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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官场地震引少女身亡迷案 警察抢尸强行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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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蓝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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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5: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背景介绍</P>
<>  2006年1月6日《襄樊官腐并发症》在本刊发表后,新浪网等几十家媒体相继转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尤其是文中披露的“高莺莺之死”,更是令读者义愤填膺,纷纷要求查明真相,严惩凶手。</P>
<> <BR> <BR>  反腐斗争将孙楚寅等一批襄樊贪官拉下马,一些腐败案件得以昭然于世人面前;但是,平民之女“高莺莺之死”,至今疑雾重重。为此,本刊特派记者再次前往襄樊,继续调查高莺莺死因之谜。</P>
<P>  引 子</P>
<P>  对于襄樊市的人们来说,高莺莺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是个让人落泪的名字。</P>
<P>  无论在襄樊市区,还是其下辖的老河口等地,时至今日,人们还时常感伤地说起这个名字。</P>
<P>  无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新闻记者,还是出租车司机、小商小贩、工人师傅、农民兄弟,都向记者满目悲凉地谈起高莺莺这条过早凋零的花季生命,满腔愤怒地述说这条生命殒落后的反常现象。</P>
<P>  民怨沸腾中,襄樊高莺莺之死九问,叩问着正义与良知。</P>
<P>  -一问:人命关天,公安局为何处理草率?</P>
<P>  -湖北省襄樊市西北部有个老河口市,老河口市区十公里之外有个宝石宾馆。2002年3月15日晚,一位花季少女在这里香消玉殒。</P>
<P>  晚上10点20分,老河口市赵岗集镇村民高天虎刚要入睡,突然接到了宝石宾馆女老板王淑军的电话:“你女儿不见了!你们马上到宾馆来。”</P>
<P>  “好好的姑娘不会有什么事,明天我们再去吧。”高天虎回答。</P>
<P>  “……情况不太好,你们现在就来吧!”对方迟疑了一下说道。</P>
<P>  高天虎、陈学荣夫妇摸黑赶到了几公里之外的宾馆时,已经是深夜11点左右。</P>
<P>  陈学荣在四楼见到了王淑军和她的妹妹,两人告诉陈学荣:“高莺莺上九楼送茶后就不见人影,已经一个多小时了。”</P>
<P>  5分钟之后,老板王淑军告诉她说:“找到了,找到了。”陈学荣看见自己的女儿被人从三楼大厅抬了过来。女儿满脸是血,上衣好几颗扣子都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两手手腕都是黑紫色。据说女儿是从九楼掉下来,摔到了宾馆大楼后面洗衣房顶部的平台上。</P>
<P>  陈学荣哭着上前抱住女儿,只觉得女儿两手冰冷。老板王淑军让赶紧送到医院抢救,当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医生诊断早已死亡。</P>
<P>  高天虎夫妇顿觉天塌地陷。是谁害死了自己的女儿?高天虎夫妇忙问宾馆老板的弟弟王勇有没有报案,不料对方却说:“如果你们要报案,我们就不管了。”</P>
<P>  就在这时,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赶到医院,用手机拨打110,居然一直打不通。后来高天成只好亲自跑到公安局报案。</P>
<P>  警察来了,却说天黑看不见,要等第二天早上再看现场。就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公安人员没有勘验就离开了宾馆。</P>
<P>  “出事后,‘110’为何一直打不通?为什么公安不连夜查看现场?为什么不对现场进行保护?”高天虎夫妇至今想不通。</P>
<P>  令高天虎夫妇感到不解的还有,高莺莺有个行李箱放在宿舍,里面有日记、衣物等可能对破案有用的线索。可是,公安人员在撬开高莺莺的行李箱时,一没有见证人,二没有作笔录。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事情时显示出难以置信的草率。</P>
<P>  后来发生的一切,更是出乎高天虎夫妇的意料。</P>
<P>  二问: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P>
<P>  第二天即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对高天虎夫妇说:“经过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P>
<P>  闻听此言,高天虎夫妇大吃一惊,自杀?好端端的女儿为什么要自杀?就在高莺莺死亡前一天,夫妻俩还在宾馆门口与女儿愉快交谈,女儿怎么可能一夜之间产生轻生的念头呢?</P>
<P>  高天虎夫妇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强烈要求查清女儿的真正死因。</P>
<P>  高莺莺出事前五天,曾回过一次家,她对父母说,有位市领导老盯着她,要请她吃饭,被她拒绝了。</P>
<P>  高莺莺还对父母讲过,宾馆里很复杂,但自己绝不会做对不起爹妈的事,有些事情能忍就忍,不能忍的决不忍。她打算这个月发了工资就回家,不在这里干了。</P>
<P>  谁料想,纯洁如雪的女儿竟然死于非命!</P>
<P>  当地的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在老河口第二人民医院看到了高莺莺的尸体,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情况并非跳楼自杀,一定是被人害的!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这时有人提醒高莺莺的亲人偷偷地拍摄了她的伤情照片。</P>
<P>  在采访中,记者再次看到了这些保存完好的照片。照片上的高莺莺,躺着,已经是一具尸体,她面部的眼皮处、手腕、颈部、右耳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或黑紫色勒痕。这远非坠楼所能造成。</P>
<P>  如果是自杀,死者的鞋子、腰带在哪里?上衣扣子为何会扣错?扣子为何会缺失?裤子拉链为何会洞开?</P>
<P>  如果真是自杀坠落,出血量为何如此之少?</P>
<P>  事过四年,记者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刑侦大队采访时,遇到了出人意料的抵触。在连续两天的坚持下,记者仅仅看到了老河口市公安局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和2002年7月写给襄樊市公安局信访科并省厅控申处的《关于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就是这样两份无任何保密可言的材料,高天虎夫妇告状四年,至今未能看到,为什么?</P>
<P>  调查报告回避了现场勘查和尸检的时间,给人的印象好像在接案后即赴现场勘查,人在医院被确认死亡后就立即开始尸检。</P>
<P>  报告中说:“……高莺莺就一人顺楼梯上楼,在九楼至十楼楼梯转弯处窗口坠楼……”这个场景,一无目击证人,二无现场勘查证据支持,显系推定想象。</P>
<P>  宾馆方对高莺莺上楼的说法也很不一致。老板说让她去倒茶;一位部门负责人说让高莺莺上楼换零钱;另一个负责人说让她上楼倒开水。为何会出现如此多的上楼理由?</P>
<P>  这一切,凝成一个巨大的问号: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P>
<P>  老河口市的一个群众在事发后悄悄告诉高天虎,你女儿拼命反抗,为你争气了,你就别再告了……</P>
<P>  而高莺莺的一位同事,曾在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被“双规”后打电话告诉高天虎:市委书记抓起来了,你的机会来了,赶快去告吧。这句话更加坚定了高天虎为女儿伸冤的信心与决心。</P>
<P>  宝石宾馆周围群众向记者介绍,宝石宾馆不只一次发生过少女神秘身亡和失踪事件。因此,高天虎对女儿的死因更加怀疑。</P>
<P>  三问:“自杀”的证据为何矛盾重重?</P>
<P>  公安机关不仅不及时、仔细地勘验现场,不及时对伤痕作出法医鉴定,还收集了许多高莺莺属于自杀的证据。高天虎气愤地告诉记者:“他们故意将我好端端的女儿说成有精神病,是精神不正常才跳楼的。”</P>
<P>  警方的调查报告中说:宾馆工作人员郭延静等七人反映: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郭延静等三人还证实:事发前高莺莺情绪不稳定,对他们说了“什么叫人生,什么叫生活,人活着没意思,有些事可以容忍,有些事不能容忍,我会给你们一个惊喜的……”等一些莫名其妙的话。</P>
<P>  如果众多宾馆工作人员都知道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为什么允许她在宾馆继续工作?对于这个疑问,宾馆方面未能自圆其说。</P>
<P>  中国广经新闻记者邓永平曾经找到过郭延静,但郭延静说,她从未向警方说过这样的话。</P>
<P>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这样写道:“高莺莺坠楼而死的那天晚上,我没有上过五楼六楼,也没有在楼上看见她,更没有和她说过话。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另外我要特别说明,那天晚上宝石宾馆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宾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和高莺莺应在四楼以下工作,高莺莺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 </P>
<P>  警方甚至曾向媒体说:高莺莺在读书期间曾受到过精神刺激。</P>
<P>  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相亮老师向中国广经新闻的邓永平记者证实,高莺莺在校时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不错,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P>
<P>  高莺莺的精神到底正常不正常?警方关于“高莺莺在读书期间曾受过精神刺激”的说法,依据何在?在证据如此不充分的情况下,警方是如何得出“死者是自杀”的结论的?</P>
<P>  四问:法医为何草草鉴定?</P>
<P>  知情人向记者介绍,公安机关第二天才去勘察现场,但为时已晚。宝石宾馆在第一天已将该做的事情做完,包括对高莺莺的内裤都做了更换。但由于高楼坠落的剧烈撞击,阴道内的部分残留物溅出,沾到了新换的内裤上。</P>
<P>  法医鉴定是在高莺莺死后的第二天做的。按常规,凡是女性死亡事件,法医首先要考虑这个女孩是否死于奸杀。第一项工作应该是检查女性的阴道有无残留物,提取阴道分泌物。检查乳房是否受到破坏。法医没有做,为什么?</P>
<P>  在采访时,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P>
<P>  法医只做了体表的常规检查,拍了几张照片,看看各处有没有伤,然后就走了。如此重要的尸检,不到十分钟就做完了。而且法医对外伤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法,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当家长问到死者颈部与手腕处的淤紫伤痕是如何造成的,为什么有明显手指抓印时,法医答道:我只说与死亡有关的。</P>
<P>  尸检为什么这样草率?相关重要物证未封存,也未做阴道取样和分析,这又是为什么?</P>
<P>  五问:为何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P>
<P>  法医检验之后,根据公安局意见,尸体被送往殡仪馆存放。当天下午,市委几大领导班子来了很多人,与家属谈善后事宜,要求将尸体尽快火化。家属要求面见老板王淑军姐妹,但没人理会。</P>
<P>  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查明女儿死因,但遭到在场的市领导拒绝。万般无奈中, 3月17日一大早,在陈学荣的娘家亲戚的动员下,愤恨的家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上,欲讨说法。为了防止尸体被抢,亲人们在大厅日夜守护。</P>
<P>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P>
<P>  高天虎夫妇被打得连滚带爬,哭天喊地。陈学荣为保护女儿尸体,奋力反抗,被四人提着双脚,头部朝下,从三楼一直拖到地面上,后来继续被拖了五十多米,当时陈学荣的后背鲜血直流,昏迷不醒。高天虎的肋骨、腰部被打伤,至今未愈。</P>
<P>  某报社记者闻讯赶来,目睹了当时惨烈的一幕,在拍摄了几张照片后,他被警察推进屋内。后来,当地市领导找到他,叫他不要报道此事。</P>
<P>  就在当天,还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令当地百姓疑惑不解,大家发现所有打往外地的电话都无法拔通,根本无法告知本地发生的惊人消息,更无法寻求帮助与支持。</P>
<P>  据现场群众说,事发第二天,宝石宾馆的三陪女全部被送走,服务员此后也被全部遣散,老板王淑军姐妹更是无影无踪。</P>
<P>  到底是什么人,有如此之能量调动老河口几大领导班子,并动用武警、警察以武力来抢夺尸体?仅仅为了一个因“自杀”身亡的普通民女而兴师动众,这合乎常理吗?</P>
<P>  六问:为何急于将尸体火化?</P>
<P>  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P>
<P>  陈学荣的娘家三叔退休前曾在老河口市公安机关任职,他的两个女婿都是公务员。领导命令这三人去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尽快签字火化。</P>
<P>  3月18日11点左右,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P>
<P>  陈学荣的娘家三婶闻听此言,哭着跪下请求陈学荣夫妇签字。此情此景,陈学荣与丈夫心如刀绞,在胁迫和亲情的双重压力下,含着泪,在协议书上签了字。</P>
<P>  火化时,公安局要求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P>
<P>  幸亏高天虎提前将那条白色内裤藏了起来,后来送到省外保存,才得以留下关键证据。</P>
<P>  政法委领导亲自出面,以死者亲属“就地下岗”相威胁,来强行火化尸体,这是为什么?</P>
<P>  尸体火化时公安局要求将衣物全部烧掉,一件不留,这又是为什么?</P>
<P>  七问:既然是自杀,为何又要补偿4.9万元?</P>
<P>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P>
<P>  如果按照宾馆以及公安部门的说法,高莺莺是在宾馆自杀的,“市委工作组”为什么出面要和家长签订协议?</P>
<P>  死亡鉴定书说是“自杀”,而记者见到的协议书上却说是“意外死亡”。</P>
<P>  “自杀”与“意外死亡”的含义并不相同,为何在高莺莺的死亡事件中,出现如此变化?字面的背后意义又是什么?</P>
<P>  八问:高莺莺死亡前,是否遭受性侵害?</P>
<P>  由于质疑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的自杀结论,几年来,高天虎夫妇一直流落他乡打工度日,只要手中攒够二三百元,便去上访。为女儿伸冤的坚定信心来源于这样一件坚实的证据。</P>
<P>  高莺莺被强行火化后,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P>
<P>  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P>
<P>  白色内裤上的精斑,如万箭穿心,刺痛着高莺莺的父母,夫妇俩泪如雨下……</P>
<P>  是谁留下的罪恶,让女儿命归黄泉?</P>
<P>  女儿的死,该是怎样的惨烈!</P>
<P>  九问: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能否水落石出?</P>
<P>  高天虎说,如果查明我女儿的死因真相,也许还会揭开宝石宾馆另外几个命案的谜团。</P>
<P>  在襄樊、老河口及周边的丹江口、谷城等地,从平常百姓到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制造高莺莺命案的元凶一定同孙楚寅关系密切,因为调动驻襄樊的武警,没有市委书记的命令是不可能做到的;阻止襄樊报刊登载这个事件,除了他,在整个襄樊,没有第二个人有如此大的能量。而种种反常现象,更说明执掌重权之手在背后操纵。</P>
<P>  本刊记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采访高莺莺事件时,曾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和车辆跟踪盯梢;在检察机关护送记者采访时依旧被跟踪;直到记者到达武汉,在省公安厅门口,还被未挂牌照轿车的驾驶者拍照。</P>
<P>  是什么原因,什么势力,对记者的采访调查如此心怀叵测?</P>
<P>  襄樊市一位老干部激愤地对记者说:此命案疑点重重,老百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党的形象。不查清真相,听任我们的党受质问、怀疑和误解,就是给我们的党抹黑,就是对党不负责任。公安机关理应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以正视听,严惩凶手。盼望公安部派出专案组来调查此案。</P>
<P>  采访归来,记者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出于追求社会公正的职责,也出于新闻记者的道德良心,我们迫切希望高莺莺一案尽快真相大白,平息民愤。本刊将继续关注此案,并欢迎广大读者提供新闻线索。本刊记者 徐风 维红(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P>
<P>  联系方式:</P>
<P>  电子邮箱:</P>
<P>  <a href="mailtgaoyingying@mzyfz.com,cn" target="_blank" >gaoyingying@mzyfz.com,c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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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一变,我觉得那呛人的火苗几乎要灼烧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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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13 |只看该作者
一个北京律师对"高天虎伪证"案的看法
<TABLE cellSpacing=1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 width=130><IMG src="http://rongshu.9you.com/usr_char/2/0/203948/body.gif" border=0><a href="http://vip.rongshuxia.com/rss/ps_user.rs?uid=203948" target="_blank" ><FONT color=#000000>作者: <IMG src="http://img.rongshuxia.com/images/vip/etc/online.gif" border=0> 吴学俊 <IMG src="http://www.rongshuxia.com/images/faces/xiucai_1.gif" border=0></FONT></A></TD>
<TD vAlign=top><BR><BR>(戴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BR> 湖北襄樊官~场地震的余波尚未平息,正被高莺莺案困扰的当局突然峰回路转。随着当地警方宣布高莺莺内裤精斑系其父高天虎所留,这位昔日为女儿之死奔走呼号的父亲身陷囹圄。尽管我们现在还无从得知事情真相究竟如何,但是毋庸质疑,警方的做法已经显然带有报复的痕迹。 <BR><BR>  将自己精液涂抹到自己女儿的内裤上,以此来证明女儿生前被他人强暴。从表面上看,警方所说的高天虎伪造证据的做法似乎很合情理,但是仔细想来却觉得荒诞至极。高天虎既然知道精斑能够证明女儿生前遭受到侵犯,那自然也应当知道或者大体上知道,根据精斑可以确定精液的“主人”。如果真是如此,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不是把故意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吗?同时,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很有可能使使真凶逃避制裁。如果将来将真凶抓获,但精斑却并非其所留,岂不抓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如此伪造证据也太白痴了。 <BR><BR><BR>  也许有人要说,高天虎并不知道根据遗留的精液能够鉴定出是何人所为,故他才将自己的精液涂抹到女儿的内裤上。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高天虎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警方确信死者是因遭受性侵犯而坠楼,故这是一桩刑事案件。且不说导致高莺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坠楼,而非遭受性侵犯。通过媒体的报导我们可以得知,高天虎夫妇所怀疑的是:女儿是被他人推下楼致死的。但内裤遗留精斑仅能证实死者生前发生过性关系,既不能证明是自愿发生还是强奸者所留,也不能证明在此过程中是被他人推楼致死还是自己跳楼。也就是说,对于何种原因坠楼这一事实而言,内裤遗留精斑充其量起到提供证据线索的作用,而对于追究他人将女儿推下楼致死则无特别价值。可是,高天虎夫妇自始至终都主张自己女儿被他人推下楼的。<BR><BR> 假使的确是高天虎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但也并不构成伪证罪。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是当事人,而非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才能构成伪证罪。正如前面分析,高天虎夫妇如果仅仅为使警方确信高莺莺之死系刑事案件才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上,而并未提出是谁在强奸其女儿过程中将其推下楼。从刑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立法目的本身看,追究其伪证责任也有些牵强。 <BR><BR> 更为重要的是,高莺莺死后,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保存尸体,但却遭到了当地警方的拒绝。如果说警方对于高莺莺死亡现场的勘验、检查的轻率和马虎无意的话,但公安、武警强行将尸体抢走并火化的做法,简直就是蓄意毁灭证据。对于高莺莺死亡案,尸体是重要的证据。在高莺莺父母对所谓的鉴定结论强烈质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再行委托鉴定。但不知为什么,当地公安、武警竟然凭借暴力强行将尸体抢走并强迫家属签字同意火化。正是当地警方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但使高莺莺之死成为无头案,也使高天虎有口难辩。造成这一切的,都源于尸体被火化。如故要追究高天虎伪证责任的话,更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甚至办案机关的责任。从对于刑事诉讼危害的严重性来说,伪造证据与证据证据不分伯仲。在某种意义上,办案人员毁灭证据比普通百姓为找证据为害尤烈。何况,在高天虎案中尚无证据证明高将自己精液涂抹到女儿内裤。但是,因为抢夺、销毁尸体是集体行为、是公安机关所为、是有权者决定的,故却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处罚,更不能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同样的事情,发生高天虎这一普通百姓身上,就落得个被绳之以法的下场。哎,也许在当今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本来就是“只需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法,毕竟是因人而异! <BR><BR> 其实,仔细分析一下高莺莺案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就会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将高天虎绳之以法的合法性。高天虎为高莺莺之死四处上~访,势必与当地D Z部门势同水火。正是因为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落马,高莺莺案才为媒体所广泛报道。虽然襄樊官场的一把手孙楚寅落马了,但却不能保证其同党也悉数倒台。高天虎不断上~访势必影响某些人,甚至会使更多的内幕昭然天下。高天虎上~访的对象是谁?表面上当地公安机关,但实质是当地党委和政府。所以,即便要追究他伪证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而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由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这是因为当地党政机关与高天虎存在严重的利害冲突。尽管全国公安一盘棋到哪里都一样,但在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公正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大体上相信、倚重所谓的法治原理。<BR><BR><IMG src="http://vip.rongshuxia.com/images/bbs/bbs_signature.gif"><BR></TD></TR></TABLE>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1981wuxue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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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的《南方人物周刊》上有专题报道,说有后续,不知等到什么时候,心里堵得慌。破一个案子或许并不是不能完成的任务,只是该如何解决日益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P>
我看出来了,兄弟们个个身怀绝技啊……
http://fengyulan.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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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33 |只看该作者
<H3>专案组认定高莺莺系自杀 武警抢尸是政府息事</H3>
<DIV>
<DIV class=endSummary>
<UL>
<LI>  核心提示:襄樊一位内部知情人士透露,高莺莺案专案组核查结果确认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称高莺莺内裤精斑为高父的结论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武警抢尸是政府想息事宁人…… </LI></UL></DIV>
< 2em"></P>
< 2em">
<CENTER><STRONG><IMG src="http://cimg2.163.com/catchpic/F/F1/F1523E5EA500B951019CFD8853DC117D.jpg" border=0></STRONG></CENTER>
<CENTER>高莺莺(资料图)</CENTER>
< 2em">
<CENTER><STRONG><IMG src="http://cimg2.163.com/catchpic/B/B9/B926BBD88CFB0F19F03F80FFEF13B6FC.jpg" border=0></STRONG></CENTER>
<CENTER>死者高莺莺是从9楼掉下来,掉到了宾馆大楼后面洗衣房顶部的平台上(沈阳今报供图)</CENTER>
<P 2em"><STRONG>襄樊知情人士称高莺莺内裤精斑为高父的结论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STRONG></P>
<P 2em">昨日,襄樊一位内部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高莺莺案专案组核查工作基本结束,核查结果确认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同时,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比对多人取样,确认只有高天虎的与高莺莺内裤精斑相同。据悉,下周襄樊方面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P>
<P 2em">2002年3月15日晚,宝石宾馆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死亡,事后老河口警方认定其死于跳楼自杀,但高莺莺的父母及亲属认为她是为人所害。今年7月初,本案的诸多疑点被媒体披露后,社会反响强烈。襄樊方面特组成专案组重新核查,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P>
<P 2em">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专案组认为有足够有力的证据表明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这位知情人士所透露的内容,未经高莺莺专案组的认定。 </P>
<P 2em">据称,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专案组不接受媒体采访。</P>
<P 2em"><STRONG>高家人疑点</STRONG></P>
<P 2em">●高莺莺右耳后有紫红色的掐痕</P>
<P 2em">●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P>
<P 2em">●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并有纽扣系错</P>
<P 2em">●下身裤子拉链洞开,裤子也穿得拧着,腰带也不知去向</P>
<P 2em">●2002年3月18日早晨,武警和警察“抢尸”</P>
<P 2em">●高莺莺所穿内裤上检测出精斑</P>
<P 2em">●政府急于火化尸体</P>
<P 2em"><STRONG>知情人说法</STRONG></P>
<P 2em">●至于高工装纽扣脱落,裤子拉链洞开等,知情人介绍,公安部来襄樊的专家们用模特进行了多次高空坠落试验,证明在坠地时的强烈撞击中,以上现象出现并不奇怪。</P>
<P 2em">●至于高耳后的伤痕,知情人士以坠落时的不规则撞击来解释。</P>
<P 2em">●至于高手腕上的紫红色握痕,知情人推测应该是在夜晚中被抬下时用力握持所致。</P>
<P 2em">●至于出动武警抢尸,是因为“地方政府最怕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会动用武警平息事件。”当时“抢尸”时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并不像民间说得那么多。</P>
<P 2em"><STRONG>【透露之一】</STRONG></P>
<P 2em"><STRONG>多个男性血样与内裤精斑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STRONG></P>
<P 2em">这位知情人士说,专案组成员对2002年3月15日住在宝石宾馆的男性进行了血液取样,共取了二十多份,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此前,高天虎夫妇已将高莺莺死亡前所穿内裤送至此中心。</P>
<P 2em">知情人士强调,专案组还取了襄樊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儿子孙某的血样一并送到公安部。虽然专案组调查认为孙某3月15日晚并没有出现在宝石宾馆。</P>
<P 2em">在高莺莺一案中,民间最为强烈的说法就是,孙楚寅的儿子孙某当晚在宝石宾馆玩乐时对高莺莺施暴并致其死亡。</P>
<P 2em">该人士说,同时,专案组还用试纸从高天虎口腔内取得部分组织,送至公安部。</P>
<P 2em">据了解,高天虎夫妇在接到通知于7月21日到公安部取回所提供的高莺莺衣物时,被襄樊警方带回。</P>
<P 2em">该人士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三位专家对所有取样与内裤精斑进行了DNA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故而得出结论内裤精斑系高天虎的。当专案组将结果告知高天虎时,他表情平静。</P>
<P 2em">前天,辩护律师在会见高天虎时,高坚称,“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我的”。</P>
<P 2em"><STRONG>【透露之二】</STRONG></P>
<P 2em"><STRONG>高莺莺死亡前写下:我是要死的人了</STRONG></P>
<P 2em">知情人士透露说,专案组在高家人的见证下对高莺莺的遗物进行了搜查,提取到一张方格信纸,纸上只有一行字:我是要死的人了。经过专家将之与高莺莺的笔迹进行比较,确认这句话是高莺莺所写。</P>
<P 2em">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高莺莺的叔叔高天成和高天有,二人均称,专案组对高天虎旧居的搜查共进行了两次,但都没有通知他们,更没有经他们见证。专案组两次均是撬门进入,还是邻居把这事告诉了高家人。第一次撬门后高家人用新锁锁上房门,但第二次又被撬开。“他们不让我们在场,就是想取得假证明。”高天有认为。</P>
<P 2em"><STRONG>【透露之三】</STRONG></P>
<P 2em"><STRONG>郭延静的证明是照抄的</STRONG></P>
<P 2em">高莺莺死亡后,同在宝石宾馆做服务员的郭延静给高天虎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她此前向警方所作证言都是被逼无奈,并非真实情况。“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老板的,干警身边的一部分询问记录是事实,可另一部分记录是编造的。……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P>
<P 2em">这位知情人士透露说,专案组亦对郭延静进行了询问,并对询问过程进行了录像。郭向专案组说,是高天虎拿着一份写好的证明让她抄下来的,当时还有一个律师模样的人在场。</P>
<P 2em">那么,郭为何会如此听命于高天虎?知情人称,高莺莺死亡时高天虎与宝石宾馆很多人都相当熟,郭就是高介绍进宝石宾馆当服务员的。她进入宾馆没几天,高莺莺就出事了。</P>
<P 2em"><STRONG>【透露之四】</STRONG></P>
<P 2em"><STRONG>专家做了多次坠落试验</STRONG></P>
<P 2em">在高莺莺死亡当晚,高家亲人发现高莺莺工装钮扣脱落,腰带不知去向,裤子拉链洞开,鞋子也不见了。</P>
<P 2em">知情人介绍,公安部来襄樊的专家们用模特进行了多次高空坠落试验,证明在坠地时的强烈撞击中,以上现象出现并不奇怪。</P>
<P 2em">然而,高家人提供的当初一些发现仍然让人费解,如高莺莺死亡时上衣的钮扣是扣错的。有网友质疑:很难想象一个人跳楼自杀前还专门把衣扣扣错。</P>
<P 2em">对于高莺莺耳后的伤痕,这位人士仍以坠落时的不规则撞击来解释。而对于高莺莺手腕上的紫红色握痕,该人士称,经调查当时是一个人先爬上平台看到了高莺莺的尸体,后两个人从平台上将高抬下,手腕上的伤痕应当是在夜晚中抬下时用力握持所致。但他同时强调,这只是他个人的推测。</P>
<P 2em"><STRONG>【透露之五】</STRONG></P>
<P 2em"><STRONG>宝石宾馆四人因设赌被拘</STRONG></P>
<P 2em">据这位人士介绍,警方在对原宝石宾馆人员进行取证时,同时追究了宝石宾馆在2002年3月15日晚在宾馆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老板王淑君的妹妹等四人被刑拘。但是,警方并没能找到王淑君。</P>
<P 2em">在高莺莺死亡后,老河口市委、市政府迅速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介入此事。高家人质疑,为什么一个平民之死,一下子就惊动了市领导,还要动用武警抢尸?</P>
<P 2em">这位人士解释说,宝石宾馆是一家港资企业,在地处内陆的老河口,能引来外地资金很不容易,这样的企业必然跟市领导层关系密切,市里也会给这样的企业一些特殊的照顾,这也是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高家人在宝石宾馆停尸设灵,影响了宾馆的正常经营,政府在上面所说的背景下介入是很正常的。”</P>
<P 2em">但据高家人提供的当时的情形,早在高莺莺死亡的第二天,还没有形成宾馆设灵事件之前,市委工作组就已经介入此事,催促尽快火化。</P>
<P 2em"><STRONG>【关于武警抢尸】</STRONG></P>
<P 2em"><STRONG>市委、市政府介入是为息事宁人</STRONG></P>
<P 2em">“地方政府最怕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会动用武警平息事件。”这位人士强调,“抢尸”当时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并不像民间说的那么多。</P>
<P 2em">据透露,在赔给高家人的49000元钱中,事实上宝石宾馆只出了7000元左右,其他的钱都是老河口市政府出的。“政府这样做就是想息事宁人,保持稳定”。</P>
<P 2em">这位人士还透露说,当初高莺莺死亡后,高家人即狮子大开口,要求宾馆赔偿高家80万元钱,后来又降到20万元。</P>
<P 2em">高莺莺的叔叔高天有的妻子王金凤愤慨地对此进行了否认,“我们当时只要求弄清高莺莺是怎么死的,根本没有提赔偿的要求。”</P>
<P 2em">昨晚,记者致电高天有的妻子王金凤,她说,此前的种种疑点使高家人自始至终坚持自己的原则:高莺莺不是跳楼自杀,是被别人害死的。</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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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37: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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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width="100%"><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2><STRONG>高莺莺案确认为跳楼自杀 其父涉嫌伪证</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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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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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width="100%"></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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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em"></P>
< 2em"></P>
<P 2em"><STRONG>其他媒体报道</STRONG></P>
<P 2em"><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809/002566.htm" target="_blank" ><STRONG><FONT color=#0000ff><U>民主与法制时报:“民女高莺莺之死”泣血九问</U></FONT></STRONG></A></P>
<P 2em"><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724/001995.htm" target="_blank" ><STRONG><FONT color=#0000ff><U>瞭望东方周刊:高莺莺案震动官场 自杀还是被奸杀?</U></FONT></STRONG></A></P>
<P 2em"><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705/000671.htm" target="_blank" ><STRONG><FONT color=#0000ff><U>国际在线:“高莺莺之死”与“恐怖的权力”</U></FONT></STRONG></A></P>
<P 2em"><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726/001982.htm" target="_blank" ><STRONG><U><FONT color=#0000ff>高莺莺之死:权力淫威让许多人缴械投降</FONT></U></STRONG></A></P>
<P 2em">备受媒体关注的“<a href="http://news.qq.com/zt/2006/gaoyingying/" target="_blank" ><U><FONT color=#800080>高莺莺死亡事件</FONT></U></A>”复查工作结束。今天(8月18日)上午,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复查情况。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P>
<P 2em">2002年3月15日晚,老河口市宝石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调查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事隔4年,某杂志发表了《<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809/002566.htm" target="_blank" ><U><FONT color=#0000ff>高莺莺之死九问</FONT></U></A>》等报道,对高莺莺之死提出了种种质疑,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继转载,高莺莺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P>
<P 2em"></P>
<P 2em">襄樊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湖北省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实真相。省、市组成联合复查组,并邀请公安部有关专家指导、参与,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面复查。 </P>
<P 2em"></P>
<P 2em">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P>
<P 2em">此前,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一直声称其女高莺莺是被奸杀的,并保存有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面留有精斑。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经对所提取的高天虎拭子的检验,<a href="http://news.qq.com/a/20060807/001774.htm" target="_blank" ><U><FONT color=#0000ff>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FONT></U></A>。 </P>
<P 2em"></P>
<P 2em">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在内的30多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复查组有关负责人还就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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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width="100%"><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2><STRONG>高莺莺之父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罪正式被捕</STRONG></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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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发表日期:2006年8月28日   出处:南方新闻网    作者:贾云勇     【编辑录入:<a href="http://www.ajlawyer.com/User.asp?user=独木难支" target="_blank" >独木难支</A>】 </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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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width="100%">
<TABLE fixe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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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 width="100%"></TD></TR>
<TR>
<TD><BR>
<>本报讯 (记者贾云勇) 今年7月23日,襄樊<a href="http://weather.qq.com/preend.htm?dc196.htm"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weather.qq.com/images/endnew/weather_icon.gif" border=0></A>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刑事拘留。昨天下午,襄樊警方向高天虎宣读了批捕决定书,在刑拘30余天后,他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正式逮捕;他的妻子陈学荣则被无罪释放。</P>
< 2em">昨天,陈学荣还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关于高莺莺内裤精斑鉴定的法律文书。精斑鉴定通知书内容如下:陈学荣: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的遗留精斑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结论是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遗留的精斑为其父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果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 </P>
< 2em"></P>
<P 2em">陈学荣表示,她不相信女儿内裤上的精班是高天虎的,肯定要申请重新鉴定,具体步骤要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P>
<P 2em">此前,互联网上有人发文称,警方告诉陈学荣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所留后,陈以头撞墙哭叫高天虎欺骗了她。陈对此描述予以否定,称“没有这回事”。</P></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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