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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遵循规范[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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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岳-影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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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遵循规范

    一个人能否私自地遵循规范?这一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中得到了深入的探讨。此后,在哲学家之间对该问题仍然存在争议。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直接涉及到对于规范本性的把握,而且还在于对它的分析可能会完全改变人们对“私人经验“的看法。我甚至认为维特根斯坦研究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还可以运用于另外一些重大折学问题。所以,对于这一思路本身的研究同样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展开分析之前,我们先要澄清的是,“一个人不可能私自地遵循规范“并不是说,一个人在远离人群之后,就不能再遵循其所属的共同体的规范了。鲁宾逊在荒岛上仍然可以遵循人类社会的某些规范,比如在记日记时遵循语法这点是毋庸质疑的。但是让我们假设荒岛上还有一个从来未接触过文明世界的土著人,他一直在悄悄的观察鲁宾逊,他把鲁宾逊所做过的事都记录下来,并且从中看出了某些规律性,现在他问自己:“这个人是在遵循着某种规范吗?”他应当怎样解答这个问题呢?他发现鲁宾逊经常拿着一本书看,然后就从事某种奇特的活动。我们假定,这是一本关于如何进行某类宗教祈祝祷活动的繁琐的规范手册。土著人随后认识到,鲁近逊在看那本书后所采取的行动是有规律性的,他趁鲁宾逊不在的时候,偷偷翻看了这本规范手册,此时他提出一个假设:这是一本规范手册(当然,他没有与我们相同的规范手册概念,而只是有了相接近的概念)。然后他又问:“这个人是否遵循了这上面所写的规范呢?如果这个土著人永远不考虑鲁近逊所属的那个共同体,那么他有可能得到答案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可是,这里仍然存在着正确或错误的答案,因为毕竞有一个土著人没有想到的共同体。现在,让我们彻底消除这个“共同体”。假设宇宙中仅有过一个看似有智慧的生命(尽量不要把它想象为人类),它发出了一些声音,并从此开始了一种有规律的活动,当某次活动破坏了这种规律性时,它就停下来,并重复那些声音,而后恢复了活动的规律性。那么它是否遵守了一种规范呢?如果回答说,它的活动遵循了规范,那么根据何在呢?仅仅因为它的行为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并且它似乎时常参照同样的声音就能说他遵循了规范吗?鲁近逊总在看那本规范手册,并有规律的进行着活动,他就一定遵循了那些规范吗?在我看来,仅凭这个生命体的各种活动不足以论证它遵循了或未遵守一定的规范。
    简单的说:“一个人不可能私自遵循规范”意味着仅仅根.据.一个人的活动不可能证明他是否遵循了规范。,
    困惑大概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即“遵循”是一种特定的意向性,当某人具有此特种意向时,他就是在遵循某种规范。这里的失误在于,把“遵循”当成了仅仅标示一种意愿的词汇。实际上是将“试图遵循”与“遵循”相混淆了。试图遵循并不一定得到遵循。
    我认为,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私人语言和规则》一文中已为“一个人不可能私自地遵循规范”这一论题提供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论证思路。他把维特根斯坦对此问题的思考同休漠对“因果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对比,这无疑是极富启示性的,在此,我只想对这一论证思路作出一个较为简洁的描述。我将不去讨论。诸如“维特根斯坦是不是怀疑认者?”这样的问题,因为这可能会使本来一目了然的事情变得错综复杂。
    在我看来,之所以能对维特根斯坦与休漠的思想作比较,是因为我们可以在“某行为X合乎某规则Y”与“某中事件X导致某事件Y”这两类命题之间作对比。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特定事件a是否导致了另一特定事件b,只涉及事件a和b以及仅由它们就可呈现的某种特定关系。按照这种想法,“导致”所标示的关系即使在宇宙间仅存在事件a与事件b的情况下,仍能得以呈现,这显然是错误的。“导致”所表示的关系并非那种可以由两个个别事件加以确定的关系。只有当特定事件a和b被认为是分别包含在两个事件类型A和B之下时,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导致----被对致”的关系才能被确定。“某行为a合乎某规范b”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一个特定行为a是否合乎一个特定规范b,并非只涉及行为a和规范b以及仅由它们就可呈现的某种关系。“合乎”与“导致”都不应被理解为标示着一种存在于两事态间的神秘的“必然”联系的词汇。当我们说行为a合乎或不合乎规范b时,我们必须要参照行为a所属的一个行为类型。
    进一步的问题是:这样一个被参照的行为类型是否能够仅由一个人的系列行为所构成?在对"因果问题"的研究中并没有与此相对应的问题。因此,在"因果问题"与遵循规则问题”之间的类比是不完全的。“遵循规范问题”有其相对独特之处。我不能同意克里普克将休漠式的结论称为“私人因果性的不可能性”因为在休漠的视界中并未出现有关“私人性”的问题,“判断某个特定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不能仅以实施该行为的那个人的行为系列作为参照”这是一种特别的哲学洞见,它涉及了对某种“私人……不可能性“的认识。从“某特定行为是否合乎某特定规范”到“某人是否遵守某特定规范”的过渡就可以体现出“私人性”分析的特殊性了。
    为什么不能仅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断定他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范?对这一问题的恰当回答是:说一个人遵循或不遵循某项规范,隐含了对这个人与一个共同体的某种关系的论断。各种规范(包括语法),只能以一种可实现的一致反应确定其意义。离开对“一致性与“共同体”的分析,去讨论“何为规范?”是得不出正确结论的.
      另一个困难在于,我们应怎样理解共同体行为的一致性呢?在关于语法的讨论中,我们曾提到有可能对于同样温度的水,有人说它是冷的,有人说它是热的,并且他们都是正确的,假设人们在体温相近时学会了对词汇“冷”与“热”的使用。后来相当多的人体温变的远远高于其他人。此时,共同体中,运用词汇“冷”与“热”的行为在表面上肯定无法达成一致,但是人们的这类言语实践仍然会有合乎或不合乎规范可言。可见,共同体行为上的一致性不应被理解为一种表面上的一致性。虽然有人说水是冷的,有人说水是热的,但他们实际上仍然保持着一种协调一致的关系,我认为共同体在行为上的一致性应被理解为在同等认知条件下的行为一致性。在语言使用问题上,如果在认知条件相同前提下,一个人对语言的使用与学习同样语法的占绝对优势的大多数人在形式上相一致,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人在使用语言时,其相关的语用机制恰当的发挥了作用。
    很明显,人们在运用语言时,并不总是关心别人或多数人是如何运用语言的。如果所有人都要根据多数人的行为来决定自己如何行动,那么所有人就都无法采取行动了。因此,总会有一部份人只能在运用语言之后才可能知道如此运用语言是否正确。从这种意义上说,人们对语言的运用是盲目的。但是,让语用机制自然的发挥作用往往不会导致错误。事实上,这种“盲目”能够稳妥的把人们引向正确,它是无须被避免的,而且它也是不可能被避免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只可能为一人所知的对象不可能作为一项规范存在。如果某对象是规范,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合乎或不合乎此项规范可言。若某对象只可能为一人所知,则不可能以共同体为参照确定合乎或不合乎它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存在一种“私人的规范”。如果不可能存在私人规范那么也就不可能存在私人语言。若感觉名词是语言的一部份,那么它们必定不是指称某种仅可能为一人所知的东西的词汇。
    以上论证涉及到了感觉名词性质的分析,它的结论与一些人的“常识”是相违背的。但它确实把我们引向一条正确的道路。不过,我觉得这一论证还不够彻底,因为它似乎肯定了“有可能存在一种仅可能为一人所知的东西”。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将逐步澄清对于感觉语言的认识,我相信这在本体论与认识论方面都是相当重要的。
    对这一思路的刻画有助于我们了解自身的思想方式。同时,刻画这一思路的过程也是将其运用于某些哲学问题的过程,这无疑会使一些看似不相关的问题被紧密的联系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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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岳-影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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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献:
             <<论规则和私人语言>>,克里普克,<<语言哲学>>,马蒂尼奇编,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哲学研究>>,维特根斯坦,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两年前写的,现在想法已经有所变化,但还没整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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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维的思路是这样的:是否遵循规则取决于是否遵从某个共同体所认同的习惯,将遵循规则的根源追溯到的共同体的风俗、建制而习惯、风俗、建制都是公共的故不存在私自的遵循规则(200)。另外,遵循规则是一种实践,而不是个人的心理活动,实践是一种公共行为(202)。  接下来,指出语言也是一种合乎规范的行为(207),从而论证了私人语言的不存在。利用这个结论再反过来论证私自遵循规则的不可能:遵循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诉诸语言的行为,语言的一致性在于生活形式的一致,没有私人语言也就没有私自的遵守规则。(240-241)。这里面似乎有个相互强化的关系。
倒数第四段对盲目的解释我认为不大确切。遵循规则的盲目性在于:规则预设了行为的方式,要遵循规则必须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或者说只有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才可谓遵循规则,在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之前,可以有各种选择的自由,可以充分权衡,但一旦遵守了这种行为方式就必须按这种行为方式的要求去做,这意味着选择权的丧失,从而陷入了盲目性。(219)
克利普克的文章我没看所以那一部分提不出什么问题。上面的看法不知是否准确,请逃犯及各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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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规则预设了行为的方式,要遵循规则必须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或者说只有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才可谓遵循规则,在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之前,可以有各种选择的自由,可以充分权衡,但一旦遵守了这种行为方式就必须按这种行为方式的要求去做,这意味着选择权的丧失,从而陷入了盲目性。(219)"
我不清楚你说的"预设",它是如何发生的.我现在的重心总放在"证据"方面,我的思路是这样的,说一个人遵循了规则,其证据应该是什么?于是就将目光引向了共同体,他遵循\\未遵循规范的证据是共同体的相关情况(至于是怎样的情况,由于很复杂,我还不知道如何能搞的清晰),但一个人在行动时,即使他希望遵循规则,他也并不能事先掌握可以证明其行动合乎规范的证据情况,起码一部分人逻辑上不可能做到这点.从此种意义上说,人的行动有盲目性.所以我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不可能论证,其中心是,规则的意义存在于行动之中,而不是行动之外的某种东西,人们是先行动而后才能确定规则是怎样规定的,起码是先行动,而后才能得到"规则具有如此这般意义"的根据.请LEON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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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先贴一个我的课堂讨论稿,也是写维的规则的
维特根斯坦的规则

    他显然是在一个体系内说着零碎的问题。整个书最重要的一句就是“把语言从形而上学拉到日常生活里。”对待每一个细节性的问题,他都是在做这种努力。对待规则,也不例外。
    我们习惯性对规则的理解,就是一种约束,命令和授权。它仿佛是在行动之前的,外在于行动。规则和行动似乎是可以分开讨论的。可是在他那里,从讨论方式上看起来就有了变化,一个哲学家的意图不是只有等到一个固定结果出现时才清晰的,他的不同从一开始的讨论方式中就已经出现了。他把“规则”这个词语和“遵从规则”这个短语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他的“规则”问题都是与行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对这个问题的直觉,暂时不要怀疑,要大胆地联想,但不要停止阅读,在阅读中检验这种直觉是否正确。由这种直觉可以思考一些问题,他的规则与行动紧密联系,就意味着整个论证的基调会纠正规则走入形而上的道路)。
    他是如何考察规则和行为方式的呢?“无论我怎么做,经过某种解说都会和规则一致。”(这句话让人想了很久)这句话并不是说,在交通规则中,红灯亮了,我硬要闯,却经过解释说自己是符合规则的。不是这个意思,这句话里面的“做”是“我以为我按照规则的做法”。这种“解说”的作用就是把我认为自己的做法符合规则的主观意图和规则本身的要求联系起来了。这样的话,“无论我做什么都和规则一致了”,这里的“解说”是语言所外化的理解,我们在这种关系中,不会对“我的理解”进行质疑。是做为“解说”的语言本身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支撑,使我们不质疑我们对规则的理解吗?他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来,遵循规则的行动是一种经过特定训练的对符号的反应,而且这种反应不是只发生一次的,而是一种技术化的“习惯”。那么维持我们认为自己做的符合规则和规则本身的联系,就是一种“习惯”,让我们心安理得的“解说”,意味着“语言”中包含着“习惯”。“理解一门语言就是:掌握一门技术。”
    因此,语言本身容易把“遵循规则”和“自以为遵循规则”当成一回事。这是语言的迷宫。
    那么在这种混淆下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这里是通过一个举例来说明的。一个部落把下棋的规则通过另一种与习惯中下棋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出来,这到底算一盘棋吗?在他们看来,他们就以为自己遵循了这种规则,可是我们承认吗?那种混同使规则似乎通过语言能确定任何一种行为方式,但实际上它恰恰说明了规则不能确定一种固定的行为方式。它丧失了自己做为规则的有效性。
    那么,遵从规则和自以为遵从规则必须分开,前者是在实践中的,而后者存在的只是心灵中。语言的失误在于它把一种外在的行动和内在的感受混为一谈,这不是语言本身的失误,而是因为我们忽略了语言的一个特性,它本身包含着实践中的习惯,但被我们忽略掉了,甚至走向了它的反面。这个迷宫是人造迷宫。
         一个人是怎么样使自己的行为遵从规则的?维特根斯坦又举了一个例子,教一个不懂“命令”的人什么是“合乎规则”,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实例来教导。可是具体的例子总是有局限性的,如何使那个人从具体的例子里领悟到什么是“合乎规则”呢?“理解”并不是具体例子的领悟,“遵循规则”的含义也不是一个个具体的遵守规则,被教导的人必须通过实例自己“领悟”,这个“领悟”是教导所无法传授的。教导者在被追问的过程中,所找的一个个具体的根据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它们并没有哪一个更有说服力,它们是平等的,为什么选择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他把这个原因归于了“直觉”,这个结果太可怕了,这意味着遵从规则时根本就不是自己以为的那样有坚定理由,而是“盲目”的。
    在传统意义上,“规则”是外在的,有约束力的命令,它类似于一个抽象的信念,象一种自然法那样让我们自觉遵守,而我们在遵守的时候很自然地就为它的权力找寻证明,这个证明是形而上的,约束着人们一个个具体的行为。可是在维特根斯坦的分析下,它的权利被瓦解了,或者说权利的原因已经不是以前那个了。那个坚定的理由不过是人们的一种神化,从一个个相似的行为中得出的只是一个习惯而非神圣抽象的约束力,规则的约束力只是来源于习惯,我们的日常生活而已。规则并不是一个存在于行动之前的东西,不是外在的需要人们去符合的客观存在。但是规则也不会因为不外在而内在于行动中了。虽然语言的迷宫能使人把自己“以为”的遵循规则理解为遵循规则本身,但这其实是变相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规则之上,“规则”在这种意义下已经丧失了它的效力(包括约束力和同一性),当规则内在到行动中时,它也会完全丧失它的意义。规则的权力不是来源于抽象性,人们所以为的只是一种“心理行为”,它的权力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盲目”地遵守规则中的“盲目”并非随意,而是并非以前所想的那么理直气壮,而且这种理直气壮还那么神圣不需要置疑。似乎把“规则”力量的来源归于“习惯”,就有些底气不足,而把一种行为方式的原因归因于抽象就有了坚定的理由,这一切其实是人们心理上的不安全感所致。信念比习惯更让人感到坚定,这是人们的心理要求而已。
    遵守规则的行为方式应该在游戏中体现,规则的权力来源于习惯,这意味着生活世界的重要性。语言只有在使用中才有意义,脱离语言的使用意义而一味寻求它对规则的抽象解释,只能使“遵循规则”出现悖论。而哲学的混乱也都是由于语言的错误使用而致。
    一个哲学家不断举生活中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学说,意味着他自己的兴趣投入到日常生活中去了。他的前期思想是一种对世界的形而上意义的静态关注,那么后期却开始强调日常生活中的参与性和互动性。神圣的信念或许有强大的精神动力,有统治一切的魄力,但是也容易陷入自大的空想中。他把人们的目光拉入了实在的日常生活里,从生活本身找寻趣味和意义。他确实是避免本质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但从本质主义的眼光来看他有相对主义的气质,从相对主义的角度来看又有本质主义的倾向,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他并非避免这两种主义,而是对两种主义过分夸大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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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leon看过以后有几个问题要和我争论,但是那天我很困,没说几句。。。。也没有争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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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王晨小姐和我以前似乎并没有就这个问题交换过看法,但我们的一些想法(如果我没理解错)有接近的地方~~
"无论我怎么做,经过某种解说都会和规则一致。"我先说一下对这句话的另一种理解,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已经记不清上下文了,所以只是我为了表达自己意思的解释)"无论我怎么做,经过人们的一致解说都会和规则一致."当然,人们是不谋而合的达成这种一致,或者经过论证(而非重新约定)达成这种一致,才能使这个命题获得根据?请王晨小姐批示!

[em26][em48][em2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2 22:35: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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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疯人院逃犯在2004-6-22 21:06:24的发言:
&quot;规则预设了行为的方式,要遵循规则必须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或者说只有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才可谓遵循规则,在遵守规则所预设的行为方式之前,可以有各种选择的自由,可以充分权衡,但一旦遵守了这种行为方式就必须按这种行为方式的要求去做,这意味着选择权的丧失,从而陷入了盲目性。(219)&quot;
我不清楚你说的&quot;预设&quot;,它是如何发生的.我现在的重心总放在&quot;证据&quot;方面,我的思路是这样的,说一个人遵循了规则,其证据应该是什么?于是就将目光引向了共同体,他遵循\\未遵循规范的证据是共同体的相关情况(至于是怎样的情况,由于很复杂,我还不知道如何能搞的清晰),但一个人在行动时,即使他希望遵循规则,他也并不能事先掌握可以证明其行动合乎规范的证据情况,起码一部分人逻辑上不可能做到这点.从此种意义上说,人的行动有盲目性.所以我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不可能论证,其中心是,规则的意义存在于行动之中,而不是行动之外的某种东西,人们是先行动而后才能确定规则是怎样规定的,起码是先行动,而后才能得到&quot;规则具有如此这般意义&quot;的根据.请LEON批示~

在这我想说说leon说的预设,说不对也请指正:P
我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到别人的经验中去,长期的社会发展早就形成了几套即定的生活规则,一代传一代,一人传一人,假设某一时候人们生活在几套规则下,不同规则人的交往,规则间的碰撞会导致相互影响,但无论这种影响如何复杂,所以衍生出来的新规则都还是由几套旧规则的细节组成的。这就好比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影响后新的生活方式仍然在过去有踪可寻,而且无一特殊(除了狼人)。我想这就是预设。至于先行动而后才能确定规则的盲目性就要考虑早期人类了,现在人,就算再“盲目”地去干一件事,最后他会发现自己并没有摆脱规则,相反落入了摆脱规则的规则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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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10:35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规则在哪儿,规则是什么,它怎么就限制了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找到"某人遵循了某项规则"的证据,但找不到规则这样东西.确实,你可以说纸上的条文就是规则,但它是如何制约人的,是符咒吗?制约人的是其他人.它的意义如何确定?看人与人之间如何相互制约,而这种制约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是有意识的,只是你不接受一些行为方式,就无法通过其他人达成你的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徒法也不足以自定义.而又有多少规则是成文的,被明确说出的?这是我的想法请小蜗同学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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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几天仔细看,现在在找资料做别的事情。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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