性,并且这个先验的开端对于自然的因果序列具有强迫性。这种强迫性来自于康德的实践理性优先于思辨理性这条基本原则。因为先验的东西不能被理性所认识它只能属于实践领域故而康德说:“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理念…”(A533 B561)下面这句话体现了康德的上述思想:“因为实践自由的前提在于,虽然某物并没有发生,因而它的原因在现象中并没有如此确定,以至于在我们的任意中不包含有某种原因性,这种原因性独立于那些自然原因,甚至违抗自然的强制力和影响而产生某种在时间秩序中按照经验性规律被规定的东西,因而完全自行开始一个事件的系列。”(A534 B562)康德以主体具有经验性和理智的双重品格保证了自然和自由在同一个主体中同时并存的可能。康德这样来界定理智:“我把那种在一个感官对象上本身不是现象的东西称之为理智的(intelligible)”。(A538 B566)通过以上分析康德给了由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一个这样的解释:休谟只是在经验的层面上理解因果性即只看到了自然的原因,它给因果性提供出自然主义解释就不足为怪了,并且在现象界休谟的这种解释时非常有道理的。康德认为自己超越于休谟的地方就在于他同时看到了先验领域,并在这个层面上给因果关系提供了一个先验的第一因,以此摆脱了无穷回溯所引发的困难。至于自然和自由或者说经验性的品格和理智的品格在同一个主体中的关系,康德认为由于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自由与自然是独立存在互不干扰的发生的:“…由于在自由种可能存在着与完全另外一类条件的关系,不同于在自然必然性种的那类条件,后者的法则并不能影响前者,因而两者能够相互独立地和互不干扰地发生。”(A557 B585)正是坚持这种相互独立和互不干扰康德在前文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阐发他的观点。一个人进行恶意撒谎,不能用自然的原因去解释而必须用自由的原因去追究即不能将其原因归结为自然环境而只能归因于它的理智的品格:理性是自由的,它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理性都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具有理智品格的人做坏事只能是其理性的失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5 22:54: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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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3 |只看该作者
疯子,我来保卫辨析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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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岳-影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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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3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进行恶意撒谎,不能用自然的原因去解释而必须用自由的原因去追究即不能将其原因归结为自然环境而只能归因于它的理智的品格:理性是自由的,它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理性都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具有理智品格的人做坏事只能是其理性的失职。"

这里似乎潜含着这样的意思:决定论和责任观念是冲突的,如果一个人恶意撒谎,并且用自然原因去解释他的行为(是自然原因导致了他撒谎),那么他就没有责任可言了.正因为他的理性是自由的而不是受决定的,所以他才要对恶行负责.但如果我们逆向思考这个问题就会发现,决定论恰恰与责任观念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如果人的行动是不受自然原因控制的,那么设定责任将成为多余的事情.责任总意味着惩处,而惩处是为了预防这个人和其他人类似恶行的发生,惩处的形式比如责打就是一种自然事件(棍子打在身上).假如这类事件根本无法影响人的行动,那么"责任"又能以何种形式实现呢?所以,正是由于人的行动能够由自然事件控制,他们才有为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的必要.如果人有脱离因果的那种"自由",那么谴责\\监禁\\罚款.......还有什么意义?这些责任形式无法影响到他自由的理性,也就毫无作用了,但这是与现实不符的.
"自由"与"被决定(物理上的)"并不是相对立的,它和"被强迫的"是对立的."决定"不同于"强迫".引力决定你不至于失重,但它没强迫你,因为你并不愿意失重.
人们容易把"不可设想"与"不可思议"相混淆,前者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后者是逻辑意义上的."无过程的发生和消灭"是不可设想的,但并非不可思议,它不是逻辑上不可能的."无原因(条件)的发生"也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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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4 |只看该作者
感谢疯子如此认真的回帖!决定论与责任的两层关系即决定论与责任是冲突的和决定论和责任是一致的前一层符合康德的意思,作为一个动机论者,康德并不考虑外在的原因而只是诉诸于心中的道德律。后一层意思与康德观点的分歧在于对责任的理解。对康德来说责任并不意味着外在的惩处那是他律,而意味着对绝对命令的遵守,这是不需要什么条件的。当然这只是康德的观点,很多人徇着责任意味着惩罚的思路构建出了自己的理论。
对于决定论我了解不多,只是在听马哲课时见到过这个词当时被社会历史五阶段论是由客观规律决定的历史必然以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等弄得晕头转向所以一直对这个词没什么好感。不知西方哲学是上的决定论是什么样子,疯兄有功夫的话不妨提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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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岳-影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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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4 |只看该作者
提点?怎么好意思呢~~~怎么敢当呢~~~~
决定论的经典表述来自拉普拉斯,"假如有谁知道宇宙中某一时刻每一个粒子的位置和运动情况,他便掌握了所有的必要信息,能够计算整个宇宙的过去和未来的历史".这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决定论,相应的非决定论与量子力学相关,这很复杂,因为对测不准原理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简单化的说,测不准原理的内容是:对于微观粒子的位置和速度不能同时精确的测量.对此可以有两种引申的论断:1.微观粒子的位置和速度在同一时刻是确定的,只是我们不可能测准;2.它们在同一时刻根本不全都是确定的,何者确定与我们的观察有关.因此,决定论的思想模式的适用范围其实就受到了质疑.可以确定的是,量子力学的定律只能是统计性的而非决定性的.(我只是外行乱说,大体涉及这些问题,我表达的很可能非常不准确).
伦理学意义上的决定论问题,突出的就是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的冲突.
还有就是波普尔所反对的"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是这样一类历史观:历史的行程遵循着客观的必然规律,因而人们就可以据之以预言未来.波对此观点的具体反驳见<<历史主义贫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决定论的问题涉及几个不同领域,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关联,但也不能交叉混同的进行讨论,比如用量子力学为自由意志论证,用自由意志的存在反对历史主义的观点都有问题.我对这些问题没有特别的兴趣,只是看看,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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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21:04 |只看该作者
受益匪浅!疯兄真是个认真而又热心的好人啊!在一次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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