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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论坛里有无做律师的朋友,咨询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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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04: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a href="http://tech.sina.com.cn/i/2007-12-24/10051931692.shtml">http://tech.sina.com.cn/i/2007-12-24/10051931692.shtml</a></p><p>&nbsp;</p><p>看过上面链接中的内容,我有几点疑问:</p><p><br />1、美国警方为什么认为参与在网络上欺骗、羞辱、漫骂受害人梅根的人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条法律?网络上的EMAIL、博客留言、网上聊天的文本,难道不能成为法律依据么?</p><p>2、如果这是在我国出现的案例,是否有相应的法律可以依照?受害人的家长最有可能通过哪些法律条款来起诉那些辱骂受害人的人?</p><p>3、事后普通老百姓将辱骂欺骗过梅根的那家人的信息公布在网络上。像这种通过非本人意愿而将个人电话、资料、个人住址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的行为,是否违法?</p><p>4、现实社会的言论暴行、欺骗羞辱他人、公开暴露他人私人住址、电话等信息的,在法律上可能会违反《民法》或《刑法》上的哪些法律条款?</p><p>5、媒体报道中提到的“网络暴民”,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而言,是否有个更准确的称谓?如何从行为和言论上认定一个人在网络上的某种行为是违法的?</p><p>6、从立法的精神上来说,如何用法来规范这种虚拟世界中的不法行为?单纯的罚金和拘禁是否能达到希望的效果?是否类似“社区劳动”这样的处罚会有更好效果? </p><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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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一变,我觉得那呛人的火苗几乎要灼烧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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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8 17:29:01 |只看该作者
<p>看警警和察察怎么说</p>
还有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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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8:37: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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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18:41:08 |只看该作者
<p>闲得蛋疼,灌水玩</p>
还有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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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22:08:02 |只看该作者
<p>转去别的论坛后下面的回帖:</p><p></p><p>vmin <br />注册 2007-8-4<br />状态 在线&nbsp; #8使用道具 发表于 2007-12-29 21:57 资料 短消息 加为好友&nbsp; </p><p><br />1.网络上的文字在国内的证据类型中归类为数据电文,如果没有其他主要证据辅助,证明力很弱,不足以认定某项事实.就是说,如果没有书证或物证,网络文字不能作为证据采信.<br />2.侮辱罪.可以参照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进行处罚.但是证据采集上很困难,最后很可能被驳回.<br />3.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当然违法,<br />4.刑法上侮辱罪,民法上侵犯隐私权<br />5.无.侮辱罪和侵犯隐私在刑法和民法上各自有其认定标准.但说回来,即使认定了,也同样面临举证难的困境.<br />6.从立法精神上...这个高度太高了.处罚措施,处罚级别都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整体承受能力.这样的问题实在无法回答..</p><p>其实关键还在于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但是数据电文与书证物证等有很大的区别,有很大的伪装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包括录音资料,数据电文,书证复印件等次要证据,无法像书证和物证一样作为主要证据采纳.贸然提高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恐怕会有大量冤假错案产生,因此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谨慎立法是件好事. <br />&nbsp;</p>
eat me,drink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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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12-29 22:19:30 |只看该作者
<p>谢谢欲望之涡!最新消息是我们保住了武汉,四川人民可以背着自己的辣椒开心地回家继续种辣椒吃了。</p><p></p><p>蛋继续疼,猿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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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蓝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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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0:13:34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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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鱼级宙斯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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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1 11:11:40 |只看该作者
<p>不要找律师了。。。律法。。。。只对被文化了的人有效。。。。也就是俗话说的“防君子,不防小人”</p><p>除此之外。。。。</p><p>官民皆不畏法刑,奈何以法刑惧之。。。。。</p>
笑过才知情偏少 泪罢方始思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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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1 11:01:38 |只看该作者
最后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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骠骑大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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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蓝富豪

10#
发表于 2008-1-1 14:25:41 |只看该作者
按照中国法律,似乎是只要对当事人身心及工作生活造成严重伤害的都能被定义为毁谤罪?我说的可能不严密,就是这个意思。但调查取证很难,因为无法量化。
我看出来了,兄弟们个个身怀绝技啊……
http://fengyulan.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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