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原来这样,今天着重看了这几节,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16、指称问题。语言是不是工具?什么是词?通常词被定为音与义的结合体。
前面章节涉及符号的指称功能。据陈嘉映说维氏是反对指称论的。
17、语言的分类与功能的关系。
18、语言的完备性?我觉得维氏本意并非如此。他是意图说明语言并非一套完整固定的语言符号系统。语言是在使用中生长的。
19、使用语言的情境及人们对语言的领会。
20、省略是与同我们的语法的某个特定范型相比而言,但它并未省略我们所想着的什么东西。维氏可能是想说缩特定略句与没省略的句子在语境中的功能可以相同,可以传达相同的语意。
如:(1)石板!
(2)给我拿一块石板来!
(1)、(2)在语言活动中功能相同。其实(1)、(2)都可看作符号,此符号与彼符号可以互换,说明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但由于使用习惯了而意义固定起来。
对照语言学家索绪尔的观点,语言符号是具有任意性的。维氏通过比较(石头是红色的/石头红)得出了类似的结论。不过我们知道维氏的意图不全在此。
另外索绪尔首先辩明了语言和言语活动的区别。而维氏所说的‘语言’大多还是属于索所说的言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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