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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想借“辨析”三位斑竹的脑袋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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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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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persona在2003-11-14 16:39:48的发言: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你觉得我对它的责难有道理吗?


我第一个帖叙述过蒯因的观点,什么是本质什么是非本质,进而什么是必然什么是偶然,都是讨论的基点约定的。克里普克考虑的是某个专名的对象在各可能世界里的摹状词的同一性,那么,从他的假设就可以看到,他已经把专名所对应的固定对象以及专名与对象的关联设为本质而必然的了,所以,他后面论证的所谓指称同一性的必然性会是当然的结果。
如果我们在社会学中开展讨论,人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基础定义,使得其后的讨论只能把人的社会属性作为本质定义。跨体系的互译可能会让各自定义与推论的还原发生置换,A理论的基础定义也许是B理论的推论,而B理论的基础定义却是A理论的推论,这不是没有先例的,比如行为主义认为外观性的物理陈述是基本的,所有内部的精神陈述可以被分解为物理陈述,而现象主义认为内部的精神陈述是基本的,所有内外观的物理陈述可以置换为精神陈述。这样,一方的本质往往是另一方的非本质。
话说回来,我并不赞成费耶阿本德的彻底相对主义,也就是说,我并不因为本质的约定性进而否认所谓本质的存在,我认为的是,因为所有对“本质”的讨论必然带着理论负荷,所以,要寻求绝对意义上的本质,必定不可在理论和判断之内,这就是开头我引入佛学的原因之一。
Namo-Saptanam Samyaksambuddha kotinam Tadyata Om Cale Cule Cundhe Sv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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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Zen,你认为社会是个实体,是个空名,还是其它什么性质的东东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4 17:39: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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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你这又牵涉到唯名论和唯实论的争执了。我现在怀疑你会不会是一位哲学老师,在考问我的基本知识。[em23]
“社会”首先是某种概念的名称,但不象绝对的唯名论说的,只存在于某些个人的意识里。作为很多讨论的基本定义,其概念是公共的,因而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存在与在我面前的电脑的“存在”是不同的。与其相关的论述,自然不能以作为其集合元素的个体人同样的方法来进行。所有偶数是一个集合,哥德巴赫猜想说所有偶数都是两个素数的和,这是指集合中每一个元素,可以用替换法或代入法来解释,前者等于把命题化成一个无穷符号序列:
(2是两个素数的和)∧(4是两个素数的和)∧(6是两个素数的和)∧(8是两个素数的和)∧(10是两个素数的和)∧(12是两个素数的和)∧...
后者是化为这样命题:
∀x∋y∋z1∋z2((x=2y)∧(y是自然数)→((x=z1+z2)∧(z1是素数)∧(z2是素数)))
可见,“所有偶数”指的是集合中任何一个元素。如果对集合本身,我们就不能说:所有的偶数构成的集合是两个素数的和。
关于逻辑上的处理方法,以前在老论坛七格、王晨、我有过讨论,最著名的解决方法是罗素的分支类型论。
对“社会”这个对象也是如此,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名,但不是“空名”,虽然我不太清楚你说“空名”是什么涵义,是指没有指称的限定摹状词吗?
其次,“社会”在公共定义的层面上,也是一种实际的存在,但是这种存在如同集合、类、通名、作为语句意义的命题的实际存在一样,不是指作为某种物理客体的存在。
需要明确的是,你如何定义实体,你是否认可集合、类、通名、命题是实体,如果是的,你会认可我关于“社会”的实体性论证,由于引入了阶的语义规则,这个论证并没有因为妄增实体而违反奥卡姆原则。如果不是,倘使你说“社会”不是实体也没有什么错误,至少,你是逻辑融贯的。
Namo-Saptanam Samyaksambuddha kotinam Tadyata Om Cale Cule Cundhe Sv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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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Zen,我前面的问题可能表述不太清楚,我这次这样问,“社会”这个概念不说,这个概念指称的对象——那种事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还是意识中的事物。

可能这样问还是不太清楚,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存在分为客观存在和主观存在,分析哲学是如何划分的?你是如何划分的?按照分析哲学或者你的划分,“社会”这个概念指称的那种事物,属于那种存在?

在咱们以后的讨论中,谈到一个概念,和它所指称的事物,我们怎么区分表示最简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4 19:04: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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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6 |只看该作者
五五五五五五五,七格真的不理我了!我——不——活——啦!
七格,你说,你理不理我——理不理——理不理——理不理——理不理……
我心眼小,真要死了,就是你七格逼死的呀!五五五五五五五……
我比你小好些哪!你就不能让着我点儿吗你!啊?七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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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7 |只看该作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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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7 |只看该作者
唉,如果你仅以马哲的思维来涵盖一切哲学问题,想要完全理解真的很难。
其实,你问题的答案,本就包含在我用集合类比社会的回帖中。
需要澄清的是,包括分析哲学流派在内的大多数现代哲学家们,早就抛弃了“客观存在”、“主观存在”这种从康德开始的二元对立形而上学。用是否以意识为基础作为划分主客观的判词,根本是经不住诘问的。黑格尔忽略了康德的基始限制--真正意义上的客观,只有完全与感知无关的“物自体”。
从象“这只苹果是红的”这种实指命题中,是根本无法分离“主观”和“客观”因素的。似乎是“客观存在”的“苹果”,也无非是一些摹状词簇而已--不从指称的同义性角度,而是从认识角度。而还原所有的相关摹状词,结果还是还原出一堆与原来的对象命题相似的实指命题以及定义命题。对所谓的“主观”划定,有唯我论与唯理论的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将其定义为特定个人的观念--心象,显然这个定义不适合“社会”、“命题”、“类”这些概念。后者在不太极端化的表述中,则注意到了这些概念的公共性。还原得出的摹状词中包含的定义命题在公共性、概念性两个方面,与此没有任何差别。
当然,“这个苹果是红的”与“这个苹果是好的”,在语义方面是有差异的,按照现代道德哲学的方法,将其分为“描述意义”和“评价意义”,而不是区分什么“主观”、“客观”,根据语言分析,主观客观本来就是一种混淆语义成分的做法。
至于对引入概念的表述,这原本不是什么问题,以哲学的立场,首先要问这个概念在体系中起什么作用,省略掉是否可以不影响体系的成立,而以语义学的角度,无非就是内涵和外延的问题,这在中学语文课本上就有。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语用问题,语词的使用有时并不遵守内涵的规定,而是符合“成规”,这些讨论,可以参阅斯特劳森和普特南的著作。
你不知道七格没兴趣参与讨论的原因吗?等到你象你说的那样花时间学习过,你会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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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8 |只看该作者
你们能不能把帖子说得明白点呢,毕竟,没有几个人像你们这么有文化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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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58 |只看该作者
Zen:

1、社会是所有“个体人”的集合?
2、1中说的“社会"是“社会”这个概念,还是它所指称的事物?

也许你的表述已经很清楚,但对我这个学生你得耐心点,哈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9 8:10: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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