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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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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div align="right" style="FLOAT: right;"><a title="评分 0" href="http://bbs.stage1st.com/misc.php?action=viewratings&amp;tid=261453&amp;pid=4170547"></a></div><span class="bold">非穆斯林在伊斯兰国家的权利</span><br/><br/><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4170547">Samuel Shahid <br/><br/>前言 <br/><br/>最近有好几本著作谈及非穆斯林在伊斯兰法律管治下的权利,当中大部分都偏坦伊斯兰观点,并没有提及法律蕴含的负面情况。 <br/><br/>本研究尝试按伊斯兰四个Fiqh学派所言,检视此等法律,兼论现代改革家比较宽容的观点,并指出这些法律之负面含义。 <br/><br/>本研究期望向读者呈现问题正反两面情况,以厘清真相。 <br/><br/>“伊斯兰国家”的概念 <br/><br/>著名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Mawdudi说:“所谓伊斯兰国家,是意识形态上的国家,根本地有别于民族国家。”这说法为所有履行伊斯兰法的伊斯兰国家,从政治、经济、社会、宗教系统上奠定根基。这种意识形态系统按宗教信仰将人分类。Mawdudi列举出伊斯兰国家与俗世国家之别: <br/><br/>伊斯兰国家从意识形态定义,国民分为穆斯林,即信士,和非穆斯林,即不信道者。 <br/><br/><br/>伊斯兰国家一切政策和行政的责任“只应放在相信伊斯兰意识形态的人士那里”。因此,非穆斯林不能参与制订政策。 <br/>伊斯兰国家必须分辨(即歧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然而,伊斯兰法“Shari’a”赋与非穆斯林“若干特定权利,除此以外,他们不能沾手国事,因为他们不信服伊斯兰意识形态。”他们若改皈伊斯兰,才能“以平等身份参与国家与政府事务”。 <br/><br/><br/>上述为伊斯兰四大法学派之一哈那菲派(Hanifites)的观点。其余三个学派为马立克派(Malikites)、哈比立派(Hanbilites,最严格、最原教旨主义),及沙斐仪派(Shafi’ites)。此四者都信奉基本伊斯兰教义,却对伊斯兰法有不同诠释;此宗教法源自四个来源: <br/><br/>a) <br/>古兰经(Qur’an阅读或诵读):穆斯林群体的经典,被声称直接引述安拉的话语,由吉卜利里(加百列)默出来。 <br/><br/>b)<br/>圣训(Hadith叙事):伊斯兰传统集,记载穆罕默德的言行,由先知同时代人覆述而来,包括一、二手,甚至三手资料。 <br/><br/>c)<br/>类推(Al-Qiyas比较):由伊斯兰法官按先例所作裁决。 <br/><br/>d)<br/>公意(Ijma’):由一个国家的著名穆斯林学者对伊斯兰法的一致的诠释。 <br/><br/>在古兰经里白纸黑字写下的法例其实很少,大部分宗教法都源于著名学者对古兰经及圣训的解释,及其他伊斯兰道统的法令(Fatwa法律意见),以后会详论这点。 <br/><br/>非穆斯林之类别 <br/><br/>Sheikh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h在“伊斯兰国家信士与少数民族法令”里指出,法学者一般将非穆斯林分为两种:战争之境(Dar-ul-Harb),即没有与穆斯林立和约的非穆斯林,其性命财产不受复仇法保护;与和平之境(Dar-us-Salam),其中又分为三类: <br/><br/>1)<br/>经书人民(Zimmis,受保护者):在伊斯兰国家生活的非穆斯林臣民,同意付丁税(Jizya)换取保护和安全,并愿意遵守伊斯兰法者。他们享受永久和约。 <br/><br/>2)<br/>停战人民(Hudna,临时停战协议):被穆斯林打败后签订停战和约的人,他们愿意仍居于自己的土地,却像经书人民般守伊斯兰法,并答应不会向穆斯林开战。 <br/><br/>3)<br/>受保护外侨(Musta’min,受保护者):指到伊斯兰国家作外交、经商、探访、或希望学习伊斯兰的学生。外侨不应向穆斯林开战,他不用付丁税,却会被劝谕尽快皈依伊斯兰。外侨若不接受伊斯兰,可以安全回自己的国家,穆斯林不能伤害他们。这些人一旦回国,就被视为在战争之境。 <br/><br/>本文会集中讨论有关对经书人民(Zimmis)的法律。 <br/><br/>伊斯兰法与经书人民(Zimmis) <br/><br/>穆斯林法学者(Muftis)都同意,经书人民身份主要适用于基督徒与犹太教徒,其次为波斯宗教徒(Magis)或祅教徒(Zoroastrians),可与他们签订和约;至于应否与其他群体,如共产党或无神论者立约,哈比立派与沙斐仪派认为不应与不虔敬者、或不信至高真主者立约;哈那非与马立克派则认为无论是否信奉真主者,都可缴丁税。然而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则认为多神论的阿拉伯人不可有这个选择,因他们本是先知之民,不接受伊斯兰的话就要死。 <br/><br/>Jizya(丁税) <br/><br/>丁税的意思是罚款,是居住在伊斯兰国家的非穆斯林所缴交的保护税,以确认其合法身份。Mawdudi说,“缴丁税使他们的性命财产都成圣,无论伊斯兰国家或穆斯林公众都无权侵占他们的财产、荣誉,或自由。”缴丁税其实是屈辱与附庸的象征,因为伊斯兰国家不看待经书人民为国民,尽管大多数时候,他们其实是当地人。 <br/><br/>这概念使经书人民从一开始就被社会群体异化。经书人民在自己的土地、族人之间,在本国政府管治下竟要付丁税,而这是屈辱与附庸的象征,试问他又怎会有归属感?’Abdulla Mustafa Al-Muraghi在《适用于非穆斯林的伊斯兰法》(The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里指出,经书人民除非皈依伊斯兰或离世,才能免缴丁税;但沙斐仪认为,经书人民就算皈依了伊斯兰,也不立刻免税。无论如何,免丁税成为经书人民改宗接受伊斯兰的诱因。 <br/><br/>Sheik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总结丁税之目的,他引述Ibn Qayyim al-Jawziyya的话说,丁税之例: <br/><br/>“…免〔经书人民〕流血,是不信者受屈辱的象征,是要侮辱、惩罚他们。正如沙斐仪所说,丁税是居住在伊斯兰国家的交换条件。”所以Ibn Qayyim续说道:“因为整个宗教都属真主,丁税旨在侮辱不虔不敬的人;这是真主的宗教所要求的,要压迫不虔者。古兰经说:‘要与他们战斗,直至他们…规规矩矩地交纳丁税。’(9:29)若不执行此法,容让这些人按自己意愿实行自己的宗教,就是赋与他们权力与自主权。” <br/><br/>经书人民与宗教活动 <br/><br/>穆斯林视经书人民为不信道者(多神主义者),以为信三一神等于信三位神。穆斯林宣称伊斯兰为惟一真宗教,为了保护穆斯林免受染污,尤其免犯不可饶恕的“shirk(以物配主)”之罪,其他宗教信徒绝不能在穆斯林之间进行宗教活动,因这是大亵渎。基督徒若公开进行宗教活动,就是引诱穆斯林叛教。这里要强调,Muraghi认为经书人民与不信道者都信奉多神,所以有同样待遇。 <br/><br/>据穆斯林法学者所说,住在穆斯林中间的经书人民(基督徒与犹太教徒)必须遵守以下律法: <br/><br/>1)<br/>经书人民不可建新的教堂、庙宇或会堂。他们可以重修旧有的教堂或敬拜场地,却不能加建。所谓“旧有教堂”,即在伊斯兰占领该地前已有的、又与穆斯林立和约的教堂。而阿拉伯半岛(沙地阿拉伯)则严禁兴建任何教堂、庙宇或会堂,因为那里是先知之地,只能奉伊斯兰。然而,穆斯林在占领地土后,可以随意拆毁所有非穆斯林敬拜场所。 <br/><br/>2)<br/>经书人民不得在家、或教堂里高声祷告或诵读他们的经书,以防穆斯林听见他们祷告。 <br/><br/>3)<br/>经书人民不能刊印或公开售卖他们的宗教书籍,只可以在他们的教堂和庙宇里私下刊印,在本民中售卖。 <br/><br/>4)<br/>经书人民不得在他们的房顶或教会上挂十字架,因为这是不信道的象征。 <br/><br/>5)<br/>经书人民不得藉电台、电视台、印刷、报章杂志等媒体广播或展示他们的宗教礼仪。 <br/><br/>6)<br/>经书人民于他们的宗教节期不得在街上集会,只能安静地往各自的教堂或庙宇里聚会。 <br/><br/>7)<br/>若不是非常时期,经书人民不能参军。就算在非常时期参军也不能担当领导位置,只能当佣兵。 <br/><br/>哈那菲派的Mawdudi对基督徒比较宽容,他说: <br/><br/>“他们在自己的城镇有完全自由这样做(进行宗教活动),然而在纯穆斯林范围内,伊斯兰政府就可按需要严格限制此等活动。” <br/><br/>伊斯兰的叛教 <br/><br/>所谓叛教,就是以言语或行为拒绝伊斯兰教。“叛教的行为,就是结束一个人对伊斯兰的信奉。”谁若拒绝伊斯兰基本信条,就是拒绝信仰,这是叛教,在伊斯兰里属大罪。古兰经说, <br/><br/>既表示信道,又作证使者的真实,且眼见明证的降临,然后表示不信,这样的民众,真主怎么能引导他们呢?真主是不引导不义的民众的。这等人的报应,是遭受真主的弃绝与天神和人类的共同的诅咒;他们将永居火狱中,不蒙减刑,也不蒙缓刑。惟后来悔过自新的人,(将蒙赦宥),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3:86-89)<br/><br/>理论上,伊斯兰法要求穆斯林不强迫经书人民信伊斯兰,每个穆斯林应该展现伊斯兰的美德,吸引非穆斯林发现伊斯兰的伟大与真理后而自愿皈依。谁一旦成为穆斯林,就不能撤消。若然,他首先会被警告,然后有三日可重新考虑和悔改,若他坚持叛教,妻子就要与这人离婚,他的财产充公,孩子都要离开他。这人不可以再婚,而要被送到法院判处死刑。他若悔改,就可以得回妻儿或再婚。根据哈那菲学派,叛教的女子不能再婚,必须有时间沉思以重皈伊斯兰,若不悔改或撤消,虽不会处死,却要被迫害、被打、下狱受刑直至死去。其他教法派则认为应处死。以上处分载于布哈里圣训:“阿巴斯(\'Abbas)说…安拉的使者…说:‘谁若改教(从伊斯兰改信任何其他宗教),杀之。’” <br/><br/>Doi在《伊斯兰法》 (Shari\'ah: The Islamic Law) 里提到:“伊斯兰四个宗教法学派一致同意叛教须判处死刑。” <br/><br/>若一个非穆斯林想成为穆斯林,是被鼓励这样做的,谁(包括父母)若要阻止就会受罚。然而,谁要是尝试劝穆斯林改教会受罚。 <br/><br/>民法 <br/><br/>经书人民与穆斯林守一样的民法,在关乎名誉、偷窃、通奸、谋杀、毁坏财产等事上均被相同地处理。无论其宗教如何都得按伊斯兰法被处罚。此外在商业,或如销售、租赁、成立公司、农场、保安、抵押与订立合约等财务范畴,经书人民与穆斯林一样按伊斯兰法办事。举例说,无论穆斯林或基督徒,窃贼都处以斩手之刑。然而经书人民却不能与穆斯林享有同等权利,比如说,不会获发携带武器的执照。 <br/><br/>婚姻与儿女 <br/><br/>穆斯林男子可与经书人民女子结婚,但经书人民男子则不能与穆斯林女子结婚。妇女若改信伊斯兰,又想结婚,其非穆斯林父亲无权主婚,必须由穆斯林监护人代劳。 <br/><br/>若父母其中一人是穆斯林,孩子就要按穆斯林方式教养。如果父亲是经书人民而妻子改皈伊斯兰,妻子必须离婚,孩子抚养权就归她。有的原教旨主义学派主张穆斯林丈夫有权将经书人民妻子幽禁在家,限制她到自己的宗教场所敬拜。 <br/><br/>死刑 <br/><br/>哈那非学派认为,犯同样罪的经书人民与穆斯林须受同等刑罚。若穆斯林故意杀害经书人民,要判处死刑;基督徒杀害穆斯林的话也一样。但其他法学派对伊斯兰法则有不同诠释。沙斐仪派认为穆斯林杀害经书人民不须判处死刑,因为穆斯林与多神论者(Mushrik)身份地位有别,但须赔偿,罚款则视乎案发当地政府所属学派主张而定。可见不同学派对本于圣训而来的伊斯兰法有不同诠释。 <br/><br/>各学派都引述圣训、先知所经历的例子,或“领受正确指引”的哈里发之做法,证明其法律的主张合理。 <br/><br/>经书人民的作证 <br/><br/>经书人民不能举证指控穆斯林,只能指控经书人民或受保护外侨(Musta\'min),宣誓也不受伊斯兰法庭承认。据伊斯兰法,他们甚至无资格宣誓。Muraghi明说:“经书人民作证不算数,因为安拉─愿祂被高举─说:‘真主不许不信道者 (kafir) 高于信士。’”经书人民被算为不信道者,不论其道德信誉如何都不能指控穆斯林。经书人民若错误指控另一位经书人民而受罚,他的信誉即荡然无存,作证也不算数。其中衍生问题是,若一位穆斯林犯上严重罪案,却只有经书人民做证,法庭就很难判案,因为不接受经书人民的证供。然而,若某信誉破产的经书人民改皈伊斯兰,他可以指证经书人民和穆斯林,因为宗教法说:‘改皈伊斯兰之后,他的信誉更新了,可以做证…” 这人只须在众人面前发出伊斯兰的认信,就能从边缘人提升至穆斯林,得享穆斯林的所有权利。 <br/><br/>个人法 <br/><br/>有关婚姻、离婚、承继遗产等个人问题,经书人民可将案件呈向他们自己的宗教法庭,各基督教派别有权自行断案。经书人民可在家或教堂内进行宗教礼仪,不会被国家干预,甚至可喝酒、养猪、吃猪肉,但不能售卖与穆斯林。经书人民不能将家庭、婚姻、离婚,或承继遗产等案件呈上伊斯兰法庭,但若一个穆斯林法官愿意接办该案件,法庭得就伊斯兰法断案。 <br/><br/>政治权利与义务 <br/><br/>所谓伊斯兰国家,是从意识形态上言,所以国家元首必须为穆斯林,必要按古兰经与传统(Sunna)、据伊斯兰法施政。谘议会的功能,乃协助元首履行伊斯兰原则,不接受伊斯兰意识形态者不能担任国家元首,或成为议员。 <br/><br/>Mawdudi因应现代社会需要,对经书人民似乎较宽容,他说: <br/><br/>现在的国会或立法机关与传统的谘议会不同,可让非穆斯林参与,然而宪法必须完全保证法例合符古兰经与传统,此两者成为公共法的主要来源,国家元首也必须是穆斯林。 <br/><br/>在这情况下,非穆斯林少数群体的影响力只限于一般国家事务、与关于他们群体利益之事。他们的参与不能破坏伊斯兰基本要求。Mawdudi又说: <br/><br/>各非穆斯林群体可以组成一个中央机关形式的代表议会,这议会的成员和投票权局限于非穆斯林,他们在这框架下有完全的自由。 <br/><br/>但大部份其他法学派并不认同此说,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不能执掌位何位置,以致高于穆斯林。因为居权位者必须执行伊斯兰意识形态。再者,他们认为非穆斯林(不论其才能、诚信,对国家的忠心)总不能和不会忠心达成伊斯兰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目标。 <br/><br/>商业社会 <br/><br/>非穆斯林不能居于权力位置,这情况并不局限于政治与公共范畴。一位穆斯林雇员曾写信问:‘(一家公司的)穆斯林雇主可以擢升基督徒,使之高于其他穆斯林吗?” (Al-Muslim Weekly;卷8;发行号418;星期五1993年2月5日)<br/><br/>三位著名穆斯林学者就此提问发表他们的法律意见: <br/><br/>利雅得伊斯兰法学院高级研究教授Sheikh Manna\' K. Al-Qubtan指: <br/><br/>基本上,非穆斯林不应指令穆斯林,因为伟大真主说:“真主绝不让不信道者(即是基督徒)对信道的人(穆斯林)有任何途径。”(古兰经4:141)因为真主─愿尊荣归他─提升穆斯林至高位(超过所有人),并藉着古兰经经文,在此将能力赐给他们,伟大真主说:“尊荣只是真主及使者(穆罕默德)以及信士们(穆斯林)的。”(古兰经63:8)<br/><br/>因此,据这两节经文,非穆斯林职位不应有权管穆斯林,因为穆斯林要服从上级,地位会比那人低,这是不合宜的。 <br/><br/>利雅得伊斯兰法学院伊斯兰法学系教授Salih Al-Sadlan博士引用同样经文,指不信道者(在这案例中的基督徒)无论在公共或私人领域,都不能指挥穆斯林。因为这样做: <br/><br/>“是抬举了不信道者(基督徒),侮辱了穆斯林。不信道者可能滥用职权侮辱穆斯林属下。所以雇主应敬畏全能真主而只让穆斯林管辖穆斯林。再者,任何下命令的职位,若有穆斯林可以出任,就不应让不信道者来做。我们建议雇主把不信道者黜职,让穆斯林来做。” <br/><br/>利雅得师范学院伊斯兰研究教授Fahd Al-\'Usaymi博士认为,穆斯林雇主应该聘用优于那位基督徒(经理)、或与他一样能干的穆斯林,或虽然较那位基督徒逊色、但经训练后能以胜任的穆斯林。因为穆斯林优于别人,基督徒不应管辖穆斯林。他又引述古兰经63:8及58:22: <br/><br/>你不会发现确信真主和末日的民众,会与违抗真主和使者的人相亲相爱,即使那等人是他们的父亲,或儿子,或兄弟,或亲戚。<br/><br/>\'Usaymi认为,若让基督徒管辖穆斯林,下属可能要奉承上司,在不信道者面前侮辱自己,希望得到一些他所有的。这与被确认的证据相违。然后他引述第二位哈里发欧麦尔伊本哈塔布(Umar Ibn Al-Khattab)的事迹,欧麦尔不满其中一位总督委任经书人民为司库,说:“难道全国女人都不能生育,只生育这个人吗?”然后\'Usaymi说: <br/><br/>穆斯林在对待其他穆斯林的事上应敬畏真主,要训练他们…因为惟有穆斯林具备诚实与敬畏真主的特质,不信道者(基督徒)本来就不诚实、不敬畏真主。 <br/><br/>这是否说,基督徒雇主同样不能聘请穆斯林做工?更糟糕的是,那么经书人民无论才干,都不能担任合适职位服务国家了? <br/><br/>表达意见的自由 <br/><br/>Mawdudi比一般穆斯林学者较宽容,曾提出具革命性的意见。他认为在伊斯兰国家里: <br/><br/>“非穆斯林都有良知、意见、表达、结社的自由,与穆斯林一样,只要服从一样的法律限制便可。” <br/><br/>但大部分伊斯兰法学派都不同意他的说法,尤其在批评伊斯兰或政府的自由方面。就是在Mawdudi的家乡巴基斯坦,批评政府或国家元首是犯法的,那里和大部分伊斯兰国家一样,许多政治犯被关起来。历代以来,除了少数例外,就是穆斯林也没有批评伊斯兰的自由,批评者不是受罚就是被处决;更遑论由经书人民来批评了。 <br/><br/>而Mawdudi所谓的“限制”定义很模糊。真要明确定义的话,你最终会发现,这根本是压抑人任何对伊斯兰信仰及其政府的批评。 <br/><br/>再者,既然经书人民不许使用电台或电视等媒体,又如何能向公众展示其宗教的正面之处呢?或者Mawdudi的意思是,经书人民在自己的群体内可以这样做,逾越这范围就要受罚。然而按伊斯兰宗教法,穆斯林却可以毫无限制地,向所有宗教人士传教。 <br/><br/>穆斯林与经书人民 <br/><br/>穆斯林与经书人民的关系分为两类,即禁止与可行的事: <br/><br/>I. 禁止的事: <br/><br/>穆斯林不可: <br/><br/>仿效经书人民的服饰 <br/>参与经书人民的节期,或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们,使他们具备管辖穆斯林的权力 <br/>租赁地方或卖地给经书人民兴建教堂、酒馆,或作任何有益于对方宗教之用途 <br/>受雇于经书人民,以致协助其宣扬信仰,如受雇建教堂等 <br/>给教堂或庙宇献捐 <br/>携带任何盛酒、或酿酒器皿,或协助搬运猪 <br/>称经书人民为“我的主人” <br/><br/><br/>可做的事 <br/>穆斯林可以: <br/><br/>金钱上资助经书人民,只是用途不能违反伊斯兰法,如用作买酒或猪肉 <br/>让经书人民邻居优先购房产;但哈比立派不赞成这点 <br/>吃由经书人民做的菜 <br/>经书人民患病或失去挚亲时慰问他们,也可以送葬,但必须走在棺椁前面,不可走在后面,并要在棺木下葬前离去 <br/>经书人民结婚、生子、久别归家、患病得愈,穆斯林可以前往祝贺,却不能说任何称许对方信仰的话如:“愿安拉抬举你”“愿安拉尊荣你”或“愿安拉使你的宗教得胜”等 <br/><br/><br/>总结 <br/><br/>本研究展示出,伊斯兰国家并不承认非穆斯林为国民,尽管他们是该地原居民,这是实情。目前生活在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土耳其及阿拉伯的基督徒正受着不公平、不公义的代遇,他们应与其他国民一样享同等权利,不问宗教。若说伊斯兰是真宗教,指其他宗教人士为不信道者,实在是从社会、宗教、法制方面歧视经书人民。 <br/><br/>基督徒相信基督教是真宗教,别的宗教都不是,但这是否说,由女皇统领的英国(女皇也是圣公会领袖)就可以视穆斯林为二等公民?再者,为何居于西方国家的穆斯林与其他国民皆享同等自由权利,穆斯林国家却不给与本土基督徒同等自由?穆斯林可以在西方世界建清真寺、学校、教育机构,可以毫无限制使用各种媒体,公开宣传活动,自由派发伊斯兰材料,但伊斯兰国家本土的基督徒却没有同等自由。为何西方国家的基督徒可以自由选择宗教不受迫害,而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一旦改教就会因叛教罪而遭处决?以上问题请读者深思。 <br/><br/>参考资料 <br/><br/>Abdullah, Najih Ibrahim Bin, The Ordinances of the People of the Covenant and the Minorities in an Islamic State, Balagh Magazine, 开罗,埃及,卷944,1988年5月29日;卷945,1988年6月5日 <br/>Al Muslimun, 卷8;发行号418;星期五1993年2月5日 <br/>Doi, `Abdur Rahman I.; Shari`a: The Islamic Law; Taha Publishers; 伦敦,英国,1984 <br/>Mawdudi, S. Abul `Ala\', The Rights of Non-Muslims in Islamic State, Islamic Publications, LTD. 拉合尔,巴基斯坦,1982 <br/>Muraghi, Abdullah Mustapha,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 Library of Letters. 埃及,?有日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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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div class="t_msgfont" id="message4170553">伊斯兰法学者(Muftis)容许穆斯违反所居住国家的法律<br/><br/><br/><br/>居住在西方国家的穆斯林社团通常对所属国家的政府声称,他们教导穆斯林群体守当地法律,作奉公守法的好巿民。然而下列的fatwas(教法的宣称)明显与这说法相违。<br/><br/>美国,问题2279<br/><br/>一年前我皈依伊斯兰。我已婚五年,丈夫并非穆斯林。有一位穆斯林向我求婚,这样合宗教法(halal)吗?我在等待与非穆斯林丈夫办离婚之中,现在可以嫁那位穆斯林吗? <br/><br/>我现在仍然与非穆斯林的丈夫住,因为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一位逊尼派穆斯林向我求婚,他说,就算我仍是我的非穆斯林丈夫的合法妻子,也可以和他结婚;我的非穆斯林丈夫拒绝离婚。请教我怎样做才合宗教法(halal)。<br/><br/>解答2279, 2001-02-14<br/><br/>你皈依伊斯兰后过了三次经期(如果没有经期的话,则三个月),与非穆斯林丈夫的婚姻就终止了。<br/><br/>你不准再与丈夫一起,应该立刻离开他。你想的话,可以立刻答应那位穆斯林的求婚。<br/><br/>真主鉴察<br/><br/>法学者Ebrahim Desai<br/><br/>伊斯兰宗教法部门(Fatwa Department)<br/><br/>(美国,问题2279,一年前我皈依伊斯兰。我已婚五年,丈夫并非穆斯林。有一位穆斯林向我求婚,这样合宗教法(halal)吗?我在等待与非穆斯林丈夫办离婚之中,现在可以嫁那位穆斯林吗?;伊斯兰教法裁决日期2001-02-14,网上资料 <br/><a href="http://islam.tc/ask-imam/view.php?q=2279" target="_blank">http://islam.tc/ask-imam/view.php?q=2279</a>
                <br/>2006年8月5日下载)<br/><br/>在美国(并基本上所有西方国家),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犯法的,就是说,在办理离婚以先不能再婚。这个穆斯林宗教法部门容许一位女穆斯林在未按美国法例办理离婚前就再婚,明显地,他们漠视这个非穆斯林国家的婚姻与离婚法,只按伊斯兰宗教法判断。<br/><br/>另一个案:<br/><br/>德国,问题6737<br/><br/>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再婚吗?我想娶一名十二岁女孩为妻,她父亲与她本人都同意了,请问你们怎么看? <br/><br/>我今年45岁,已婚15年,我妻子的性欲几乎都消退后,我现在想再婚。我想娶一名十二岁女孩为妻,她父亲与她本人都同意了,可是我第一位妻子说,恐怕年龄距离太大会有问题,我有几个孩子都比这女孩大。你们怎么看?另外,我娶这女孩后,可以立刻跟她发生性关系吗?或是要等她达至一定年龄才可以?<br/><br/>解答6737, 2002-10-01<br/><br/>根据伊斯兰教法,女孩若未到青春期,婚事可由父亲主宰。若已达青春期,就有权决定维持或放弃婚姻。与妻子性交并没有年龄限制,就算她仍未达青春期。<br/><br/>在你的情况看,你妻子所说的、因年龄距离造成相处上的问题,倒值得考虑。<br/><br/>真主鉴察<br/><br/>法学者Ebrahim Desai<br/><br/>(法学者Ebrahim Desai、Darul Ifta、Madrasah In\'aamiyah主持、南非Camperdown伊斯兰问答在线;伊斯兰教法判决日期2002-10-01,网上资源 <br/><a href="http://islam.tc/ask-imam/view.php?q=6737" target="_blank">http://islam.tc/ask-imam/view.php?q=6737</a><br/>2006年8月5日下载)<br/><br/>一如前述个案,伊斯兰法学者允许穆斯林违反所居住地法律。首先,学者准许穆斯林重婚,其次,准他娶十二岁女孩为妻,并与她发生性关系;这均抵触了德国法例。<br/><br/>这篇文章是翻译自的在线文章‘Muftis permit Muslims to break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f residence\'</div><br style="CLEA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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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p>要坚决预防和抵制中国伊斯兰化</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24 22:59: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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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教很像邪教。
未到六十已古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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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p>理论上,所有宗教都是邪教</p><p>现在比的是哪个苹果更烂</p>
eat me,drink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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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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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57:54 |只看该作者
<p>坚决抵制“绿化”</p>
改博克 http://copperhia.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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