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直辖市为行政区域名,中文的字面含义为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即国家一级行政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基本的定义为,一个普通行政区(请参考特别行政区),可以小至一条村庄、一个小镇、一个城市,甚至一个政府。但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讲,一个直辖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选举机制,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p><p>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共有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首都)、上海、汉口、青岛、大连、沈阳、哈尔滨、西安、北平(即现北京)、天津、重庆和广州。国民政府迁至台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均设有直辖市。</p><p>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为市辖区、县;重庆直辖市还有县级市和自治县。</p><p>1949年时,设有十二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汉口、鞍山、抚顺、沈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除北京及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辖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降为江苏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辖市降为省辖市。1958年至1967年,天津直辖市降为河北省辖市。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升为直辖市。</p><p>中华民国</p><p>根据中华民国《地方制度法》第4条规定,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p><p>中华民国共设有十四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汉口、青岛、大连、沈阳、哈尔滨、西安、北平、天津、重庆、广州、台北(1967年改制)和高雄(1979年改制)。</p><p>而目前实际统治的直辖市有臺北市和高雄市两个直辖市。目前臺中市正积极争取成为台湾第三个直辖市。</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6 6:02:42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