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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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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游民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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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2:37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哥德尔的可证性方法,我们对民主的反命题进行可满足性测试:剥夺一部分人(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的平等自由权是否可行?且不说按照罗尔斯的“初始状态”设定,这样的社会可能根本不会被选择--因为“无知之幕”使选择者无法保证自己会不会恰好属于那个约定被剥夺权利的团体,这个理论推算可以获得历史事实的证据,这样的团体划定始终处于浮动状态,也许会是犹太人、或者是基督徒、也可能是坚持太阳中心说者、更有可能是前政权的残余分子--即使我们考虑实际的社会形态并把一些为了理论处理的需要而排除的复杂性条件也计量在内的话,我们也找不到认定某部分阶层或团体是不享有同样权利的特例的理由。
这里我说的是不享有,这不等同于剥夺,剥夺的前提是本来具有。在承认平等权利的前提下,确实存在一些剥夺曾经或者正在被冠以“合理”的名义。比较古典是以某个集团的信仰作为衡量标准,凡反对甚或不承认者即被剥夺权利。但是,这样的集团信仰并不是只有唯一的某一个,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除了本身理论体系以外的充分论据支持,使其享有可被推广为全人类标准的无上地位。通常历史的惯例是依靠力量,凭借力量的对比从竞争的集团信仰中选择获胜的一个。从现代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做法社会代价过于巨大,而切,武力胜利根本不能代表理论本身的优越。
比较现代模式的部分权利剥夺严格意义上不是一种剥夺,而是一种“授权”。在大于两方的无仲裁博弈中,由任何一个参加博弈者充当临时的规则制订者都可能会造成临时掌权者使规则倾向自身的利益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为取得程序正义,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多种,比如规则制订者将被自动划入受惠较少的一方;再比如,使用代理的博弈。前一种策略容易使基础规则(元规则)与具体规则(对象规则)纠缠不清,所以在政治事务中很少被采用,而后一种博弈模式则已经获得了实际应用的成功。
使用代理的博弈把参与者分为两个利益群体:受益者和代理人,前者的权利因为规则而损益,后者则通过授权的方式获得其利益,这样,为了得到代理人的地位,希望进入代理利益群体的参与者将尽可能客观反映受益者真实的利益,而且,在与其他代理人发生利益争执时,为了取得作为代理而享有的回报,他们更倾向于妥协出双赢的局面。这些讨论的技术细节有兴趣者可以参考纳什教授《使用代理的博弈策略》一文。
这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请注意,程序正义不能保证基本正义,可是没有程序正义的基本正义也无法成立。关于程序正义的讨论和修订也许永远没有极限,因为社会团体的结构是动态的。也许可以预测,如果争取动物权力的运动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将来可能会要求修改权利程序以确定动物的政治代理人的选择方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古希腊式的民主首先是一种没有合适程序正义保障的民主,比如某个仲裁者因为个人喜好轻易地决定被仲裁者的政治命运,比如战争的将领也需要全民公决。其次,古希腊的民主也不符合基本正义,他们并不赋予奴隶和移民政治权利。
只要确立了基本正义的前提,甚至不必通过程序正义就可以判断伪民主。以民主、民意民选之名行非民主之实,不论是伪造“授权”过程出身证明,或者压制异见的行为,其实本质上都与基本正义冲突。前者对授权的合理性始终语焉不详,也无法对被代理者改换授权的要求做出合理的回复,后者则永远无法使其强制行为与基本正义原则相融贯。
让我们重温罗尔斯的教诲:即使一个不宽容的派别本身无权对别人的不宽容表示不满,但只有在宽容者真正地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自身的安全以及自由体制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这个不宽容派别的自由才应受到限制。
一个多元的社会也许并不是效率最高的社会,也许会为管理带来难度,但是,我们不能为了禁绝不合主流的意见而重蹈异端裁判所的覆辙。
Namo-Saptanam Samyaksambuddha kotinam Tadyata Om Cale Cule Cundhe Sv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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